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管理规定_蓝色忧郁

   1.性质

   本规定为机关单位不动产管理事务处理的准则。

   2.目的

   本规定在加强不动产保护、改善、利用和不动产权利(指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的得失等方面的管理,以提高不动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机关单位事业的快速发展。

3.契约合同

   当发生不动产权利的得失或变更时,必须签订契约,以使其权利关系明晰。但经过政府法定手续处理的,不在此列。

   4、纳税管理人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由总务部长指定不动产纳税管理人,并报有关税务机构。

   5.管理人

   对于远离机关单位且无法实行直接管理的不动产,应指定专门管理人。管理人由总务部总务科长提名,并经机关单位主管批准。

   6.资料保管

   不动产及其得失资料应由专人负责整理与保管。

权利转移

   7.不动产文书

   当发生不动产所有权得失时,有关单位必须提交给总务科下列文书:

   1)契约:包括各类合同和证明文件;

   2)说明书:说明有关事由、效果、对方与本机关单位的关系等。

   8.文书盖章

   列文书如属总务科权限范围内的,由总务科在查实审核后盖章。如超出其权限范围,需经机关单位主管裁定后,盖章。

    9.登记申请

   总务科持盖章后的文书,与对方办理有关手续,然后到有关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不动产xx、租赁契约的签订与变更

    10.土地、房屋的xx

    各部门在签订或变更土地、房屋的xx与租赁契约时,必须提供契约和有关报告。后者包括事由、期限、支付方法、对方基本情况及不动产账面价值与现值等内容。

土地或房屋转移

    11.账面价值变更

    当伴随着土地或房屋的转移而发生其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等时,应进行账面调整。

    12.转移说明书

    各部门如发生不动产转移时,应填写账面变更书所列事项,并附说明书,提交给总务部总务科。

    13.实施

   不动产的转移、变更及登记事项,由总务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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