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日在津召开的2009年环境与健康学术年会上获悉,天津市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纳入卫生监督日常管理,把检查结果作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重要指标,今后全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凡不达卫生标准的,将不予新办、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作为调节公共场所内部空气状况的重要设施,其卫生状况直接关系室内空气质量,一旦被病原体污染,可能造成空气传播性疾病的传播,危害人体健康。提高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对减少传染病通过公共场所传播,保障公众健康意义重大。
根据有关要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具备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装置、空气净化xx装置、供风管系统清洗xx用的可开闭窗口等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须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检查,检查合格才可投入运行。已投入运行的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学检查,检查合格才可继续使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开放式冷却塔应每年清洗至少一次,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应每6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应每年清洗一次。
今后,天津市卫生监督人员将深入全市宾馆、酒店、影院、商场、超市、博物馆、图书馆、游泳馆、候车室等公共场所,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进行全面卫生学检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经责令仍不改进的将予以公示,同时不予新办、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