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榻宾馆后,将车停在了所在宾馆的车位上,次日,发现车辆被盗,遂将下榻宾馆诉至法院。近日,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某宾馆赔偿车主车辆被盗损失的30%,共计3万余元。
2009年11月2日晚,刘某驾驶一辆轿车到某宾馆住宿,将车停放在该宾馆门前的临时停车位(该车位由被告向有关部门交付一定使用费,被告另设有停车场)。12月3日8:00许,刘某发现自己的车被盗。之后刘某将该宾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车辆损失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入住被告某宾馆,双方建立了住宿服务关系,被告某宾馆设有停车场,有义务对住宿客人的辆予以引导安全停放。本案中,被告对原告停放在门前车位的车辆未尽引导安全停放义务,服务管理不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