中山办公家具实木家具技术要求有多高?

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实木家具的技术要求。

2   适用范围

凡本厂生产和外协加工的实木家具(含金属部件)及其它家具的实木部件均适用之。

  引用标准

3.1 GB/T 3324-95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3.2 GB/T 3325-95    《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3.3 QB/T 1951.1-94  《木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3.4 QB/T 1951.2-94  《金属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名词定义

4.1实木家具

实木家具是指在人造板表面贴木皮、截面封原木,表面进行油漆处理的家具。

4.2翘曲度

翘曲度是指产品(部件)表面上的整体平整程度。

4.3平整度

平整度是指产品(部件)表面0——150mm范围内的局部平整度。

4.4邻边垂直度

邻边垂直度是指产品(部件)外形为矩形时的不矩程度

4.5位差度

位差度是指产品中门与框架,门与门,门与抽屉,抽屉与框架,抽屉与抽屉相邻两表面间的距离。

4.6外表

外表是指产品外部的涂饰或其他表面处理之处。

4.7内表

 

内表是指产品玻璃门内或其他空格(如搁板等)内涂饰或作其他表面处理之处。

4.8内部

内部是指产品门内或抽屉内的可见表面。

4.9隐蔽处

隐蔽处是指产品内外在一般使用中不易见之处。

4.10水平偏差

水平偏差是指金属折叠桌产品的桌面与地面的平行程度。

4.11圆度

圆度是指产品金属圆管弯曲处的挤压或拉伸的变形程度。

技术要求

5.1主要尺寸和尺寸公差

5.1.1各产品的主要尺寸应符合图纸的规定.

5.1.2产品外形宽、深、高尺寸的极限偏差为±5mm,配套或组合产品的极限差应同取正值或负值。

5.2形状和位置公差

形状和位置公差(见表1)

5.3用料要求

5.3.1各类家具同一单位产品采用树种的质地应相似,同一胶拼件树种应无明显差异,针、阔叶材不得混同使用。

5.3.2产品外表的局部装饰,不受单一材种的限制。

5.3.3包镶板件内部材料应尽量使用软质树种或人造板;同一板件使用质地相似的树种或人造板。

5.3.4木材含水量应不高于14%。

5.3.5虫蛀材须经杀虫处理。

5.3.6外表不得使用腐朽料,内部或封闭部位用材轻微腐朽面积不超过零件面积的15%,深度不得超过材厚的25%。

5.3.7外表及存放特品部位的用材不得有树脂囊。

5.3.8产品主要受力部位用材的斜纹程度超过20%的不得使用。

     倾斜高度

斜纹程度(%)=————X 100

   水平长度

5.3.9节子宽度不超过可见材宽的1/3,直径不超过12mm的,经修补加工后不影响产品结构强度和外观的,可以使用。

5.3.10其他轻微材质缺陷,如裂缝(贯通裂缝除外),钝棱等,应进行修补加工,如不影响产品结构强度和外观的可以使用。

5.3.11采用的各种人造板,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5.4木工要求

5.4.1人造板制成的部件应进行封边处理。

5.4.2榫接合处应涂胶,榫及零件结合应牢固,外表线结合处缝隙不大于0.2mm。

5.4.3塞角,栏屉条等支承零件的结合应牢固,装板部件的配合不得松动。

5.4.4薄木和其他材料贴面的拼贴应牢固严密、平整、不允许有脱胶、明显透胶、鼓泡、凹陷、压痕以及表面划伤、麻点、裂痕、崩角和刃口。贴面的纹理、图案、颜色应对称相似。

5.4.5外表的倒棱、圆角、圆线应均匀一致。

5.4.6各种配件安装应严密、平整、端正、牢固;结合处应无崩茬或松动;不得有少件、漏钉、透钉;启闭零件和配件应使用灵活。

5.4.7涂饰部位的粗糙度Ra为≤3.2um(精光),内部不涂饰部位和粗糙度Ra为3.2∽12.5um(细光),隐蔽处的粗糙度Ra为12.5∽50UM(粗光)。

5.4.8雕刻的图案应均匀清晰、层次分明,对称部位应对称;凹凸和大挖、过桥、棱角、圆弧等处应无缺角、铲底应平整;各部位不得有锤印或毛刺。

5.4.9车木的线型应一致,凹凸台级对称:车削线条应清晰;工件表面得有崩茬,刀痕或砂痕。

5.5涂饰要求

5.5.1整件产品或配套产品色泽应相似,分色处色线应整齐。不涂饰部分应保持清洁。内表应涂饰或做其他处理。

5.5.2正视面(包括面板)涂层应平整光滑、清晰,漆膜实干后应无木孔沉陷。

其他部位表面涂层手感应光滑,无明显粒子、涨边和不平整

5.5.3涂层不得有皱皮、发粘和漏漆现象。应无明显加工痕迹、划痕、雾光、白楞、白点、鼓泡、油白、流挂、缩孔、刷毛、积粉和杂渣。

5.6理性化性能要求。

 

5.6.1漆膜涂层和软、硬质覆面理化性能要求

漆膜涂层理化性能要求应符合表2中第1、2、3、4、5、6、7、8等8项规定。

软、硬质覆面材料理化性能应符合表2中第1、2、3、5、6、7、8、9等8项规定。

5.6.2金属件零部件表面涂、镀层理化性能要求应符合表中规定。

5.7金属件外观要求

5.7.1金属件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管材和冲压件不允许有裂缝。

•管材无叠缝,焊接无错位和结疤。

•圆管和扁线管弯曲处的皱纹高低之间的差值应不大于0.4mm,弯曲处弧形应圆滑一致。

•焊序表面波纹应均匀,高低之间的差值应不大于1mm。

•焊接处应无夹渣、气孔、焊瘤、焊丝头、咬边和飞溅。

•冲压件无脱层。

•铆钉应端正、圆滑、无明显锤印。

5.7.2在接触人体或收藏物品的部位不得有毛刺、刃口或棱角。

5.7.3焊接处应无脱焊、虚焊、焊穿。

5.7.4铆接处应无漏铆、脱铆。

5.7.5涂层、镀层应无剥落、返锈和粘漆。

5.7.6电镀层外露部位不得有烧焦、起泡、露底、针孔、裂纹、花斑、明显划痕和毛刺。

5.7.7金属件漆膜涂层不得有露层,凹凸、疙瘩、皱皮、飞漆、色差、明显流挂和图案缺损。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成品出厂应有合格标志。

6.2成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加衬垫物或包装,防止损伤或雨淋。

6.3成品在贮存期间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止污染,不可日晒;堆叠时应加衬垫物,以防压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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