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锰矿突飞猛进的快速发展,既推动了沿海地区的各项建设及经济的巨大发展,非法选矿也成为主要问题,非法采矿鉴定难、查处难。法律法规不完善,矿产资源法与实施细则不同步,新矿产资源法是1997年开始实施,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却是1994年颁布的。虽然《矿产资源法》在违法行为定性条款上比《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更为详尽,但由于与实施细则不同步,因此在具体处罚依据上缺乏可操作性。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在查处无照经营案件工作中遇到无照开采各类矿山、无照经营选矿厂、买卖没有合法手续的矿山等经营数额达到十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涉矿案件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定性、如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没有相关规定,工商部门查处此类违法犯罪存在难度。违规生产仍然存在,安全隐患不可忽视。一些地区矿山企业中仍然存在违规生产的问题。有部分矿区内不按规划私自开采,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履行职责有难度。因为对矿山的大量开采,有些地方森林植被破坏较重,环保工作与矿山开采(矿山主体建设)不能同步,许多矿山建设都是在环保之前,缺乏管理。多数矿山企业是当地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矿业主对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不配合不理会,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照章办事受到行政干预多,执法难度较大。滥采乱挖、非法采矿问题突出。无采矿证开采问题各地区普遍存在,都是荒山偏僻之地,范围大,不易被发觉,东挖一处、西挖一处,等发现或是执法部门要来检查时就跑掉,不能人赃俱获,很难处理。 因此,各矿产资源所在地的政府采取一系列集中整治措施,并以公安、国土资源部门、检察机关联合执法,重拳出击,坚决打击非法采矿与锰矿开采中的职务犯罪行为,现已取得了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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