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则
1.性质 本规定为机关单位不动产管理事务处理的准则。 2.目的 本规定在加强不动产保护、改善、利用和不动产权利(指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的得失等方面的管理,以提高不动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机关单位事业的快速发展。 3.契约合同 当发生不动产权利的得失或变更时,必须签订契约,以使其权利关系明晰。但经过政府法定手续处理的,不在此列。 4、纳税管理人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由总务部长指定不动产纳税管理人,并报有关税务机构。 5.管理人 对于远离机关单位且无法实行直接管理的不动产,应指定专门管理人。管理人由总务部总务科长提名,并经机关单位主管批准。 6.资料保管 不动产及其得失资料应由专人负责整理与保管。 权利转移
7.不动产文书 当发生不动产所有权得失时,有关单位必须提交给总务科下列文书: (1)契约:包括各类合同和证明文件; (2)说明书:说明有关事由、效果、对方与本机关单位的关系等。 8.文书盖章 列文书如属总务科权限范围内的,由总务科在查实审核后盖章。如超出其权限范围,需经机关单位主管裁定后,盖章。 9.登记申请 总务科持盖章后的文书,与对方办理有关手续,然后到有关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不动产xx、租赁契约的签订与变更
10.土地、房屋的xx 各部门在签订或变更土地、房屋的xx与租赁契约时,必须提供契约和有关报告。后者包括事由、期限、支付方法、对方基本情况及不动产账面价值与现值等内容。 土地或房屋转移
11.账面价值变更 当伴随着土地或房屋的转移而发生其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等时,应进行账面调整。 12.转移说明书 各部门如发生不动产转移时,应填写账面变更书所列事项,并附说明书,提交给总务部总务科。 13.实施 不动产的转移、变更及登记事项,由总务科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