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等三个文件。《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县(市、区、旗)党委书记、县(市、区、旗)长一般每月安排{yt}时间接待群众来访,信访问题突出的地方要适当增加接访次数。(中国政府网4月15日)值得注意的是,这次下发的是“意见”,而非“通知”、“决定”等。“意见”属党的机关公文,实质是提出切合实际的可行性建议,发挥参谋和指导作用。其态度是诚恳的,即使是上级向下级行文的“意见”,也没有决定或者通知等文种那样的强制性。
换言之,采取“意见”的方式,要求基层主要领导一般每月安排{yt}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这只是一种工作参谋和指导,而并非是强制性的命令、硬性规定的考核指标。这不仅体现了稳妥,更为重要的是,它表明,要不要接待来访群众,如何接待来访群众,花多少时间来接待来访群众,等等,由基层主要领导依据实际情况确定,上级给予的只是工作方法上的指导,而不是下达指标性任务。
如果基层领导干部只是因为上级有硬性命令才去接待来访群众,这样的接访很难取得实效,反而容易助长形式主义,损害了党政公信。只有当领导干部们都自觉地把接待来访当成是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是自己义不容辞的分内事,真心面对群众,才能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好群众权益。
对基层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提出“意见”,这是十分恰当的,也是意味深长的。各级有关部门官员应该正确领会其中的意思,切实以对人民群众负责而不只是对上级负责的精神来做好相关工作,强化自己的服务意识、“向下”意识,更多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尽到公仆之责,听民之声,解民之忧。(郭翠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