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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制作设备购置合同 [原创 2010-01-21 16:28:11]   
 

科右前旗乌兰牧骑

音乐制作设备购置合同

 

 

 

需方:科右前旗乌兰牧骑

供方:

                                              合签订地:  

根据需方施工需要,购买供方音乐制作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为维护双方的合同权益,经双方

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同标的物和价款

需方购买供方的下列设备:

 

 

 

 

二、价款支付(根据付款条件来写)

1、在合同签署后,需方应向供方支付100000.00 元(大写: 壹拾万元整 ),作为合同预付款。

2、余款在供方将本合同标的物运至如下所指交货地点交验收后,供方交货前付清(应当约定预留一定比例的合同价款作为质保金)。

三、设备性能和技术参数

设备性能必须符合所规定的性能,达到技术规格和规定数据的标准,供方须提交全部适用的,必要的图纸、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设备技术标准采用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四、技术资料

供方应提供以下随机资料:产品合格证,总装图,原理图,设备清单,操作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供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必须是完整的、清楚的和正确的,并且能满足合同设备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操作和维修的要求。

五、交货地点:

地址: 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乌兰牧骑。联系人:  满达   联系电话: 13624899222。

六、交货时间:

在需方向供方支付预付款后(以银行汇款底单日期为起始日期)10天内,供方将本合同标的物运至需方如上所指交货地点后双方按生产厂出厂标准验收交接。

七、运杂费及风险承担:

运杂费由 供 方承担。从供方到交货地点的设备装运事项,均由供方负责,并不得无故延误。供方负责办理所有设备以及可交付使用附件的运输。设备运抵目的地后,由需方卸货。风险承担在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交付前由供方承担,交付后由需方承担。

八、设备验收:

1、合同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需方应及时按照设备清单,对合同设备的外观和数量等进行检验。

2、设备调试完成后 12 个月内,如果发现有质量问题导致设备不符合需方的使用要求,需方有权要求供方(约定具体时间,如几天或几个小时内)排除保障,迟延的承担200元/天。并赔偿需方的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设备保修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文中规定的供方产品“三包”执行。

十、知识产权

供方保证合同设备和技术资料不能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供方应当保护需方免予承担因按本合同购买设备而侵犯或被指控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任何赔偿责任。

十一、 通知送达

-根-据-本-合-同-要-求所-发-送-的-通-知-或-者-其-它-通-讯-往-来-应-用-中--文-书-写-并-且由专-人或传真或以挂-号-信-函送达,-双方-的约定-地-址如下:

供方:以本合同落款所表明的地址和传真电话为准; 需方:以交货地点地址为准。

-    所-有-的-通-知-及-其-它-通-讯-往-来-在-下-列-首-先-发-生-的-日-期-应-被-视-为-已-正-式-送-达-:

1、 如-专-人-专-送-,-则-为-收-到-之-日;

2、如为传真,则为回传确认之时;

3、 如-采-取-邮-寄-,-则-为-寄-出-之-日-后7天-,以邮-寄-凭-证-为-准;

4、-如-由-快-递传送-,-即-为-快-递-寄-出-凭-证-后-的-3天-;--

双方确认:如送达地点需要变更的,一方将于变更后的次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上述确认的地点所送达的

文书,不论是否收到,均视为送达。

 

十二、不可抗力

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火灾、水灾以及其它不能控制、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的影响而无法执行合同,受影响的一方应以电传或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天内出具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当事人。

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合同义务的延迟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迟延履行而遭受不可抗力的除外。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以书面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xx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3、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xx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30天,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合同。

 

十三、违约责任

1、供方不能交货的,向需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并且需方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2、供方所交付设备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应由供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供方不能修理或修理三次以上的、或者不能调换、或导致退货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供方提前交货应当经需方同意,需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

4、非因需方原因,供方逾期交货的,应当向需方支付违约金200元/天;如果逾期30天仍未交付设备,按不能交货处理。供方交付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损失。

5、需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需方如错误指示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承担供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十四、争议解决

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将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尽管已诉诸法律,除非另有协议或有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合同项下各自的义务。

 

十五、其它

1、合同为双方的完整协议,以前协议双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协议适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项所作的一切陈述、谈判、信函、承诺、协议、协商和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作废。

2、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没有另一方当事人的事先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3、对合同条款的任何补充、增添和修改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由双方签字并盖章。补充协议的内容如果与本合同内容不同,以补充协议为准。

4、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需方:                       供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传真:                       传真:

电话:                       电话: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开户行: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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