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公布抽查氮肥产品质量结果

本报讯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质检总局对国内生产的氮肥产品质量进行了联动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据质检总局公布,2013年第三季度,共抽查了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26家企业生产的230批次氮肥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GB 2440-2001《尿素》、GB/T 2946-2008《氯化铵》、GB 535-1995《硫酸铵》、GB18382-200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等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对农业用尿素产品的总氮、缩二脲、水分、粒度、亚甲基二脲等5个项目;农业用氯化铵产品的氮含量、钠盐、粒度等3个项目;硫酸铵产品的氮含量、游离酸等2个项目以及包装标识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16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氮、游离酸、缩二脲、包装标识项目。据了解,在这16批次产品中,计有硫酸铵产品14批次,尿素和氯化铵产品各1批次。
    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宗和)
(责任编辑:吕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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