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成功代理驳回复审案件
    由我司代理的云南润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近日由国家商标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发来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款的规定,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有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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