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旅游团队安全保障工作方案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1.1 目的 为了切实有效地保障我国出境旅游团队的安全,迅速有效地处置我出境旅游团队在境外所遇到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尽可能地为出境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出境旅游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出境游组团社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国旅游形象,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1.1.2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4)《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5)《旅行社管理条例》 (6)《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7)《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8)《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9)《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2 适用范围 1.2.1 本工作方案适用于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境游组团社、出境游领队人员处置旅游团在出境旅游过程中因突发公共事件、事故灾难、自然灾害而发生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及重大财产损失。 1.2.2 出境旅游团队安全事件的范围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山洪爆发、火山爆发等地质灾害;海啸、雪崩、洪水、龙卷风等自然灾害;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包括: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战争、恐怖活动等导致的游客人身伤亡。 (4)旅游团队遇到抢劫、偷盗等社会治安方面的问题而导致游客重大财产损失。 (5)大型公共游艺场所的大型游艺设施、设备、器械,因机械故障、突然停电、恶劣气象等导致的游客人身伤亡。 (6)其他危害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问题。 1.3 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救援{dy}。处理出境旅游团队安全问题要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在游客没有能力支付救援、救助费用的情况下,组团社要和地接社交涉,由地接社先行垫付救援、救助费用。 (2)就近处置、减少危害。当旅游团发生游客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时,出境旅游领队人员应立即报警,与地接社的导游一起,尽快协助当地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救援工作;组团社和领队人员要协调地接社进行救援,接受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驻所在地区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力争将危害和损失降到{zd1}程度。 (3)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当出境旅游团队发生游客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时,出境旅游领队人员应立即报告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和国内组团社,组团社要立即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在{dy}时间内,向上级部门及相关单位报告,并及时协调处理和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2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2.1 组织机构 (1)国家旅游局设立出境旅游团队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国家旅游局主管局长,小组成员为国家旅游局内设机构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 (2)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出境旅游团队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局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省级旅游局行管处,具体负责本地区出境旅游团队安全保障工作和相关的协调处理工作。 2.2 工作职责 (1)国家旅游局出境旅游团队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所辖组团社在境外发生的重大安全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负责与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旅游部门协调我出境旅游团队安全保障事宜;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上报国务院。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出境旅游团队安全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策,承办日常工作。 (2)各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监督本地区所辖出国游组团社落实有关境外旅游安全事件的预防措施;及时收集整理出境旅游团队安全的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3 预警发布 3.1 建立健全出境旅游团队安全警告、警示通报机制。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当某个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形势危及出境旅游团队人员人身安全时,报请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适时向全国发出旅游警告或者劝阻令。 3.2 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在“中国旅游网”上开设“旅行安全提示”窗口,增设为出境游客提供电子邮件提示和互联网链接的服务内容。 3.3 国家旅游局要求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旅游警告或劝阻令传达至出境旅游组团社,要求组团社禁止组织前往该国家或地区的旅游活动。若因各种原因无法更改行程,应事先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通报有关部门和我国驻该国家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给予必要的帮助。 3.4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所辖的出境游组团社传达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警告或者禁止令,向游客做好解释工作。 4 安全教育和提醒 4.1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印制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游览须知和安全提示,以折页或小册子方式,摆放在机场、接待场所供游客阅览和索取,或由组团社发放。 4.2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组团社加强对经理人员和领队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增强经理人员和领队人员的安全意识。 4.3 出境游组团社应督促目的地国家地接社制定旅游团队的安全保障措施。团队到达目的地后,领队人员应将组团社的旅游团安全要点告知对方导游和司机等有关人员。 4.4 出境游组团社应建立行前说明会安全告示制度。对游客出境安全问题进行教育和提示。 4.5 出境游组团社应在出游组团签定旅游合同时,提出游客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5 救援机制 5.1 出境旅游团队安全事件等级 出境旅游团队安全事件按旅游者伤亡程度和财产损失程度分为重大(I级)、较大(Ⅱ级)、一般(Ⅲ级)三级。 (1)重大(I级)指一次安全事件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重伤或5人以上死亡的,或全体游客护照丢失、所有财物损失的。 (2)较大(Ⅱ级)指一次安全事件造成旅游者5至9人重伤或1至4人死亡,或部分游客护照丢失、部分游客全部财物损失的。 (3)一般(Ⅲ级)指一次安全事件造成旅游者l至4人重伤。 5.2 出境旅游团队安全事件报告机制 5.2.1 出境旅游团队安全事件发生后,领队人员应立即向组团社进行报告,报告内容为团号、参团人数、领队人员姓名、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财产损失情况、其他参团人员情况等,组团社应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2.2 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Ⅲ级)以上事件报告后,要立即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2.3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对较大(Ⅱ级)和重大(I级)突发事件,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旅游局,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做出完整书面报告。 5.2.4 国家旅游局在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按照国务院事故报送标准,及时将情况报告国务院。 5.3 出境旅游团队安全事件的分级响应 5.3.1 当发生重大(I级)安全事件时,国家旅游局启动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做好协调、信息掌握等相关工作;出境旅游团队所在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启动相应安全保障工作方案,领导和组织组团社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5.3.2 当发生较大(Ⅱ级)以下安全事件时,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启动相应的安全保障工作方案,领导和组织组团社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5.4 出境旅游团队安全保障处置程序 5.4.1 出境旅游团发生游客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时,领队人员应立即报警或要求地接社导游立即报警,并与地接社的导游一起,尽快协助当地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救援工作和善后工作;尽快报告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所在地区有关机构,以及国内组团社;协调地接社和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所在地区有关机构进行救援和善后工作;做好旅游团队的稳定工作和剩余行程的调整工作。 5.4.2 组团社接到领队人员关于发生游客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报告后,应立即成立应急工作小组,启动安全保障工作方案。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挥领队人员和协调所在国或地区地接社进行紧急救援;组团社负责人应立即前往所在国或地区处理善后事宜;协调游客家属赴事发地参与善后的有关工作;与国内保险公司协调,启动对游客的赔付工作程序。 5.4.3.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组团社的报告后,启动安全保障工作方案,立即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当地政府部门的领导下,督促组团社处理善后事宜和赔付工作。 5.4.4 国家旅游局接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报告后,按照国务院事故报送标准,及时将情况报告国务院;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时,国家旅游局启动保障工作方案,指导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组团社处理有关事宜;协调我国驻所在国家的使领馆进行紧急救援及有关事宜。 5.5 公布应急救援联络方式 5.5.1 国家旅游局通过《中国旅游网》、《中国旅游报》、印制小册子等渠道向出境旅游者提供我国公民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的使领馆电话、旅游救援电话,报警电话。 5.5.2 国家旅游局设立救援电话,并保证24小时畅通。 5.5.3 组团社向游客公布我驻前往目的地国家的使领馆电话和当地旅游救援、报警电话。组团社在团队出境前,应印制发放每位游客一份紧急联系通讯录。 5.6 新闻发布对出境旅游团队安全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实行审核制,重大安全事件的报道要经国家旅游局审核同意后,统一发布。 6 安全应急保障和演练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出境旅游团队的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出境旅游团队安全保障工作方案,督促辖区内出境游组团社制定出境旅游团队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对组团社经理和领队等有关人员要加强培训和演习,做到熟悉相关程序,了解有关知识,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相互衔接与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