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规定:“ 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入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小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 税务登记代理)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xx,其增值税防伪xxxx系统{zg}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xx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xx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二)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xx,其增值税防伪xxxx系统{zg}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xx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xx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xx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七)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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