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的张先生为女儿买了一盒维生素夹心糖。回到家后李先xx现,在夹心糖包装盒里有一张印刷宣传卡片,宣传内容为药品维生素C、维生素E、维生素B2、维生素B1和维生素B6的作用。张先生纳闷了,既然是糖,那就应该属于食品,而现在这糖何以按照药品的方式来宣传?
张先生认为,这种将食品广告与药品广告相混淆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构成了事实上的欺诈。厂家应该全额退款,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双倍赔偿。
点评:要确定食品包装内有药品知识宣传能否构成欺诈,关键是如何理解和适用《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明确了十三种属于欺诈行为的情况,具体表达为“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xx的;(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zd1}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本案中,该厂家的行为不属于以上任何一条,并且由于厂家所提供的维生素宣传材料是在包装盒内的,并不对消费者的购买产生引导作用,只是消费者购买到该商品后才能得到,其做法并非是对销售产生直接的结果。恰恰相反,如果消费者认可了该公司所宣传的维生素C、维生素E、维生素B2、维生素B1和维生素B6的作用,就会产生去购买维生素类药品的决定,因为这类药品基本上为非xx药,同时,价格远低于糖果,而维生素含量则高得多。
按常理推算,厂家所提的有关维生素的宣传材料,至多也是对一种知识的普及,难以构成欺诈。那么,如果该厂家所提供的宣传材料中有明确的维生素生产企业或商品名该如何处理?《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凡通过张贴、摆放、发送、邮寄等形式发布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散页、招贴、宣传册等印刷品广告均依照本办法管理。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发布广告,利用印刷品发布烟草广告,广告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药品广告需要特别审批,如果该公司通过在包装盒内表夹带的办法发送,就违反了《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但这是行政管理的问题,而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并不产生欺诈消费者的必然结果,也不一定产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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