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政稽查人员查车,摩托车被稽查人员拉住车架,司机拒绝接受检查驾车失控,撞死路人。时至今日,肇事方仍然没有给受害者家属一个合理的答复。更让受害者家属不满的是,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摩托车司机何晓章负全部责任,而拉扯肇事摩托车的廉江市交通局稽查人员却不负任何责任。
协商未果,受害者将肇事摩托车司机何晓章连同廉江市交通局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交通费共54386.5元,同时赔偿受害方精神抚慰金60000元。
昨日,当事交警吴秀敏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1月10日,湛江交警支队事故复核科黄科长、廉江交警大队事故处理股曹股长以及受害方一起进行了协调。黄科长说,受害方{zh0}通过法院进行调解,如果需要提供事故认定方面的证明材料,湛江交警支队可以协助解决。
据悉,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已责令湛江市公安交警部门就此事重新调查、取证。
一场意外一个家庭破碎
2008年9月11日,廉江市和寮镇板桥村村民何晓章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载有两人)在和寮镇中山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中午11时许,摩托车行至中山路20号门前,刚好遇到廉江市交通局运政稽查人员在查车,其中两名稽查人员疾步冲上来,拉紧何的摩托车后架。此时,前面还有一辆“运政稽查”字样的公务面包车包抄过来拦截,何于是驾车失控,急速撞上正在路边行走的黄正芳,黄倒地后不省人事。
据搭乘肇事摩托车的刘付俊秀(何晓章的大嫂)说,当时穿有“运政稽查”字样上衣的人员前来拦截查车,这些工作人员很粗猛,他们抓住何晓章的摩托车后架死死不放。
事故发生后,廉江市交通局运政稽查人员准备撤离现场,被现场群众团团围住,后来被和寮派出所干警黄永诚和谢锦科带离现场。黄正芳也是和寮派出所两位干警11时28分到场后才报120救护车接走的。由于距离事故发生时间较长,失去{zj0}抢救时机,黄正芳在廉江市人民医院因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死亡。
目睹事故的横江坡村村民黄培业说,那天看到这样的情况心理感觉很火,作为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不能如此视群众生命而不见呀!
就是这一场意外的交通事故,让一个完整的家庭变得支离破碎。2009年12月22日,南方农村报记者在廉江市和寮镇六凤村委会良岸村了解到,这个家庭目前全部由黄正芳的儿媳麦宣群支撑。据麦的大儿子黄文介绍,2003年5月的{yt},父亲黄汝朋患上了精神障碍症,漫长的治病过程,没让病情好转,却带来了高昂的xx费。
黄文说,由于没有及时xx,2008年9月10日,父亲对家里人恶语相向并挥刀把母亲砍成重伤,年迈的爷爷也被打伤。然而,更惨痛的灾难又接踵而至,9月11日爷爷在疗伤回家的路上惨遇车祸身亡。
尽管这场灾难已过一年多,但黄家人仍未从悲痛中解脱出来,每次想起肇事者现在还逍遥法外,内心都会涌起巨大的悲愤。
黄文说,目前父亲仍然在东升农场医院xx,家庭的重担xx落在母亲肩上。六年来,为了给父亲xx,家里欠下5万多元的债,加上三兄妹近几年来的求学费用,家里共欠债10万多元。
如今,麦宣群也患上严重的贫血症,加之过度操劳,身体非常虚弱。
交警事故认定引争议
除了失去亲人的痛苦,关于这起交通事故的处理更是让黄家倍感失望。
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2008年10月16日出具的事故认定书[2008]第482号认定:“2008年9月11日,何晓章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05170595)搭载豆瑞庄、刘付俊秀在廉江市和寮镇中山路东往西方向行驶……因没有注意安全行驶碰撞到路边行人黄正芳,造成黄正芳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法第十九条、三十八条和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确定何晓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正芳无责任。”
令受害者家属意外的是,这份认定书对现场稽查的廉江市交通局相关人员的责任只字未提。家属认为,廉江市交通局选择圩日在繁华路段没有设置任何标志的情况下查车,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不过,湛江市交警支队2008年12月24日复核维持原事故认定,理由是“无法找出当时拉扯摩托车的廉江市交通局稽查人员具体名字,而复核期限又到了”。
省公安厅责令复查
看到湛江、廉江两地交警的认定,受害者家属多次向广东省公安厅上访反映,要求相关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重新作出客观公正的认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2009年11月10日,广东省公安厅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广公交(群)复字第0083号]明确表示:“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定责不准,已由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责令湛江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对该事故重新调查、取证”。
至今,已过两个多月了,交警部门仍没有做任何处理。肇事摩托车司机何晓章尽管已被廉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但受害方始终没有得到任何赔偿。
南方日报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彭春文表示,从受害方提供的材料分析,这是一起多因一果的交通事故,廉江市交通局应承担连带责任,受害者可以通过掌握到的确凿证据,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摩托车司机和廉江市交通局作出合理的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