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国外缴纳技术转让费的税务规定- 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 博客大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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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节省篇幅,仅列主要的规定,细则可以再网上查询到。

           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10月8日 国税发[2000]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5年3月7日  国税发[200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自2004年5月19日起,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与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取消了营业税免税的行政审批,调整为备案管理。因此,自2004年5月19日起,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者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项下技术转让费时,可免予提供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营业税税务证明,但仍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的规定,提交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税务证明。

          我的理解:有很多的外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需要向国外的母公司支付一大笔技术转让费。技术转让收入在国内算是营业税应税收入,一般按5%计税;如果是向境外支付,一般不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像我遇到的客户,都是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如果有些税不需要缴纳,一般是需要从税务局获取免税证明的。如果这样的业务很多的话,税务局会增加很多的行政审批工作,所以有了“国税发[2005]28号”这个文的规定,就是给税务局和企业都减轻了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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