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 务 约 定 书
编号:华通汇字[2013] 号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广州华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兹有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涉税鉴证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事项
1、项目名称:
2、具体内容及要求:对 进行审查,并出具鉴证报告。
3、完成时间:约定乙方在甲方提供全部资料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并出具鉴证报告。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按照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完成委托事项所需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甲方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3、基于重要性原则、截止性测试的性质和审核过程中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甲方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经乙方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经乙方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能因此减轻甲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答复乙方工作人员对有关事项的询问。
5、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委托业务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鉴证。
2、乙方有责任在鉴证报告中指明发现的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未按乙方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3、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委托事项,并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4、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或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将知悉的甲方信息对外泄露。
四、约定事项的收费
1、完成本委托事项费用为人民币 。上述费用在提交报告前一次性支付。
2、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发生的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食宿费等),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鉴证报告的出具和使用:乙方向甲方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一式 份。甲方不得修改或删节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得修改或删除重要的数据、重要的附件和所作的重要说明。
六、本约定书的法律效力
1、本约定书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并在约定事项完成后终止。
2、本约定书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违约责任: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各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委 托 方: 受 托 方:广州华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客 户 管 理 部 门 声 明 书
致广州华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根据财经法规相关规定及贵所注册税务师的要求,我们深信下列声明,并足以代表我们公司(单位)真实情况。
1、已按会计准则及相关的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会计报表,已按国家有关财税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编制各种纳税申报表并进行申报。这些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由我管理当局负责;
2、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所有涉税资料已全部提供经注册税务师审查;
3、被审查年度的所有交易事项均为真实的、完整的;被审查年度的所有成本费用均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
4、关联公司交易的相关资料均已提供经注册税务师审查;
5、对注册税务师在审查过程当中提出的所有重大调整事项已作调整;
6、无蓄意歪曲或粉饰会计报表各项目的金额或分类情况;
7、无违法、违纪、舞弊现象;
8、无其他重大的不确定事项。
委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财务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