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20通信网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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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通信网络系统

20.1 一般规定

20.1.1 本章通信网络系统包括电话交换机系统、调度交换机系统、会议电视系统、无线通信系统、VSAT卫星通信系统、多媒体现代教育系统、通信配线网络。

20.1.2 通信网络系统应能为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拥有者(管理者)及建筑物内的使用者提供便利、快捷、有效的信息服务。

20.1.3 通信网络系统应能对来自建筑物或建筑物群内外的信息予以接收、存储、处理、交换、传输,并能提供决策支持。

20.2 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

20.2.1 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设备应设置在用户终端集中使用场所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宾馆以及大型公共建筑等内。

20.2.2 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设备应能提供普通电话业务和ISDN通信业务。

20.2.3 用户终端应能通过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设备与公用通信网互通,实现语音、数据、图像、多媒体业务的通信。

20.2.4 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用户交换机系统应有交换机、话务台、用户终端适配器等配套设备以及其应用软件。

2 用户交换机应根据工程的需求以数字中继或以用户中继方式与公用电话网相连。

3 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应具有下列基本接口要求:

1)用户侧接口

——用于连接模拟终端的二线模拟Z接口;

——用于连接数字终端的接口。

2)中继侧接口

——用于接入公用PSTN端局的数字A接口(速率为2048kbit/s);

——用于接入公用PSTN端局的二线模拟C2接口;

——用于接入公用PSTN端局的四线模拟C1接口。

20.2.5 ISDN 用户交换机(ISPDX)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ISDN用户交换机(ISPBX)应是公用综合业务数字网(N-ISDN)中的末端通信设备。

2 ISDN用户交换机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具有完成64kbit/s电路交换的功能;

2)能为用户提供全自动直接呼入和呼出的方式;

3)能为用户提供承载业务和用户综合电信业务;

4)能为用户提供各种ISDN补充业务;

5)具有采用7号信令或中国1号数字用户信令(DSS1信令)协议与用户方、端局方进行配合;

6)具有送出主叫号码、分机号码和主叫类别的功能;

7)具有配合公用综合数字业务网络管理的能力;

8)具有独立的计费功能。

3 ISDN用户交换机应根据工程的实际需求配置下列基本接口:

1)用户侧接口

——用于连接数字话机及ISDN终端的2B+D接口;

——用于连接ISDN终端的30B+D接口;

——用于连接模拟终端的Z接口;

——用于连接符合H通道标准的终端设备;

2)中继侧接口

——用于接入公用N-ISDN端局的2B+D接口;

——用于接入公用N-ISDN端局的30B+D接口;

——用于接入公用PSTN端局(数字程控电话交换端局)的A接口(速率为2048bit/s);

——用于通过接入服务器PRA(一次群速率)接口接入IP网;

——用于通过网关设备PRA(一次群速率)接口接入IP网;

——用于通过分组处理器接口接入分组交换公用数据网;

——用于通过帧处理器接入帧中继网。

20.2.6 用户交换机的选用

1 用户交换机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户交换机除应满足近期容量的需要外,还应考虑远期发展扩容以及新业务功能的应用。

2)用户交换机的初装容量按下式计算。

初装容量=1.3×[目前所需门数+(3~5)年内近增容数]

3)用户交换机的终装容量按下式计算。

终装容量=1.2×[目前所需门数+(10~20)年内中远期发展预测增容数]

4)用户交换机的实装内线分机的容量不宜超过80%。

5)用户交换机应根据话务基础数据核算交换机内处理机的呼叫处理能力(BHCA)。

2 用户交换机中继类型及数量宜满足下列要求:

1)用户交换机中继线可分单向出入、双向出入和单、双向出入混合配置三种中继类型。

2)用户交换机中继线,宜按用户交换机的机型、数字中继电路板接口以及按当地电信端局接口方式配置。

3)用户交换机中继线可按下列方式配置:

——用户交换机容量为50门时,宜采用1至5条双向出入中继线方式;

——用户交换机容量为50门至500门,中继线对大于5对时,宜采用单向出入或部分单向出入、部分双向出入中继线方式;

——用户交换机容量大于500门时,可按实际话务量计算出、入中继线,宜采用单向出入中继线方式。

4)中继线数量的配置,应根据实际话务量大小等因素确定,一般可按用户交换机容量的10%~20%考虑。

3 系统对当地电信运营商(电信公司)中继入网的方式

1)选用的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应符合国家标准《自动用户交换机进网要求》YD344和《用户——网络接口技术规范》YDN034的要求。

2)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中继入网的方式,应根据用户交换机的呼入、呼出话务量和本地电信运营商(电信公司)所具有的入网条件,以及建筑物(群)拥有者(管理者)所提出的要求来确定。

3)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进入公用电话网可采用以下几种中继方式:

——全自动直拨中继方式一(即DOD1+DID中继方式);

——半自动单向中继方式-(即DOD1+BID中继方式);

——全自动直拨中继方式二(即DOD2+DID中继方式);

——半自动单向中继方式二(即DOD2+BID中继方式);

——半自动双向中继方式 ( 即DOD2+BID中继方式)。

20.2.7 程控用户交换机机房的选址、设计与布置

1 程控用户交换机机房(简称机房)的选址宜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体建筑机房宜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至四层之间。当不具备条件时也可设置在地下一层(当建筑物有地下多层时)。

2)群体建筑的机房宜设置在中心位置的建筑物内。

3)当建筑物为自用建筑时,机房可与楼内计算机机房统筹设置。

2 机房位置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23.2.2条的要求:

3 程控用户交换机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机房组成应根据交换机的容量以及工作运行特点要求确定,一般由交换机室、话务员室、电力电池室、总配线架室等组成。

2)机房中交换机室与话务员室之间,宜设玻璃隔断。若无条件时,可设玻璃观察窗,窗不宜小于宽2.0m高1.2m,窗底边距话务员室内地面不大于0.8m。

3)机房的总使用面积应根据交换机容量及配套设备外形尺寸布置确定,并应满足终期及扩展容量的要求。在交换机及配套设备尚未选型时,机房的使用面积宜符合下表20.2.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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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程控用户交换机机房内设备布置应符合以近期为主、中远期扩充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5 话务台的布置宜能使话务员通过观察窗正视或侧视交换机机柜的正面。

6 总配线架或配线机柜室应靠近交换机室,以方便中继线和用户线的进出。

7 总配线架室内可设置本地电信运营公司光、电传输设备以及宽带等接入设备。

8 交换机容量在500门及以下时,总配线架机柜可安置于交换机室内。

9 交换机机柜及配套设备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23.2.5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话务员操作台面不应小于长1.2m宽0.6m;座椅与桌边或与背部墙边均不应小于0.7m;

2)总配线架为壁挂式在侧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室内地坪宜为0.6m,侧墙应采取加固处理;当总配线架为机柜式在室内地坪上安装时,机柜布置方法与交换机机柜相同;

3)交直流配电机柜、蓄电池组宜靠墙安装;

4)交换机机柜、交直流配电机柜、总配线机柜等设备底座安装均应采取加固措施,当有抗震要求时,其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10 密封蓄电池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密封蓄电池组下方应采取加固措施,应根据蓄电池组实际重量向结构专业提出楼板荷载要求。

2)密封蓄电池台(架)的一端应留有主要走道,其宽度一般为1.5m,但不宜小于1.2m,另一端与墙的净距应为0.1m~0.3m;

3)单列密封蓄电池组可靠墙安装,蓄电池组与墙间的距离一般为0.1m~0.2m;

4)同一组密封蓄电池分双列平行安装于同一电池台(架)时,列间的净距一般为0.15m;

5)二组密封蓄电池组可双列平行安装于同一蓄电池台(架)上,蓄电池组与墙间的距离宽度不宜小于0.8m;

6)密封蓄电池组与采暖散热器的净距不宜小于0.8m,蓄电池不得安装在暖气沟上面;

7)密封蓄电池台的宽度应按密封蓄电池组实际规格设置,高度宜为0.3m~0.5m;

8)密封蓄电池排列不宜采用双层(房间面积受限制除外)。

20.2.8 程控用户交换机设备用房要求

1 机房的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有一定的灵活可操作性,宜采用建筑大空间的方式。

2 机房的抗震要求应符合本地建筑结构设计的抗震要求以及不均匀沉降要求。变形缝不得穿过交换机室。

3 设备机房对建筑、结构、电气、空调、通风专业的要求等环境条件及消防与安全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23章3、4节的有关规定。

20.2.9 程控用户交换机房的供电

1 机房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房的主电源不应低于本建筑物的{zg}供电负荷等级。

2) 供电电源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23.3.16条2款的规定;

3)机房内有不间断和无瞬变要求的交流供电设备时,应采用UPS电源;

4)通信设备的直流供电系统由整流配电设备和蓄电池组组成,可采用分散或集中供电方式供电。直流供电设备安装在机房内时,应采用开关型整流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5)通信设备的直流供电电源应采用在线充电方式以全浮充制运行;

6)通信设备使用直流基础电源电压为-48V,其电压变动范围和杂音电压应符合表20.2.9-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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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交流供电负荷等级为二级及以上时,-48V直流密封式蓄电池组宜设一组,放电小时数不小于1小时;交流供电负荷等级为二级时,-48V直流密封式蓄电池组应设置二组并联,放电小时数不小于2小时;

8)机房的主交流电源不可靠时,应增加蓄电池放电小时数;

9)交换机的蓄电池的总容量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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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Q——蓄电池容量(Ah);

K——安全系数,取1.25;

I——负荷电流(A);

T——放电小时数(h),见表20.2.9-2;

η——放电容量系数,见表20.2.9-2;

t ——实际电池所在地{zd1}环境温度数值。所在地有采暖设备时,按15°C考虑,无采暖设备时,按5°C考虑;

a ——电池温度系数(1/°C),当放电小时率≥10时,取a=0.006;当10>放电小时率≥1时,取a=0.008;当放电小时率<1时,取a=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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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交流不间断电源设备中蓄电池组一般只设一组;

11)机房内供电线路导线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型铜芯绝缘线缆。

20.2.10 防雷与接地

1 交换机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本规范第11、12章有关要求。

2 数字程控交换机的接地电阻应根据设备对接地电阻值要求确定。

20.3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系统

20.3.1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组成及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系统主要构成应有调度交换机、调度台、调度分机或终端等配套设备及其应用软件。

2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应具有处理调度业务的性能外,还应同时保留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的基本功能。

3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容量大于128门时,应采用热备份结构并应具备组网与远端维护功能。

4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具有调度呼叫用户或用户呼叫调度无链路阻塞;

2)具有对公用网、专用及分机用户电话进行调度和控制复原的功能;

3)具有对每个用户进行等级设置;

4)具有可以设置多个中继局向接至公用网或专用网功能;

5)具有实时同步录音功能;

6)具有无线通信设备联网的功能;

7)具有计算机联网的功能;

8)具有统一的实时时钟管理。

5 调度话务台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具有控制支配权,调度台话机具有{zg}优先权;

2)具有调度通话优先。任意数量用户摘机、通话或拨号状态,调度均可直呼用户、中继;用户、中继可直呼或热线呼叫调度台;

3)具有能实现监听、强插、强拆正在进行内部通话的调度专线用户电话;

4)具有将普通电话改为调度专线电话;

5)具有“功能键”和“用户键”两大类操作键,供调度员使用;

6)具有单呼、组呼、电话会议功能;

7)具有能对调度操作员的姓名、工号、操作权限口令、操作时间进行核对与记录。

20.3.2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的复原方式

1 调度分机之间应采用用户不控制方式,任何一方挂机,经0.3s后通话电路复原,挂机用户自由,另一方听忙音。

2 调度台与调度分机、公用网/专网用户之间的呼叫,机内设备应由调度台控制复原,当调度分机先挂机时,调度台应自动向该分机再振铃,直至该分机摘机为止。

3 调度分机公用网/专网用户之间应采用主叫控制方式或互不控制方式。

20.3.3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应具有下列基本接口要求:

1 用户侧接口

1)用于连接模拟终端的二线模拟Z接口;

2)用于连接数字话机及调度台的2B+D接口。

2 中继侧接口

1)用于接入公用N—ISDN端局的2B+D的接口;

2)用于接入公用N—ISDN端局的30B+D的接口;

3)用于接入公用PSTN端局的数字A接口(速率为2048kbit/s);

4)用于接入公用PSTN端局的二线模拟C接口。

20.3.4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进入公用网或专网的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数字中继方式入网时,调度交换机配置的数字中继单元应经PCM基群设备、复用传输设备或传输系统接至本地电话网的汇接局或端局交换机上,其信令采用7号信令或中国1号信令。

2 采用用户中继方式入网时,电话局对用户中继线路应采用连选方式呼入。

20.3.5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的设备用房、供电及接地要求,参见本章第20.2.8、20.2.9、20.2.10条的规定。

20.4 会议电视系统

20.4.1 会议电视系统应根据工程的实际需求进行设计,并可采用以下方式:

1 群组型会议电视系统;

2 桌面型会议电视系统;

3 桌面型可视电话系统。

20.4.2 群组型会议电视系统宜由下列设备组成:

1 H.320会议电视主要宜由CCD彩色摄像机、桌面话筒、会议电视终端设备、编解码器、多点控制设备(MCU)、音视频播放设备、会场扩声调音设备、操作软件组成。

2 H.323会议电视宜由彩色摄像机、桌面话筒、会议电视终端设备、编解码器、多点控制设备、遥控器、10/100Mbase-T以太网卡、音视频播放设备、会场扩声调音设备、Ms Windows NT操作平台、Ms Netmeeting实时应用共享软件组成。

20.4.3 桌面型会议电视系统宜由下列设备组成:

H.323桌面型会议电视宜由彩色摄像机和多媒体处理器机顶盒、微机、外置音箱及桌面话筒或对讲式耳机、Ms Netmeeting实时应用共享软件等组成。

20.4.4 桌面型可视电话系统宜由下列设备组成:

1 H.324 PC插卡式多媒体可视电话,宜由一台基于PⅢ 450、128RAM及以上基本硬件,内置视频卡、音频卡、电话线路调制解调器、操作软件和外接彩色摄像机、音箱、话筒或对讲式耳机设备等组成。

2 H.324一体化集成可视电话机,宜由一台配有小型彩色摄像机、液晶显示屏、编解码器、电话线路调制解调器的电话机等组成。

20.4.5 采用多点控制单元(MCU)设备组网时,会议电视的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网内任意会场点均可具备主席会场的功能;

2 全部会场画面显示同一画面。宜采用多台高清晰度专用彩色显示器以多画面分割器或画中画方式显示画面;

3 各会场的主摄像机和全场景摄像机宜采用广播级彩色摄像机,具有变焦、自动光圈、云台遥控功能,辅助摄像机可采用专业级固定彩色摄像机;

4 主会场应能远程遥控操作各分会场的全部受控摄像机的动作,调整画面的内容和清晰度;

5 全部会场画面应由主会场进行控制,控制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主席控制方式;

2)语音控制方式;

3)演讲人控制方式;

4)导演控制方式。

6 主席控制方式可控制主席会场发言模式与分会场发言模式的转换;

7 应能在会议监视器画面上观察对方送来幻灯、文件、电子白板的静止图像;

8 应能在会议监视器画面上叠加上会场名称、会议状态、控制动作名称的文字说明;

9 同一个MCU设备应能同时召开不同传输速率的电视会议;

10 MCU设备应能受控于微机Windows软件;

11 在多个MCU的会议电视网中,应只有一个主MCU,其它均为从MCU;

12 会议电视网内应能实现时钟同步;

13 会议电视应具有统一管理和计费。

20.4.6 采用桌面型会议电视时,会议电视的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能在显示器窗口上收看到对方会场的活动图像,能对窗口尺寸和位置进行调整;

2 应能设置审视送出图像的自监窗口;

3 应能设置专门用于观察对方送来的幻灯、文件、电子白板的静止图像显示窗口;

4 应能进行网上交谈。

20.4.7 会议电视系统组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网络设计应考虑安全可靠,宜采用电缆、光缆、数字微波、卫星等不同传输通道,并宜设置备用信道以保证通信畅通;

2 组网的加密方式应采用信道加密的方式。在不同用户采用不同速率的传输信道的状况下,应采用相应的信道加密方式。

3 采用MCU组成的点对点或点对多点的组网,应考虑主备用信道与会议电视终端设备的倒换方便;

4 宜采用MCU专线方式组网的多点会议电视网络;

5 采用MCU组网时,应能支持二~三级级联的组网方式;

6 根据会议电视图像的要求,会议电视终端可采用相关的数字通信网进行组网。

20.4.8 采用IP宽带互连网提供10M/100Mbit/s传输速率以太网络接口的组网方式;

20.4.9 会议电视系统用房和设备布置

1 会议电视室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会议电视室的设计应按实际使用功能需求来确定;

2)出租型会议电视室宜设置大型和小型两间会议室,自用型会议电视室宜设置一间中或小型会议室;

3)会议电视室宜按矩形房间设计,使用面积应按参加会议的总人数确定,平均每人按2.5~3.0m2设置;

4)会议电视大会议室布置时,应以会议电视室为中心,在相邻房间可设置与系统设备相关的控制室和传输设备室,各用房面积不宜小于15m2;

5)会议电视室与控制室之间的墙上宜设置观察窗,观察窗不宜小于宽1.2m高0.8m,窗口下沿离室内地面0.9m;

6)当会议电视设备采用可移动组合监视器机柜时,可不设置控制室和传输设备室;

7)会议电视室位置宜选择在防噪声、振动、电磁干扰的场所;

8)会议电视室设备用房的建筑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23.3.1的规定。

2 会议电视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会场的主摄像机应布置在会场正前方,使与会被摄人员都收入视角范围内;

2)全景摄像机宜布置在房间后面墙角处,以便获得全场景或局部放大特写镜头;

3)会场的文本摄像机、白板摄像机、音视频设备均应安放在会议室内合适的位置;

4)大会议电视室内宜设置二台及以上高清晰度、高亮度大屏幕彩色投影机,投影屏幕宜选用128~254cm及以上规格屏幕,能同时显示各方与会人员和会议现场发言方的文本或电子白板资料;

5)中、小型会议电视室内应设置二台及以上高清晰度彩色监示器,彩色监视器屏幕选用不应小于86cm;

6)彩色监视器或投影屏幕的布置,应使全场与会人员处在良好的视距和视角范围内;

7)话筒和扬声器的布置应尽量使话筒置于各扬声器的指向辐射角之外,并加设回音抑制器;

8)会议电视室桌椅布置宜围绕监视器做U型布置,每个与会人员之间应有一定的空隔间距,一般不宜小于1.2~1.5m;

20.4.10 会议电视系统供电、照明、防雷、接地及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议电视系统的主电源不应低于本建筑物的{zg}供电等级。

2 会议电视系统电源宜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

3 音视频设备应采用同相电源集中供电。

4 系统防雷与局部等电位联接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1、12章的有关规定。

5 会议电视室不宜采用自然光,室内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光源采用色温为3300~5300K的三基色日光灯;

2)距地板面0.8m的主席台区工作面的局部照明平均照度不应低于800lx;监视器或投影电视屏幕区的局部照明平均照度不宜高于80lx,其它区域的局部照明平均照度不宜低于500lx;

3)会议电视室室内各区域照明及照度均应控制可调。

6 辅助机房室内环境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23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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