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政办发(2009)1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古交市非法违法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古交市非法违法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为广泛发动群众积极检举揭发非法违法安全生产行为,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煤矿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激励有关单位和个人举报煤矿及非煤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坚决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举报奖励制度(试行)〉的通知》(晋政发〔2005〕2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以及《山西省公安厅对举报和查处涉爆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晋公通字〔2008〕80号)等法律法规,古交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明确奖励办法,简化奖励程序,对积极向各级各部门检举揭发违法非法安全生产的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员和单位给予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范围
(一)煤矿安全生产举报范围:
1、煤矿企业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
2、煤矿企业取得有关证照,但在生产或者建设中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执法指令进行生产或者建设的;
3、煤矿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仍进行生产作业的;
4、煤矿企业隐瞒事故的;
5、煤矿企业基建项目没有开工报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符合“三同时”要求擅自施工和投产的;
6、煤矿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或降低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组织生产的;
7、列入关闭范围的煤矿企业,在关闭前私自组织生产作业或关闭过程中以拆除设备之名擅自组织生产作业的;
8、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其他问题。
(二)非煤矿山违法生产举报范围:
1、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未经省、太原市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基建“三同时”建设项目,擅自组织施工建设的;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齐全的非煤矿山企业,未经批准私自组织生产作业的;
3、违规、违章组织生产作业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组织生产的;
5、列入关闭范围的非煤矿企业及尾矿库,在关闭前私自组织生产作业或关闭过程中以拆除设备之名擅自组织生产作业的;
6、涉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其他问题。
(三)非法采矿方面:
1、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
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
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4、涉及非法采矿的其他问题。
(四)民爆物品方面
1、主管部门已批准复工复产的企业,未经公安部门许可,擅自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
2、未批准复工复产的矿山企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
3、个人或其他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邮寄、使用爆炸物品的;
4、发现、拾捡无主爆炸物品未上缴的。
二、举报方式
群众举报可采用书信、电话、邮箱、当面举报等方式。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按管理权限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受理举报的职能部门反映,也可以向市政府办公厅进行举报。
市安监局受理群众举报的通信地址、举报电话为:
通信地址:古交市金牛东大街78号(市安监局)
邮编:030200
举报电话:5160013〓5160019
市民营局受理群众举报的通信地址、举报电话为:
通信地址:古交市大川西路37号(市民营局)
邮编:030200
举报电话:5142534〓5145408〓5215211
网址:gjzxjaqjg@163.com
市国土局受理群众举报的通信地址、举报电话为:
通信地址:古交市青年路8号(市国土局)
邮编:030200
举报电话:5141493
市矿业综合执法大队受理群众举报的通信地址、举报电话为:
通信地址:古交市兴园路(市特别行动队)
邮编:030200
举报电话:5153345〓5161629〓5161628
市公安局受理群众举报的通信地址、举报电话为:
通信地址:古交市古城街8号(市公安局)
邮编:030200
举报电话:110〓5161647〓5157975
市政府办公厅受理群众举报的通信地址、举报电话为:
通信地址:古交市青年路1 号(市政府办公厅)
邮编:030200
举报电话:5141517〓5151463
网址:www.sxgujiao.gov.cn
三、举报受理
各受理举报部门要制作《古交市非法违法安全生产举报登记表》并设立专门台帐,在接到群众电话、办公室收到书信及接待来访举报后,首先要将举报人的信息资料及举报内容秘密编写举报案件代码,之后对举报案件进行登记,要载明举报人举报内容、案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和举报案件代码等,由接收、办理科室人员签字后,一并随原件和转办单,呈报有关领导审批,转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各职能部门接到举报案件后,要根据举报案件内容、性质等情况,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办理或移送相应职能部门查办,做到有布置、有落实、有回音,对情况重大、紧急、线索清楚的举报案件,要限期办结。
接办单位以及协办单位设立的《古交市非法违法煤矿举报登记表》或专门台帐应标明“绝密”字样,在办理举报案件和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的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资料,要以案件代码形式出现在登记表或台账上,任何人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情况及举报的内容,更不得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人员或者单位。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对限制、刁难、压制群众举报,以及对群众举报案件推诿、拖延、顶着不办或有意隐瞒案件真相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要依法严厉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奖惩标准
1、对煤矿非法违法采矿的奖惩标准
(1)对举报受理范围(一)1----(一)4,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奖惩。没有造成大的影响的奖励举报人1000—5000元,处罚违法煤矿业主50—100万元,并依法追究责任;违法生产时间较长、造成严重影响的,奖励举报人5000—10000元,处罚违法煤矿业主300—500万元
(2)对举报受理范围(一)5----(一)8,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奖惩。没有造成大的影响的奖励举报人1000—3000元,处罚违法煤矿业主10—50万元,并依法追究责任;违法生产时间较长、造成严重影响的,奖励举报人3000—5000元,处罚违法煤矿业主100—300万元
2、对非煤矿山非法违法采矿的奖惩标准
(1)对举报受理范围(二)3、(二)4、(二)5,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奖惩。发现有违法生产迹象的,奖励举报人500—1000元,处罚非煤矿山业主5-10万元,并依法追究责任;违法生产时间较长、造成严重影响的,奖励举报人1000—5000元,处罚非煤矿山业主10-20万元并依法追究责任。
(2)对举报受理范围(二)1、(二)2,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奖惩。发现有违法生产迹象的,奖励举报人1000—5000元,处罚非煤矿山业主10-30万元并依法追究责任;违法生产时间较长、造成严重影响的,奖励举报人5000—10000元,处罚非煤矿山业主30-50万元并依法追究责任。
3、对非法采矿的奖惩标准
(1)使用简单的工具,进行非机械化开采的,奖励举报人100——300元;
(2)规模较小,有运输工具,进行简单机械化开采的,奖励举报人500——1000元;
(3)有一定规模,有车辆,或有机械,或形成巷道的,损失矿产资源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奖励举报人1000——2000元;
(4)规模较大,各种生产、运输设备设施比较齐全,损失矿产资源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奖励举报人5000——10000元。
对非法采矿的组织者和参与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4、对举报非法爆炸物品的奖惩标准
(1)对举报的涉爆违法线索,经核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奖励。
查获非法xx500公斤以下或雷管500枚以下的,奖励2000元;
查获非法xx1000公斤以下或雷管1000枚以下的,奖励3000元;
查获非法xx2000公斤以下或雷管3000枚以下的,奖励5000元;
查获非法xx3000公斤以下或雷管5000枚以下的,奖励8000元;
查获非法xx4000公斤以下或雷管8000枚以下的,奖励1万元;
查获非法xx5000公斤以下或雷管3万枚以下的,奖励2万元;
查获非法xx5000公斤以上或雷管3万枚以上的,奖励3万元;
查获非法硝酸铵、氯酸钾1000公斤以下的,奖励1000元,1000公斤以上3000公斤以下的,奖励3000元,3000公斤以上的,奖励5000元。
对查获非法爆炸物品数量特别巨大的,查获居民区、商业区非法储存爆炸物品数量巨大的,查获重大非法生产窝点或非法贩运网络的,给予3-10万元奖励。
对核查举报线索并缴获非法爆炸物品的有功人员视情节予以奖励。
(2)对举报属实的涉爆违法案件,根据有关规定对涉爆违法人员依法处理。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由市级财政列支。
五、奖励程序及奖金领取办法 受理单位在接举报人举报后两日内给予答复,对举报案件经调查属实的,在结案当日受理单位负责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对同一起举报案件多人举报的,奖金要发给{zx0}举报人。举报人可直接到受理单位领取奖金、委托他人领取,或指定帐户转帐领取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