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客商150万元手镯失窃 被拿到他姐档口问价

南都讯 2009年10月11日,一辆广州开往揭阳的长途大巴上,客商张先生放在行李架挂包内的一对翡翠手镯不翼而飞,鉴定价值达300万至350万元。数月后,其中一只丢失的手镯经易手转卖,又被人拿到张先生姐姐所开的玉器档口问价。经及时报警后,手镯被盗案终于水落石出,涉案人员也于近日重审被判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6年。

一对翡翠手镯在大巴上失窃

张先生与其姐姐均在广州从事珠宝玉器生意,2009年,他从朋友手中借得一对缅甸产的翡翠手镯,准备带到广州寻找客户出售以赚取差价。据悉,该对翡翠手镯还在当年9月参加过云南西双版纳珠宝展,鉴定价格为300万元至350万元,单只鉴定价约150万元。

2009年10月11日下午3点,张先生携带上述手镯等玉器产品,从广州市广园客运站乘坐大巴前往揭阳,当晚10时许回到揭阳家中。次日中午,他打开挎包才发现,那对翡翠手镯不翼而飞,包装用的红绳被利器割断。

男子来到失主姐姐档口兜售手镯

张先生的姐姐阿玲在广州名汇玉器广场经营一家档口,2011年1月17日,见一名男子在兜售手镯,发现该只手镯与被盗手镯很像,遂致电弟弟。张先生到场查看,稳住卖家并报警。

经警方调查,兜售者管某是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培训部的一名讲师。经查,管某说出了手镯的由来,系花了68万元从一名叫唐展聪的男子手中购得。

嫌疑人盗窃罪证据不足

该案进入司法程序后,{zx0}非法持有该手镯的男子唐展聪,对手镯的来源语焉不详,无法说清合理来源。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对其提起公诉,一审被广州市中院判决成立。该案上诉后,省高院以构成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广州市中院近日重审查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一起乘坐了前往揭阳的大巴并实施盗窃,故不构成盗窃罪。但本案证据足以证实涉案手镯是被害人被盗窃的物品,却为唐展聪所持有并向他人出售,更不能说清楚来源,只说是以2000元或20万元的价格在街上从陌生人手中购买,如此贵重的手镯在街上出卖,唐展聪应当知道手镯不是正当途径取得,故可认定唐展聪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以上述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南都记者 吴笋林 实习生 孙雪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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