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文件”,指银联去年12月19日印发的《关于规范与非金融支付机构银联卡业务合作的函》(银联业管委【2012】17号文件,以下简称17号文)。
过去几个月来,17号文已引发巨大反弹与博弈。
其原因在于,银联在17号文中号召成员银行,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开放接口进行清理整治,并将银联卡业务上收至总行以实现xxx“接口”服务的集中审批、统一接入和统一定价,最终推动非金机构统一接入银联网络。
这意味着,银联希望将整个第三方支付市场全部“招安”至自己旗下。如果该文件得到落实,则第三方支付市场将彻底洗牌,银联在交易清算领域的垄断地位则将更上层楼。
让银联无奈的是,自己点燃了烽烟,可“封杀令”始终乏人响应。
“在竞争中,大家是应该有选择权的。”在私下,某股份制银行电子银行部负责人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坦言,该银行对17号文并不认同。
全国人大财经委巡视员王连洲认为,银联的这种思维模式,还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更重要的是,银联无权封杀第三方支付,也不可能垄断支付体系。
其中事态纠葛,终将如何了局?
第三方支付“之罪”
在业界看来,银联印发的17号文,堪称一篇直指第三方支付的“檄文”。这份长达8页的文件中,银联用了不足50字,承认非金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投行、保险、资产管理、财务、第三方支付等金融企业,在17号文中主要指第三方支付)已成为支付市场的重要力量,并发挥了积极作用,却以接近文件一半的篇幅,陈述“部分非金机构”带来的“危害”。
文件称,银联组织的调研数据显示,“29家非金机构与17家主要成员银行的银联卡业务接口超过630个,平均每家非金机构连接12家主要成员银行,平均建立接口22个”,银联认为,这些非金机构“普遍绕开银联网络,采取各种不合规手段开展业务,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成员银行的利益。”
据银行界人士透露,银联在与银行就17号文的交流中,高度强调了非金机构将增加成员银行的业务经营风险。
比如,部分非金机构接入成员银行系统之后,进行大量变造交易类型,如将代收代付、转账等交易类型套用至现场消费交易场景中,同时套用对公益类商户编码(MCC)、变造商户资料、异地移机等,部分非金机构则在银联卡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截磁截密、私自留存持卡人详细资料敏感信息等。
17号文同时认为,随着非金机构的势力扩张,成员银行将失去在支付体系中的惯有地位,陷入被动;非金机构压低xx银行手续费的收入,争抢商户的行为也严重冲击传统的xxx价格标准体系,“上述问题还造成商户对成员银行现有手续费标准产生严重不满情绪,成为诱发此次政府调整刷卡手续费的原因之一。”
银联认为,非金机构与多家银行合作的多头连接做法,更是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xxx受理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5]153号)中,‘第三方服务商不得从事xxx信息交换业务’的规定”,而且也违反了“银联卡业务规则的基本要求,影响了全体成员机构的利益”。
银联之痒
银联对第三方支付的指责为何如此之多?
业内人士认为,关键原因在于,第三方支付的崛起已经与银联产生直接竞争,双方利益矛盾日益激化。
成立于2002年3月的银联目前拥有近300家境内外成员机构,在第三方支付兴盛之前,一直是中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支付卡的{wy}交易清算供应商。这为银联带来了巨大利益。
根据2003年执行的《中国银联入网机构xxx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126号文件)规定,每笔收单交易的结算手续费会根据7:2:1的比例分配,即xx行占70%,收单机构占20%,清算机构(银联)拿10%。
截至2011年末,银联资产规模已达到人民币138亿元,营业收入约60亿元,净利润突破10亿元。在此前4年中。银联营业收入增长2.5倍,净利润增长近10倍。这些炫目的业绩被一些外界人士归因于银联的垄断专营地位。
“但随着第三方支付的兴起,银联在支付清算方面的垄断地位,不断面临挑战。”一位银行人士说,从线上支付到银行收单,再到逐渐向线下渠道延伸,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触角正在不断伸展,“如果再往下发展,就与银联没有大的区别了。”
釜底抽薪?
面对第三方支付的威胁,银联的希望是,将这些业务全部统一到自己旗下。在17号文件中,银联提出,各家银行要么“实现非金机构规范接入银联网络,确保银联卡业务通过银联网络进行转接并规范运作”,要么“逐步断开与非金机构的银联卡业务连接”。
这是釜底抽薪之举,一旦实现,第三方支付公司只能在被“招安”或是被“清剿”之中二选一。
而据知情人士透露,今年3月12日,银行业协会召集各行主管零售的副行长开会,建议制定一个价格公约、形成一个银行价格联盟,对于与第三方机构支付业务的合作领域,银行应采取集中审批、统一接入、统一定价的管理模式,归口电子商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集中管理,规范接入模式与系统接口,执行统一价格标准。
在银联看来,大旗一竖自当应者云集,因为银行与第三方支付之间也存在利益冲突,正是自己的xx盟友。
银联在17号文中称,部分非金机构损害了成员银行的综合收益,包括压低xx银行手续费价格,“据调研,在线上支付业务中,非金融机构向银行支付的实际手续费率平均仅为0.1%左右,大大低于银联网络内0.3%-0.55%的价格水平。”
银联估算认为,各银行的此项手续费年损失超过30亿元。
在此之前,确实有一些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了快速拓展线上用户,以“背对背”方式营销(在同一家银行的不同地域分行之间,或同一银行的兄弟分行之间,以不同的服务价格和不对称的接入门槛进行套利),从而压低了银行的线上收单手续费。
这也引发了银行的警惕。2011年,多家银行以“为了降低网上交易风险”的名义,相继出台措施,降低通过第三方支付进行的网上交易限额,部分银行的借记卡信用卡转账上限甚至缩水九成。对于第三方支付而言,限额的同时影响了用户购买的欲望,也繁琐了用户的购物支付程序。
对此,第三方支付公司通过快捷支付等方式提高客户体验进行应对。比如2011年4月18日,支付宝宣布推出快捷支付,帮助用户在无网银状态下,直接完成网上支付;随后,财付通也推出基于信用卡的“一点通”快捷支付业务,以抵抗商业银行突然降低的网上支付限额。
“封杀”受挫
面对银联的“封杀文”,银行界各有心思,沉默观望。
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虽然17号文印发已有数月,但至今仍未得到银行响应。
某股份制银行电子银行部的人士表示,在银联、第三方支付、银行三方共同组成的线上支付系统中,银行其实更愿意看到有竞争的渠道资源,而不是一家独大的局面。因为一旦银联统一接入平台,是否会形成垄断价格还不可预估。
“我们可能会考虑将一部分业务放在银联那里,但是肯定不会把其他支付公司的渠道统统砍掉。”上述人士指出,虽然存在话语权博弈,但银行与第三方支付之间,更主要的着眼点还是合作。
艾瑞咨询公司指出,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联竞争不可避免。但现有的市场环境下,银行与第三方支付仍然是互相依赖、共同发展的关系,“一方面,第三方支付体系还没有壮大到与银行体系相抗衡的地步;另一方面,银行也更希望借助第三方支付企业的高成长性和创新性来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
而且,在银行看来,已逐渐成熟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具有足够强大的话语权。某股份制银行电子银行部人士指出,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愿意接入银联平台,这也导致银行也无法独立完成接口迁移,“每天,第三方支付都会产生巨大的交易量,只要它们不同意接入银联,银行也不敢单方面切断渠道。”
最关键的是,银联对各银行并没有说一不二的强制干预力。
“银联毕竟不是政府监管机构,而是一个卡组织,对成员银行只有类似于协会的约束力。”上述银行人士说,在互联网整体的竞争关系中,银联还是需要靠优质服务、合理收费来提升竞争力。
与银行相比,第三方支付机构们更没有将银联的威胁放在眼里。
“银联是什么?首先它是跨行清算组织,主要是碰信息流的,而并不碰资金,它把不同银行之间每天清算的信息告诉每个银行。”一位第三方支付机构负责人态度直接,“另外一个,银联区域分割。在这一点上,银联跟银行有点像,因为机制上就决定了分区经营,每个区域做自己的业务,效率比较低。”
矛盾仍在
尽管“封杀文”受到软抵抗,但业内人士较普遍的看法是,银联可能还会以更多的方式实现自身目的。
“利益矛盾{yt}没有解决,争夺就{yt}不会休止。”一位第三方支付负责人说,“但无论形势如何变化,第三方支付有多大的盘子,哪里是银联能说封杀就封杀的?”
一位第三方支付机构人士则认为,就算没有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之间也有竞争。
“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之间是竞合关系,实际上合作多于竞争。”该人士说,“目前,银行对第三方支付更多的担心,主要还是在于是否掌握客户信息。”
而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巡视员王连洲眼里,银联与银行业协会的“统一”做法,更被视作是一种“垄断、计划经济”的做法。
“作为金融体系的xxxx,我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是多了,而是少了。”西南财经大学教授张宽海认为,中国金融体系应该对第三方支付宽容,“起码要给予他们和商业银行公平的待遇。”
张宽海认为,在中国支付体系中,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犹如供血系统中的骨干和主干血管,而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当于xxxx,为社会基本组织、个人输血作用。
王连洲告诉记者,即便银联真有心封杀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很难实现,毕竟第三方支付的出现是顺应了互联网时代的潮流,“国家监管部门也不会让历史倒退”。
就目前而言,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清算业务政策,还处于混沌期。
2012年6月,在央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xxx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涉及到跨法人交易转接和资金清算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法xxx清算组织进行。因此前经央行批准的合法xxx清算组织只有银联1家,该规定被外界视为第三方支付企业进军清算业务的政策利空。
而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副主任王娴和前农工党中央秘书长陈建国两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交《关于推动xxx清算市场对内开放》提案,建议尽快制定并实施新的xxx清算机构准入制度,包括对民营支付机构的准入,同时完善xxx清算机构及业务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