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者被错判受贿刑满后遭xx 二审判不需还钱

早在1997年,他因收受别人好处费12万元,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2007年有人拿着他当年打的一张12万元欠条向他要钱,将他告上法庭。当年判他受贿罪的同一家法院又判他还钱!如果法院认定当年他受贿罪成立,那么如今“欠债还钱”就“说不通”;反之如果他借钱成立,那么当年判他“受贿”就是判错了。他随即对他当年的刑事案件提起申诉,该法院主动“纠错”提出“再审”。去年10月15日,本报以《“受贿者”11年前被判坐牢8年“行贿者”之子拿欠条今来xx》为题,报道了这样一起因一张12万元欠条引发的离奇案件。新闻见报后,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经过半年的再审理,昨天,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裁定,驳回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他又不需要还钱了。

案件回放:

刑满归来“贿金”变“借款”

据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1997年)泰海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介绍,时年48岁的滑吉祥,在担任泰州市陵光集团(国有企业)总经理期间,于1994年7月通过中间人鲁传礼介绍,接受海南一家公司的好处费12万元,被海陵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早已服刑回来的滑吉祥告诉记者,当年鲁传礼是他的朋友,双方有一定的经济往来,后来鲁传礼因为经济问题被审查,所谓12万元“贿金”,是鲁传礼当时为“立功”诬陷他的。事实上,这个12万元是他向鲁传礼借的,当时并出具了欠条。苦于没有借条存根(或复印件),尽管他当时一再申辩,但被鲁传礼“一口咬死”的他,最终还是被定了罪。

让滑吉祥没想到的是,鲁传礼2007年上半年刑满回家后不久,就因病去世了。07年6月,鲁传礼之子鲁昕突然找到了他,说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了当年他打给其父的一张12万元欠条,鲁昕要他还钱。“还钱可以,但要先把我自己的事说说清楚”,滑吉祥当场拒绝了鲁昕。07年8 月,鲁昕一纸诉状将滑吉祥告上了法庭。07年9月13日,海陵区法院判决,滑吉祥归还鲁昕12万元欠款!

“既然认定xx关系成立,那么当年对我的刑事判决就错了”,滑吉祥同年9月28日向海陵区法院提交了刑事申诉状。海陵区法院马上给他和鲁昕下发了一份民事裁定书:该院07年9月13日做出的民事判决,经院长发现有误,需要再审。

法院再审:

认定12万“借款”是受贿

08年10月和今年4月,海陵区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对该起特殊的xx案件进行再审。经过半年多的审理,海陵区人民法院昨天做出再审裁定。记者在这份《泰海民再初字第7号的民事裁定书》中看到,该裁定书除对滑吉祥当年受贿的事实进行回顾外,还提到了鲁昕提起诉讼所依据的那张欠条,但裁定书并没有对欠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记者了解到,由于该案的特殊性,海陵区人民法院在再审的半年多时间内,着重对鲁昕提供给法院的那张欠条的真实性进行了鉴定,先后找到了包括西南政法大学在内的多位专家。为了解鉴定结果,昨天下午记者专门电话连线主审该案的李庭长,但他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该裁定书认为,鲁传礼当年的证言、滑吉祥在检察机关的供述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该院(1997年)泰海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所查明的事实,均足以证明诉争的12万元的借款为受贿性质。而原告鲁昕是在对该借条所涉款项来源和性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的。法院最终认定,因该款项已被该院生效的刑事判决确认为受贿性质,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原告鲁昕的起诉被驳回。

按常理,官司赢了,滑吉祥不需要还12万元欠款,他应该高兴才是。而情况恰恰相反,滑吉祥告诉记者,这样的判决意味着他刑事案件的申诉也要被驳回,法官已经通知他去拿相关材料了。而原告鲁昕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不服法院判决,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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