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瞒着妻子送给“小三”60万元,佛山的梁女士获悉后将丈夫和“小三”告上法庭要求还钱。新快报记者昨日获悉,佛山高明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赠与无效,“小三”须全额返还获赠财产。
梁女士与刘某是夫妻,两人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还不错。2011年,刘某在佛山某酒店夜总会认识小丽(化名),随后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同居。在接下来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刘某通过其父亲的xxx多次给小丽转账,累计达60余万元。
2013年7月,梁女士发现了丈夫和小丽之间的不正常关系。刘某承认两人是情人关系,因为同居期间小丽没有外出工作,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就转钱给她。被妻子发现后,刘某表示很后悔,还写下悔过书,保证以后不再与其他女子保持不正当情人关系。
当梁女士向小丽索要刘某赠与的巨款时,小丽一口拒绝,认为该款是刘某自愿赠与的,她的取得合法有效。梁女士后将刘某和小丽告上法庭。
梁女士认为她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擅自将夫妻共有的巨额财产赠与小丽,该赠与行为无效,小丽应返还该款。
值得一提的是,梁女士的观点得到了丈夫刘某的支持。刘某书面答辩表示,他的所作所为严重破坏了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将夫妻双方共同奋斗所取得的财产偷偷赠与小丽,给家庭造成极大损害,深感愧疚,同意小丽将巨款返还给梁女士。
■法院判决
未获得原配同意赠与无效
“我不清楚刘某的婚姻状况,恋爱期间他没有赠与过我任何钱物。”小丽辩称涉案款全部用于两人共同的生活开支,刘某给自己的工作报酬以及打伤自己所支付的医药费、补偿费等。同居期间,刘某让其在家中按指示炒股,还经常因为工作上、股票上的不顺利而对她拳打脚踢,导致她身体、精神受到严重伤害。此外,60余万元是从刘父的xxx中转账而来,并非刘、梁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高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在未征得原告梁女士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被告小丽,损害梁女士的财产权益,有悖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小丽无偿获取该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将该款返还给梁女士。
记者了解到,判决后小丽不服已提起上诉。
■法官释法
处置夫妻共同财产需协商
高明法院荷城法庭陈玉明法官表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现实中,无偿赠与“小三”财产往往是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行为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赠与“小三”财产行为理当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