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电气设计标准JGJ16-2008---电气照明2

    

条文说明

10电气照明

10.1一般规定

10.1.1、10.1.2民用建筑照明设计的基本原则。

10.1.3本规范与国家标准的关系。

10.2照明质量

10.2.1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10.2.2根据CIE建议而定。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共用的房间,一般照明占工作面总照度的1/3~1/5是适宜的,因而作此规定。

交通区照度的条文规定与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相同。

10.2.3系原规范条文,根据CIE建议而定。其中工类是用于住宅或寒冷地区;Ⅱ类适用于办公室等,应用范围较广;Ⅲ类适用于体育场馆等高照度场所或温暖气候地区。

l0.2.4由于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根据CIE文件明确规定了不同照明场所的显色性指标,故本规范强调奁设计中切实执行。应当说明的是良好的光源显色性具有重要的节能意义,在办公室采用Ra>90的灯与使用Ra<60的灯相比,在达到同样满意的照明效果时,照度可减少25%。反之,遇特殊情况光源显色性不能达到规定指标时,可考虑采用增加照度的万法来缓解对颜色分辨的困难。

10.2.5如果室内表面颜色的彩色度较高时,光源的光线将被强裂的选择吸收,使色彩环境发生强烈变化而改变了原设计的色彩10.2.6参照CIE文件分为六个等级,对应眩光程度的文字描述参考了日本照明标准。在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虽没有明确标出级别,但实际上也是按照CIE文件进行区分的。

10.2.7参照CIE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而定。统一眩光值UGR适用于下列条件:

1适用于简单的立体型房间的一般照明装置,不适用于间接照明和发光顶棚;

2适用于灯具发光部分对眼睛所形成的立体角为0.1sr>co>0.0003st的情况;

3同一类灯具为均匀等间距布置;

4灯具为双对称配光;

5灯具高出人眼睛的安装高度。

统一眩光值UGR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Lb——背景亮度(cd/m2);

Ld——观察者方向每个灯具的亮度(cd/mz);

c——每个灯具发光部分对观察者眼睛所形成的立体角(sr);

P——每个单独灯具的位置指数。

10.2.8参照CIE建议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提出的对反射眩光和光幕反射的防护措施。其主要内容是处理好光源与工作位置的关系,力求避免灯光从作业面向眼睛直接反射。

10.2.9对于开启型灯具和下部装透明罩的直接型灯具规定了最小遮光角的要求。条文是参照CIE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有关规定。

10.2.10参照CIE建议而定。根据实验,室内环境与视觉作业相邻近的地方,其亮度应尽可能地低于视觉作业的亮度,但不宜低于作业亮度的1/3。工作房间内为了减少灯具同其周围顶棚之间的对比,尤其是采用嵌入式安装灯具时,顶棚的反射比应尽量提高,避免由于顶棚亮度太低形成“黑洞效应”。当采用亮度系数法计算室内亮度时,可根据理想的无光泽表面上的亮度计算公式求得。

式中ρ——反射比;E——照度(1x)。

10.2.11条文规定是为使用被照物体的造型具有立体效果。造型立体感评价指标目前有三种评价方法,即造型指数法E/Es(E——照度矢量,Es——标量照度又称平均球面照度);Ec/Eh法和Ev/Eh法。在上述方法中以E/Es法较为完善,但E的计算较繁杂,难以得到准确的结果,不利推广应用。Ec/Eh法实用价值较大,计算问题已基本解决,同时又不必另外规定光的照射方向(因向下直射时Ec=0,Ec/Eh=0,当光线来自水平方向时,Eh=0,Ec/Eh→∞,所以给出的量值已包含了光线方向因素),但计算仍较繁杂。本规范采用一种简单的表达照明方向性效果指标的方法即Ev/Eh(垂直照度与水平照度之比)不得小于0.25,当需要获得满意效果时则为0.5。

10.3照明方式与种类

10.3.1与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方式分类相同。

10.3.2基本与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分类方式相同。本规范将景观照明作为单独一类列出,主要是考虑近年来景观照明发展较快,且多作为独立于建筑工程之外的单项工程进行设计和施工。

10.3.3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0.3.4、10.3.5本条均依据民航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应注意的是,为了减少夜间标志灯对居民的干扰,低于45m的建筑物和螟垡建筑物低于45m的部分只能使用低光强(小于32.5cd)的障碍标志灯。

10.4照明光源与灯具

10.4.1在选择光源时应合理地选择光电参数,本条文的用意是要根据使用对象以某一个或某几个指标作为主要选择依据。

10.4.2本条文的中心意义是推行节能高效光源和灯具。但是由于白炽灯和卤钨灯有可瞬时点亮、显色性好、易于调光等特点并且频繁开闭对光源寿命的影响较小,也不会产生强烈的电磁干扰,在此情况下可以选用这两种光源。

10.4.3主要考虑汞灯、钠灯的显色性指标很难满足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规定。

10.4.4人对光色的爱好同照度水平有相应的关系。1941年Kruithoff首先定量地指出了光色舒适区的范围并得到实践的进一步证实,本条文即采用其研究结果。另外,辅助照明光源应与昼光的颜色一致或接近,同xx色的色表取得协调,以利于创造舒适的光环境。

10.4.5本条文主要考虑在一般房间内的光色和显色性能指标尽量一致,避免在光源选择上出现复杂化,也不利于维护工作。但在有些场所,由于建筑功能的需要,为避免出现平淡的光环境或是为了区别不同使用性质——如工作区和交通区,也可以采用不同类型的光源。

10.4.6根据CIE建议而定。这是从转播彩色电视的效果考虑,因为用两种色温相差较大的光源进行混光是难以达到理想效果的。

10.4.7这是指导性条文。特别是灯具尺度与使用场所需协调而强调了在选择灯具时除了常规指标外,还应重视要有建筑装修整体概念,要有“美”的意识。

10.4.8这是对装有格栅或光檐、发光顶棚、光梁等照明形式对其材质的规定。

10.4.9本条文主要是从节能上考虑。即在体育比赛场地或办公、教室等用房的一般照明,尽可能采用直接型开启式或带有格栅的灯具,少采用在出光口上装有透光材料的灯具或间接照明。

10.4.10在高空间安装的灯具因检修灯具更换光源较麻烦,所以要采用延长光源寿命的措施,以延长光源更换周期。

10.4.11插拔式单端荧光灯的镇流器可以安装在灯具上,因而当更换光源时不必更换镇流器。

10.4.12条文是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制定的。

10.4.13根据原规范在民用建筑照明设计中,一般照明的布灯当采用有规则的排列在确定灯具间距时,应根据该灯具的{zd0}距高比选择,以保证有适宜的照明均匀度。

10.5照度水平

10.5.1与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分级相同。

10.5.2本表引自原国家标准<(212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考虑到新颁布的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照度等级划分,局部进行了调整。

10.5.3、10.5.4由于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照明标准值中较全面地覆盖了民用建筑的各类场所,故本规范不再重复,补充的本规范附录B系依据美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家的照明标准和我国目前部分场所实测值进行编制的。

图10-l照度标准的三个不同数值

10.5.6在照明设计中应严格执行照度标准,但在具体工程实践中特别是受室内装修设计的影响,常常不能实现规定的标准值。

10.5.7平均照度作为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是国际上常用的方法,同时照度标准中的平均照度值也是维护照度值,所以在计算时尚应计及维护系数。

10.5.8条文规定了在计算时所允许的偏差,以利控制光源功率。

10.6照明节能

10.6.1系指导性条文。主要是强调处理好技术与经济、直接与间接效益的关系。

10.6.2由于细管径三基色荧光灯和紧凑型单端荧光灯的光电参数较白炽灯和传统粗管径荧光灯有很多优越性,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高大房间和室外场所由于不易产生眩光,故可采用光效更高的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等高光强气体放电光源。

10.6.3基本参照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结合民用建筑设计的特点,不可能xx不采用热辐射光源,因而规定一个限制范围即可根据装修设计(为显示装修色彩的艺术效果)和建筑功能需要决定采用与否。

10.6.4直射光通比率高低决定了灯具的光通效率。因此,在无装修要求的场所应优先采用直射光通比高的灯具。控光器的材质优劣对灯具配光的稳定性,保持特有的效率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应采用变质速度慢、不易污染的控光器以减少光能衰减率。

10.6.5创造维护清洁灯具的条件以实现在维护周期内对灯具进行维护。

10.6.6灯用附件的质量对光源工作稳定性以及节能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规定了镇流器能耗指标并推广产品质量稳定的节能产品。

10.6.7、10.6.8结合建筑形式进行照明设计应避免片面性,因此在确定照明方案时要综合考虑建筑功能、视觉功效、舒适感和经济节能等因素。照度值应根据规定值选取,提高照度水平对视觉功效只能改善到一定程度,并非照度越高越好,同时水平照度提高还会带来垂直照度要相应提高的后果,实际上照度水平都要受经济水平与能源供应的制约。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明确规定了各种照明场所的功率密度值作为考察照明节能效益的方法,应严格执行。

10.6.9该形式的作用是通过回风系统带走了照明装置产生的大部分热量,而减少了空调设备负荷以达到节能,照明空调组合系统适用于三种空调系统:①管道送风压力排风;②压力送风管道回风;③管道送风管道排风。应注意的是,目前的T5型荧光灯管由于要求工作温度较高,不适于该形式。

10.6.10在有局部照度要求较高的场所应优先采用分区一般照明,这样就可不必将整个房间照度水平都提高。

10.6.11室内主要表面的高反射比是对工作面照度的重要补充。

10.6.12由于气体放电灯配套电感镇流器时通常功率因数很低,一般仅为0.4~0.5,所以应设置电容补偿,以提高功率因数。有条件时,宜在灯内装设补偿电容,以降低照明线路电流值,降低线路损耗和电压损失。另外,由于照明使用时间上的灵活性,对气体放电光源采取分散补偿,有助于适应照明负荷变化性较大的特点。

10.6.13当有xx采光条件时应充分利用,以节约人工照明电昵,这就要求在照明控制上应很好配合。一般应平行于窗的方向进行控制或适当增加照明开关,以根据需要开、关照明灯具。公用照明、室外照明的控制管理对节电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采用集聚或自动控制有利于科学管理。

10.6.14作为节电措施,条文中提出了可供选择的几种办法,

当建筑物设有中央监控中心时可将照明纳入自动化管理系统。

10.6.15从有利节电管理角度出发,在系统设计中应考虑有分室、分组计量要求时安装表计的可能性。

10.6.16对景观照明的设置应采取慎重态度。因其用电量较大并且安装位置特殊,因此还要特别注意节电原则和维护灯具的可能性。

10.7照明供电

10.7.1只有合理地确定负荷等级,正确地选择供电方案才能使照明用电保持在适当水平,照明负荷等级的确定详见本规范第3.2节的有关规定。

10.7.3在工作中需要给定一个分配电盘的{zd0}与最小相负荷电流差值以方便设计。不超过30%指标系原规范的规定。

10.7.4重要的照明负荷采用两个专用回路(两个电源)各带一半照明负荷的办法,有利于简化系统,减少自动投切层次。当然对应急照明负荷首先还是要考虑自动切换电源的方式。

10.7.5条文规定是为了保证备用照明的可靠性而提出的方法,并且根据供电条件提出了相应的供电保证措施。

10.7.6备用照明配电线路及控制开关分开装设有利于供电安全和方便维修。正常照明断电采用备用照明自动投入工作,是照明系统用电可靠性的需要。

10.7.7因照明负荷主要为单相设备,因此采用三相断路器时如其中一相发生故障也会三相跳闸,从而扩大了停电范围,因此应当避免出现这种情况。

10.7.8每一单相回路不超过16A、25个灯具是现行规范中的规定,已沿用多年不拟改动。但注意到大型组合灯具和轮廓灯的特点,在参照国外有关规范后作此规定。

10.7.9限制插座数量主要是从使用和维护的灵活性、方便性上考虑。计算机电源的插座回路选用A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引自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中的规定。

10.7.10主要是从控制的灵活性方便性上考虑。在特殊情况下(如安全需要)仍可就地控制。

10.7.12主要考虑照明负荷使用的不平衡性以及气体放电灯线路的非线性所产生的高次谐波,使三相平衡中性导体中也会流过三的奇次倍谐波电流,有可能达到相电流的数值,故而作此规定。

10.7.13作为改善频闪效应的一项措施而提出的,在实际安装中应注意同一盏灯具内接线的正确性和可靠性,当然改善措施还有其他方法,如采用超前滞后电路或采用提高电源频率——如电子镇流器件等。

l0.7.15是为保证维护人员能及时地安全地到达维修地点,同时由于检修相对不便以及光源功率较大,如采取每盏灯具加装保护可避免一个光源出现故障不致影响一片。顶棚内检修通道要考虑到能承受住两名维修人员连同工具在内的重量(总重量约300kg)。

10.8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10.8.1住宅(公寓)电气照明应具有浓厚的生活感,据统计一般人每天几乎有多一半的时间要在自己的家里度过,远远超过了在办公室、学校里停留的时间,因此不断改善住宅的光环境是至关重要的。

住宅照明质量的提高有赖于合理地选择光源和灯具,而灯具造型的多样化又是个人对灯具形式偏爱的需要,在条件允许时应尊重使用者的意愿进行照明设计,以利住宅的商品化、生活化。

随着照明设置和家用电器的普及和增多,要求住宅内必须设置足够数的电源插座,并宜按使用功能分回路供电,以保证安全、方便使用。

在住宅照明设计中,规定在插座IAI路上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是因为插座回路所连接的家用电器主要是移动式和手持式设备,从防单相接地故障保护角度,这是必要的。

10.8.2教学用照明应解决好反复地长距离注视黑板或教学模型与近距离记录笔记和阅读教材的视觉功能要求,为此处理好教室照度与亮度分布是很关键的课题。

在正常视野中一些物件表面之间的亮度比,宜限制在下列指标之内:

书本与课桌面和书本与地面1:1/3;

书本与采光窗1:5。

同时教室内表面反射比lD宜控制在下述范围:

顶棚ID=50%~70%;墙面p=40%~60%;黑板10≤20%;地面p=30%~50%。

并且在一个教室内,从任何正常位置水平视线45º以上高度角所能观察到任何发光体的亮度值不宜超过5000cd/m2。

黑板照明安装位置可按下述原则确定:当黑板照明灯具距地安装高度为2.20~2.40m时,其灯具距黑板的水平距离宜为0·75^--0.80m,其他条文系根据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的有关规定。

10.8.3办公楼照明设计的主要任务是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视觉疲劳和直接眩光,创造舒适的工作环境。为此现代办公室的光环境设计不仅应使亮度分布保持在以下数值:

视觉对象与相邻表面1:1/3;

视觉对象与远处较暗的表面1:1/10;

视觉对象与远处较亮的表面l:10;

灯具与附近表面20:1。

还应将灯具的亮度限制在2000~10000cd/ma之间,同时尚应根据办公室朝向以及使用人的年龄因素,有区别地选择照度水平。

办公室照明的布灯方案是关系到限制直接眩光和反射眩光的重要环节,因此应避免将灯具布置在工作台的正前方以免灯光从作业面向眼睛直接反射。所以工作区和工作人员的位置一定要同灯具的排列联系起来考虑,即将一般照明布置在工作区的两侧从而得到较好的效果。

会议室是对外的“窗口”,对会议室的照明设计应重视垂直照度,在有窗的情况下为使背窗而坐的人们显现出清楚的面容,应使脸部垂直照度不低于3001x。

限于目前供电条件,办公楼停电后常常到下班时已记不清是开灯还是关灯状态,为此除了可在配电装置位置的选择上加以考虑外,也可采用“二次开关”(在正常情况下和普通开关一样使用,当市电或本单位停电,不管开关处于是开或关皆自动变为关断状态),以xxx们的担心。

10.8.4营业厅照明设计应根据商品种类、商品等级、预期的顾客类型等因素,以能把顾客的注意力吸引到商品上为原则,同时应充分注意照明对顾客的心理作用,并突出商品的特征,以提高其价值感。

营业厅照明光源的光色和显色性对厅内气氛、商品质感、顾客的需求心理具有很大影响。在大型商业营业厅中,使用光效高、显色性好、寿命长(在商业建筑中因多数是开灯营业,所以光源寿命尤应予以重视)的陶瓷金属卤化物灯和高显钠灯为主要光源,而在柜台中间的通道上配以三基色荧光灯和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结合式构图方案已越来越多地被采用,而在一般商业营业厅中较广泛地采用了直管荧光灯或把重点商品布置在设有高显色光源的一个特定位置,以使顾客对商品的本色感到确切从而放心地购买。为了表现典雅的环境,在低于3m高的古玩、地毯、高级布料、服装等商店,可采用低色温光源以得到融合、安定、典雅的气氛。

营业厅一般照明的照度并不一定是指整个商场的平均水平。

因为营业厅中通道的照度就可以低些,同时营业厅一般照明不宜追求过高照度,这是由于一般照明的照度提高将使重点照明的照度相应提高,对于有效地控制光热对任何商品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也是不适宜的随着商品布置的改变应配合好重点照明的投射方向和角度,并应以定向强光突出商品的立体感、质感、光泽感和价值感。

橱窗照明的设计既要起到宣传商品又要有美化环境的作用。

而展览橱窗照明的照度取决于人们的步行速度和注视性。

根据人类具有的向光本性,在门厅的设计上应注意照亮人口深处的正面,或将正面的墙体作为橱窗而用重点照明将其照亮。

10.8.5饭店照明应通过不同的亮度对比努力创造出引人人胜的环境气氛,避免单调的均匀照明。同时高照度有助于活动并增强紧迫感而低照度宜产生轻松、沉静和浪漫的感觉。

饭店照明既有视觉作业要求高的,如总服务台、收款台等场所,又有要求不高的场所如招待会等处。要把不同视觉作业的照明方案结合一起,并且同这些作业在美学和情调方面和谐一致。

客房是饭店的核心,客房照明应考虑短暂的临时性阅读需要,同时还要避免给客人带来烦躁和不安。客房内设置壁灯虽然可点缀房间活跃气氛,但对于客房内的设备更新,调整家具布置等不利因素较多,特别是壁灯位置安装不够准确、灯具选型不当时,更显得与室内装修设计不甚协调,但是客房床头灯为避免占据床头桌上的有限空间,应尽量组合在床头板家具上,并可水平移动。客房隔声问题应给予足够重视,特别是相邻客房的隔墙上各类插座和接线盒对应安装时,必须采取隔声措施。

门厅是饭店的“窗口”。照明灯具的形式应结合吊顶层次的变化使照明效果更加丰富协调,并应特别突出总服务台的功能形象。门厅人口照明的照度选择幅度应当大些,并采用可调光方式以适应白天和傍晚对门厅入口照明照度的不同要求。

餐厅照明灯具宜结合餐厅的性质和装修特点,采取不同的照明手法,有区别地进行选型,以丰富餐厅的内涵。但作为自助餐厅或快餐厅的照度宜选用较高一些,因为明亮的环境有助于快捷服务,加快顾客周转,提高餐厅使用效率。同时餐厅应选用显色指数较高的光源并特别注意要选用高效灯具,因为高级餐厅只要是营业时间,不管用餐客人的数量多少而必须点亮照明。

大宴会厅照明应采用豪华的建筑化照明,以提高饭店的等级观。目前高空间的宴会大厅照明多采用显色性好、光效高的金属卤化物灯配合卤钨灯和荧光灯。当宴会厅作多用途、多功能使用,如设有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时,由于热辐射光源的波长靠近红外线区,光热辐射对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产生干扰而影响传送效果。有资料建议采用热辐射光源时,照度水平允许值为40fc(约4001x),此处考虑到实际情况而提出不大于5001x,当选用荧光灯时则允许为100~2001x。

10.8.6医院照明应创造宽敞舒适的气氛、整洁安静的环境。为此光源的光色、显色性和建筑空间配色的相互协调所形成的“颜色气候”的合理性,是构成良好设计非常重要的因素。

医院照明应充分满足医院功能,有利于发挥医疗设备的作用。

医院的门厅照明应使病人产生安定的情绪,因此不宜选用华丽的灯具造型。急诊部照明设计宜按检查室的要求充分注意光源的显色性能并应满足可进行局部小手术照明的需要。

对于诊室的照明灯具布置,还应适应屏风或布帘分隔使用时的情况。病人接受检查或进入手术室前,在很多情况下是仰卧在病床上,因此,应尽量避免在病人仰卧的视线内产生直接眩光。病房的床头灯设置应尽量减少病人间相互干扰并应防止碰撞病人,目前多采用组装式病房用的多功能控制板,允许有90°~150°范围的横向移动。至于在精神病房内不宜采用荧光灯,主要是由于其具有的频闪效应和不良附件所产生的噪声更易引起精神炳人的烦躁与不安,不利于疗养。而手术照明主要采用成套手术尢影灯,安装在手术床上1.50m处时其在手术台中心的照明集束光斑应大于15cm,光源的相关色温应在3500~6700K。至于钾经外科手术要求限制8001000nm的辐射能,主要是因为这一、光谱区的红外线能量是易于被肌肉和体内水分吸收,它将导致岁露的组织变干并将过多的热量射向医生,故应加以限制。

10.8.7体育建筑的场地照明应创造良好的光环境,以使运动员集中注意力充分发挥竞技水平,使裁判员可以迅速准确地作出判断,使在场的观众得以轻松地欣赏运动员的技术动作,使彩色电视转播的画面清晰逼真。体育建筑的照明质量主要取决于照度水平、照度均匀度、眩光控制程度以及立体感效果等指标,并据此来评价。对运动员来讲较低的照度就可满足竞赛要求,但对观众而言就要照度高些,才能满足其看清场上活动的视觉需要。由于观众与场地间的距离不同,照度要求也各异。照明对知觉颜色的影响取决于光的显色性能,同时为了使水平照度、垂直照度以及电视转播全景时画面亮度的一致性,保证场地照明的合理的均匀度是很必要的,为了使球体获得造型立体感效果和适当阴影以取得距离感,对于提高、可见度水平也是有益的。

为了控制直接眩光和反射眩光防止对运动员、裁判员以及观众产生不利影响,对体育场馆照明通常是通过控制灯具{zd0}光强射线与地面(水池面)的夹角来实现。具体数据可依照国家现行行业标准《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153中的规定执行。

10.8.8博展馆照明应满足观赏、教育和学术研究等功能要求。

因此创造高质量的光环境和良好的实体感效果,对正确认识精美艺术展品和品位美的感受是非常重要的条件。

陈列厅照明应注意使画面、纤维制品或其他展品获得正确的显色性。一般要求Ra>80,同时还应充分保护展品以防止某些展品颜色材质受到长时间的或强烈的光辐射而变质退色。有资料表明变质程度主要取决于辐射的程度、曝光的时间、辐射光的光谱特性及不同材料吸收辐射能的能力和经受影响的能力等。某些环境因素如高温、高湿和大气中各种活性气体亦可增加变质速度。

光照对展品(藏品)的破坏性尤以紫外线为甚。同时光波越短光作用强度越大。当玻璃厚度大于3mm时可滤去波长小于325nm的紫外线。有关资料指出,在相同照度的情况下,荧光灯对文物、标本的损坏程度是白炽灯的1.3倍,为此从有利于耐久保存出发,藏品库房的照明以选用白炽灯为宜。珍品展室应尽可能减少受光时问,宜采用人工照明方式,同时为了防止紫外线二次反射,可在内墙面上涂刷吸收紫外线的氧化锌涂料。

陈列厅的一般照明布灯应注意展板的分隔以及增加重点照明时的协调性,同时应充分重视展示面上的照度均匀度,对于较大的画面在其整个面上{zd1}照度与{zg}照度之比保持在0.3以上。

对雕刻等立体造型展品,陈列面与主光源轴向光强的夹角,如低于20º时将使展品表面凸凹的阴影变强,因此宜将光源装设在侧前方40°~60°,当展品为暗色——如青铜制品时,其照度宜为一般照明的5~10倍。

对于展示柜台内装设的光源应有遮光板,以防止通过展品的光泽面投射到观众的眼中。为避免在观赏陈列品时的分心,应使地面的反射比低于10%。

l0.8.9影剧院观众厅照明应根据上演及场间休息的视觉工作变化,创造良好舒适的照明气氛,并应提供基本的阅读需要。因此对观众厅照明的设计原则应是:采用低亮度光源。注意防止对楼层观众产生不舒适眩光,在演出时观众的视野内不应出现光源;观众厅照明灯具的造型和设置位置不应妨碍舞台灯光、放映电影和易于在顶棚内进行维修灯具更换光源。

观众厅和演员化妆室用照明应很好地与舞台灯光进行协调。

舞台灯光是表演艺术专用灯光,舞台灯光的设计应当满足照明写实与审美效果,并能渲染创作意图。通常剧场舞台灯光在舞台演出区内的照度宜在1000~20001x。大型剧场在舞台口附近的适当位置可设置激光系统,通常采用三个通道扫描器产生的红、绿、黄、蓝等多种颜色图案以丰富演出效果。

一观众厅照明一般都采用可调光方式。这一方面虽是剧场功能所决定,另一方面也是视觉卫生所需要。但是对于观众厅面积不超过200m2或观众容量不足300座者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关于观众厅座位排号灯根据《剧场建筑设计规范》中的规定。当主体结构耐久年限在50年以上(即甲、乙等级)的剧场需要设置。排号灯可采用电致发光技术。

目前为扩大经营范围,影剧院还经营舞会、茶会或举办展销等活动。鉴于舞厅灯光的标准等级差异较大,因此对舞厅灯光的设置应按专业要求设计,其照度不应低于51x。

有关舞台照明的规定见本规范第9.6节“舞台用电设备”。

10.9建筑景观照明

l0.9.1一个城市或地区的景观含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两类,自然景观包括地形、水体、动植物以及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季节景观。人文景观包括历史建筑与现代建筑、庭园广场、街区商铺以及文化民俗活动等。所有这些构成了城市夜景照明的基本载体,因此必须进行深入合理的评价与分析。同时应认识到其原有灯光系统的客观存在和对整体夜景效果所具有的不可忽略的影响。同时景观照明的设置应与环境及有关专业密切配合,

10.9.2立面投光(泛光)照明要确定好被照物立面各部位表面的照度或亮度,使照明层次感强,不用把整个景物均匀地照亮,特别是高大建筑物,但是也不能在同一照明区内出现明显的光斑、暗区或扭曲其形象的情况。

轮廓照明的方法是用点光源每隔300~500mm连续安装形成光带,或用串灯、霓虹灯、美耐灯、导光管、通体发光光纤等线性灯饰器材直接勾画景观轮廓。但应注意单独使用这种照明方式时,由于夜间景物是暗的,近距离的观感并不好。因此,一般做法是同时使用投光照明和轮廓照明。在选用轮廓灯时应根据景物的轮廓造型、饰面材料、维修难易程度、能源消耗及造价等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后确定。

内透光照明是利用室内光线向外透射形成夜景照明效果。在室内靠窗或需要重点表现其夜景的部位,如玻璃幕墙、廊柱、透空结构或艺术阳台等部位专门设置内透光照明设施,形成透光发光面或发光体来表现建筑物的夜景。也可在室内靠窗或玻璃幕墙处设置专用灯具和具备良好反射效果的窗帘,在夜晚窗帘降下后,利用反射光线形成景观效果。

随着激光、光纤、全息摄影特别是电脑技术等高新科技的发展及其在夜景照明中的推广应用,人们用特殊方法和手段营造特殊夜景照明的方式也应运而生,如使用激光器,通过各种颜色的激光光束在夜空进行激光立体造型表演,使用端头出光的光纤,形成一个个明亮的光点作为夜景装饰照明,亮点的明暗和颜色变化由电脑控制,有规律地变化形成各种奇特的照明效果。

10.9.3本条内容基本采用一般照明配电线路的设计原则,考虑到室外安装敷设时的一些特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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