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施工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该不该赔 [案情介绍] 1994年保险公司先后承保B公司所属某广场的地下工程和主体建筑工程,并且扩展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该广场建筑结构由三幢30层高楼、4层裙房和10米深的地下室组成。1994年4月19日,在基坑开挖近2个月后,由于拉森钢板桩打桩引起震动,基坑挖土卸荷载,致使周边土体向坑内位移,坑底土向上隆起,造成周边建筑物及土体水平位移和垂直沉降,距基坑北侧拉森钢板桩仅0.7-1.0米处的C工厂主厂房发生墙体及地面开裂和倾斜,致使工厂电焊条流水线生产异常,产出废品。C工厂请建科院对厂房及设备进行监测和鉴定后,向保险公司索赔设备费用226万元,建筑物损失费用168万元,停产损失约50万元,合计RMB444万元,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此后,进行基坑围护后,挖土仍在继续。C工厂于1996年3月向法院起诉,诉讼金额1650万元,同年8月增至2314万元。 [分析和结论]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指定U大学鉴定事故原因,指定V会计师事务所对损失进行审计。经分析,本事故由以下几个原因导致: 1.地质条件差。基坑土3-14米为二层灰色砂质粉土,属严重液化土层,具有产生流沙的特性。在基坑开挖中个别工程桩附近发生过管涌现象。 2.基坑围护结构方案不完善。拉森钢板桩支撑强度不足,H型钢垂直支撑不到位,影响整个支撑系统的刚度。 3.施工质量差。在C工厂厂房旁基坑挖土时,工程方先挖土后加钢板桩支撑,基坑施工顺序颠倒。钢板桩土方放坡不足,致使钢板桩上端倾斜、塌方。 4.施工管理不善。在C工厂厂房旁堆放大量钢筋等物,基坑地面负荷过重,导致拉森钢板桩弯曲变形,基坑周边土体位移。 经对相关损失审计、审核,保险公司最终赔付第三者财产损失4,044,455.00元,加上各种鉴定及评估费803,800.00元,保险人总计支付4,848,255.00元。 [本例思考] 1.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尽管本案最终以保险人支付4,848,255.00结案。但根据保险市场惯例对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的理解,保险公司不应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人应审慎承保基础工程。建筑工程从基础施工到主体结构封顶,随着投入的增加,风险不断积累。在高层建筑工程施工中,70%工程事故发生在基础工程施工阶段。基础工程是隐蔽工程,地质勘察不可能面面俱到,可能遇到流砂层﹑暗浜等复杂的不良地质。施工中,围护支撑结构、施工组织设计、地下水的排水设计可能不尽合理。总体来讲,基础工程风险比较集中,保险人对此类风险标的应谨慎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