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武:是谁毁灭了音像资料

 

    在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李庄案的审判现场,人们最想看到的证据之一就是李庄三次会见被告人龚钢模的音像资料,那是证明李庄是否有罪的关键证据。

    庭审中,当李庄及其辩护人要求检方出示李庄会见龚钢模的相关音像资料时,却被检方告知:监控设备仅有监看作用,没有录音录像功能。因此无音像资料可以出示。

    闻听此言,全场一片哗然。全国一盘哗然。旁听群众惊呆了。全国人民惊呆了。

    此音像资料是有的。是应该有的。

    首先,自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那篇题为《重庆打黑 惊爆律师xx门》的报道发表之后,一夜之间,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各大媒体,{dy}时间报道了所谓的“律师xx门事件”,报道中几乎均称有李庄会见时的录音录像资料佐证。现代化的传媒技术,使得李庄事件在最短的时间里无限传播,作为xx主要证据之一,李庄会见龚刚模录音录像的存在地球人都知道。

    其次,众所周知,几乎所有的监控设备都有录音录像功能,不可能故意分解、拆损。况且日前{zg}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专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看守所与驻所检察室监控联网建设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了看守所、驻所检察室监控联网建设规范标准:“-----显示播放设备还应配备内置图像显示顺序的切换器,能播放监听声音。记录设备包括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光盘刻录设备等。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内置硬盘容量,支持看守所提供的在押人员监室、放风场等监控点的所有图像,记录保存360小时”。可见监控设备没有录音录像功能根本不可能。

    再次,已有网友把江北看守所的监控设备的档案公之于众了。称江北区看守所及拘留所综合技防系统项目名称为江北区看守所及拘留所综合技防系统。采购编号: 0611-0700420355。评审日期: 2007年08月08日。公示日期:2007年08月10日。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中标人:重庆蓝盾电子技术服务公司中标金额:225.4556万元。采购人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023-67707261 。项目投入运行后安装单位还有定期维护检修的责任。因此,了解设备的功能系举手之劳。

    由此看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看守所的监控设备是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从而,那个能证明李庄会见时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的音像资料也应该是有的。

    应该有,为何又没有了呢?因为这个证据是“不可以有的”。

    如果有了,江北警检至少两点无法面对公众:一是重庆警方违法监听监控律师会见;二是让李庄无罪的事实走了光。

    前者侵犯的是律师的合法会见权,仅是一般违法行为,批评教育的处理层次。而后者则非同小可:明知该音像资料中含有被告人无罪的内容,为了诬其刑责,故意将其隐匿、毁灭,其性质就严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xx明、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是明确的。那么究竟是谁毁灭了音像资料呢?嫌疑人只能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江北看守所的监所管理人员;二是李庄案的办案人员。

    因为监控设备是看守所的工作人员操作、管理的,他们不是狭义的司法工作人员,所以只能以证人或记录人的身份承担伪证罪刑事责任。倘若相关音像资料是交给李庄专案组的办案人员,由办案人员隐匿毁灭的,对行为人则应当依据《刑法》第399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还是那句老话,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1世纪的法治国家,决不能再搞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名堂。我们也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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