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路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危害与对策

【公路劳务分包合同】浅谈公路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危害与对策

  引言

  随着“十一五”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高潮的到来,有些地方中标工程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固疾难医,屡禁不止,还呈现出新的趋势、新的特点,严重干扰着建筑市场秩序,危害着工程质量,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的影响,如何从制度上杜绝转包、违法分包、保证工程质量是摆在工程建设管理者面前的问题

  定义

  何谓转包,我国法律规定,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获得发包方同意,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并不对所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承担责任的行为。

  何谓违法分包,建设部2004年2月3日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我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

  现象

  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时有发生

  转包主要表现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的分包把关不严。有相当一部分总包单位没有履行“监理工程师审查,项目法人同意”报批手续而将工程直接进行分包;总包单位的专业分包不规范,一些分包单位的资质不符合要求,如使用总承包资质承揽专业工程、劳务分包不完善,劳务队伍缺少劳务资质,劳务合同也不规范;个别存在指定分包、违法分包现象。2007年5月检查中发现,目前建设的伊通至辽源高速公路工程中,存在违规和不完善的现象,某集团公司作为二标中标人,是二标的法定总承包商,但总承包商自己不干,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让给吉林省某公司实施。中标单位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注意所谓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包括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项目核算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是典型的转包行为。

  违法分包在公路建设工程领域的特征是层层分包与资质不符又交叉在一起,这必须引起充分的注意。施工企业都存在程度不同的分包问题,把建设工程分包给资质低的单位,从表面上看无非是拔高一个或两个资质等级,总比没有资质的企业要强,事实上,超资质意味着低资质的施工企业违反规定承揽本应有高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揽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法定资质即法律,法规规定施工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承包人未取得或者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势必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的标准,造成取费高、质量低的尴尬局面,使建设工程领域处于无序状态,理所当然遭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禁止。同时,根据交通部2002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对参与公路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资质要求的通知》指出,公路施工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承包工程,不得跨资质序列、越级、超范围承包工程。

  危害

  工程转包是腐败温床, 由于建筑工程质量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休戚相关,工程中标单位把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其他建筑施工企业,收取“管理费”后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但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并不承担技术、质量等实质责任,至于施工成本、竣工验收等一些问题,原中标人一概不理。但是经评审的合理低价的项目,被收取一定比例费用后,导致工程造价降低,企业为追求利益{zd0}化,必然导致偷工减料、粗糙劣质给工程建设埋下质量隐患,重庆綦江彩虹桥、湖南省凤凰桥等血的教训无不与转包、违法分包相关。

  依据{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dy}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对策

  1、加强资格审查及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中标单位确定前,业主应严格执行资格后审程序,加强考核候选人的资质、业绩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严格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2、加强公路建设财务管理

  对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实行特殊的管理、监督,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行政监督,对合同的拨款、结算进行银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3、建立日常工程建设检查制度,不定期进行工程履约检查

  派住工地代表,建立日常工程建设检查制度,不定期进行工程履约检查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办理中间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问题。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商定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公路建设承包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建立。

  4、 政府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跟踪监督检查制度

  强化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管,加强对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的检查,将公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与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相联系,建立“红名单”制度与工程招投标相挂钩。对于在检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且整改不落实的企业、不如实上报自查情况并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其参加公路建设工程的投标。加快公路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对参与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要建立信用档案,逐步形成“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市场竞争氛围;充分发挥政府监督的作用,使施工单位能自觉xx转包和违法分包。

  5、政府管理部门要加强公路建设市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公路建设工程作为商业贿赂的易发领域,是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除了政府管理部门加强宣传教育外,公路从业人员自身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公路建设市场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督举报途径,鼓励、奖励施工企业互相监督共同维护好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6、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的处罚力度

  转包、违法分包是要付出沉重的代价,提高公路从业单位和人员违法违规的成本,以遏制公路工程建设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对在公路工程建设市场中经查实有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了限制其参加投标外,依法加大罚款数额,并在全行业进行通报;对于情节严重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建议资质、资格管理部门降低其资质或资格同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7、政府管理部门还将加强对公路建设市场的动态管理

  抓好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招标文件》的备案管理,对工程项目分项是否允许分包、分包的主要工作量及工作内容、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等内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列出;同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对分包工程项目的要求,通过合同管理,加强对总包单位的检查,杜绝和防止违法分包情况的出现;另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动态管理,特别是对施工队伍的监管,发现对分包工程放弃管理,出现工程质量、拖欠农民工资、延误工期和安全生产等严重问题要及时处置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公路工程分包违法转包这些现象不能任其泛滥,占领市场,为了对人民,对子孙后代,对纳税人,对投资人负责,必须依法行政,严格履行合同,敢抓,敢管,敢纠正,动真格,不手软,严格督促,整改。只有这样,公路才能在法律框架和市场竞争的有序范围内建设成一条人们所期盼的廉洁路、致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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