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努力加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

根据《关于加快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劳务企业的意见》自2006年7月我市开始要求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使用有资质的劳务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针对我市目前存在的问题,现将加强劳务分包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自2007年3月10日起,全市所有在建工程的施工,凡工程承包单位不具备使用自有的劳务作业层自行施工能力,需对外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必须依法发包给具备法人资格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劳务分包企业,严禁私拉滥招、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劳务作业队伍。

  二、劳务分包企业管理

  (一)企业资质管理

  为了加快发展建筑工程劳务企业,在资质审批中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1、申请成立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资本金一次性注缴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注入、分批到位、三年完成”的方法解决,投资人首期注缴的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额10%以上({zd1}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金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

  2、简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程序。本着“先成立、后规范、再提高”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进行受理和初审;要做到及时审批,缩短审批时间为10天,方便申请人。

  3、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申请一项资质或者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不超过5项的增项资质,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增项劳务分包资质。劳务分包企业也不得申请增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

  4、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可以共用,不必累加。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工程业绩、机械设备等,应当分别达到各项和增项资质等级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5、申请成立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主项按标准的80%(增项按40%)考核;两年内主项达到{bfb},增项达到60%。无证人员可采取先报名预交培训费并签订培训协议,限期完成培训。三年内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取消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6、建设、劳动、经济等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所办理的建筑劳务类的培训证书、上岗证均可作为资质申请条件和现场作业证使用。

  对没有上岗证的技术工人,可由总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组织到银川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进行上岗前培训,核发上岗证。一级建筑业企业可以自行组织农民工上岗前培训,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备案后,核发上岗证。

  7、具有砌筑、抹灰等专业资质的劳务企业,允许其承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的乡、镇、村民用住宅、农房的建筑施工。

  (二)分包作业范围

  依据国家建设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劳务分包范围涵盖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搭设、模板、焊接、水暖电、钣金、架线等13项劳务作业。

  (三)分包合同管理

  劳务发包企业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分包企业签订正式的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明确约定工程造价或劳务费、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准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由劳务分包企业到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并接受对其劳务作业施工能力的核准;办理合同备案需持合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从事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操作技术工人名单及相应的岗位证书原件。

  上一年度结转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复工前向建筑管理部门申请的复工材料中需提交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

  (四)市场行为管理

  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核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施工范围内,依法分包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所承接的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并对劳务发包企业负责,接受劳务发包企业的质量、安全和现场管理。禁止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劳务分包企业所承接的劳务作业工程必须使用自有操作工人组织施工,不得再行分包。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管理

  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于2007年3月10日前,向各县(市)建筑管理部门上报自有的技术工人总名单和相应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人上岗证》、《建筑施工企业特殊工种作业操作证书》,办理劳务作业人员登记备案手续,建立微机管理数据库。

  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自行进行劳务作业施工的,在进行合同备案时,应同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管理部门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上报劳务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的岗位证书,由建筑管理部门对其施工能力及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相关信息输入微机管理数据库。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要继续加强对劳务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四、监理单位职责

  各监理企业要组织全体员工对劳务分包有关政策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认真领会相关文件精神及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并把责任落实到每个项目监理部。同时,在工作中要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宣传,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监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对工程的劳务分包队伍进行资格审查并做好分包合同备案工作,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队伍不得予以分包资格确认,并下达监理指令要求整改,无法制止的要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监理工作进行抽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监理企业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

  五、市场监管措施

  自2007年3月10日起,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要将加强劳务分包市场的管理作为执法检查首要内容之一,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私拉滥招、私自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施工队伍的,除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工、罚款,对发包单位进行全市通报,并严肃追究发包单位、工程项目经理的有关责任外,还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在发包企业资质年检、年度综合考评、招标投标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级建筑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宣传、组织工作。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所有建筑业企业进行学习贯彻、安排部署,确保将通知要求传达到所有劳务作业层,并应做好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申报的调查、摸底、受理、初审、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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