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正案或将切断xxxx背后利益链
2013-08-06 00:13:14 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北京)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xxxx”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6月末,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其中,关于xxxx的规定引发公众关注。

该草案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xxxx”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近年来,xxxx屡屡出现问题。仅今年5月,便有xxxx多美滋奶粉被爆“吃出风干蟑螂”;xxxx北京同仁堂的一款中成药因水银含量超出上限标准5倍,被香港卫生署下令从市面收回。

业内人士指出,多年来企业常常以xxxx误导消费者,修正案草案就是为了正本清源。

为扩大知名度、增加消费人群,商品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常被冠以“xxxx商标”的名号,让消费者误以为“xxxx”等同于“{zh0}的品牌”。

其实,xxxx不是评出来的一个荣誉称号,只是为解决未注册商标所遇到的抢注、傍xx纠纷而对商标知名度事实的认定。中华商标协会委员会主任董葆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如今,xxxx制度已经被严重异化。“在法律中,它只是一个被他人复制、摹仿、翻译,由他人抢注或者傍xx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保护xxxx实则是‘反对他人复制摹仿翻译,进而抢注或者傍xx’,是禁止性的消极职能,并无表彰性积极职能。”

按法律规定,xxxx的认定有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两种途径。前者要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通过判决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后者包括三种方式:在商标异议、商标评审、商标行政案件中给予认定。其中,在商标行政案件中认定xxxx约占整个行政认定的90%。

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的李俊(化名)告诉记者:“有了xxxx相当于有了好的传播素材,我们一般先挖掘xxxx背后的历史故事或者差异化的优势,这样的广告更容易被消费者接受,传播效果也更好。”

由于xxxx所带来的巨大效益,使得各企业争相申请,某些企业为了评定xxxx,xx成风,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也把xxxx的拥有量当成政绩,致使xxxx越来越偏离本源。

截至2012年底,仅国家工商部门就认定了4486件xxxx,这还不包括司法机关认定的xxxx数量。

企业争相申请“xxxx”,使一些所谓的“专业”代理机构得以存活,这些机构专门负责为企业代理申请xxxx,根据难易程度,收费在80万~ 100万之间,企业资质的优劣与收费高低成正比,资质较好,收费较低。申请一般需要一年半的时间。

记者以企业工作人员的身份与北京某代理公司取得联系。该公司负责人称,“收的费用大部分是公关费”。据其介绍,做材料需要很强的专业性,所以基本上xxxx都是找代理办下来的;申请流程以及{zh1}的认证都需要打通关系,支付一定费用;这就造成代理申请“xxxx”收费高的现状。

很多企业为了评定xxxx,贿赂法官和政府工作人员。在金钱的驱使下,个别法官和律师相互串通,不惜制xx案来帮助企业获取“xxxx”。

据媒体报道,2012年7月,郑州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李晓昱,因在多起司法认定xxxx案件中收受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青海省海东地区中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许正福,曾在一年间炮制出6个“xxxx”,于2009年底获刑12年。

企业拿到xxxx就是“政绩”,政府会给奖励。北京某代理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政府的奖励,一般是100万,{zg}可达500万。”此前,陕西省就曾在西安召开推进商标战略工作会议,现场对18家荣获“xxxx商标”的企业给予100万元重奖。

此外,一些政府会在其他相关政策上对持有“xxxx”的企业给予优惠,商标的注册量以及“xxxx”的拥有量都已经成为政府的政绩。

辽宁省政府网站信息显示:本溪市xxxx拉动企业经济增长作用显著,2009年获得xxxx商标的3户企业,其获xxxx前后3年产品销售额相比,平均增长41%。其中,有两家企业的产品销售额分别高达134%和113%。“xxxx不仅为企业带来了效益,还增加了地方的财政收入,上述3户企业获xxxx后利税年均增长29.2%”,仅2011年就合计上缴利税11575万元。

董葆霖表示,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是对于“xxxx制度异化”的一个初步纠正。禁止用“xxxx”做广告,避免了企业利用“红帽子”到市场进行公权力名义下的不正当竞争,利用公权的契约搞促销活动,使企业开始回归于公平的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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