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商标注册申请问答一_anautumn_新浪博客
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商标Q&A
 发表于:2009-8-18 1:21:18 浏览次数:194

商标注册同意书检附原则 
问 乙公司申请之B 商标,因与甲公司A商标近似,有商标法第23条第1项第13款规定之适用,如甲公司出具「商标注册同意书」同意乙公司近似之B商标注册在类似商品上,嗣后甲公司再以相同或近似于B 商标之C商标申请注册,则甲公司是否仍须取得该乙公司之同意?又商标法第23条第1项其他款规定,得经商标所有人或他人同意申请注册者,是否皆一体适用? 
答 因我国实务上采逐案检附审查原则,有关「商标注册同意书」检附原则,如甲公司(前案注册人)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在后乙公司之B商标注册,嗣后甲公司(前案注册人)另案再申请C商标,且与B 商标(后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时,如适用商标法第23条第1项第12、13、14或15款之但书规定,均仍须征得乙公司(后案注册人)之同意,始得核准注册。 
  
1. 商标制度 
问 1.1. 商标保护目的 
答 「商标」俗称为品牌或牌子,可以区别辨识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特定来源,为避免混淆误认以维护商标权人权利及消费者利益,并防止不公平竞争行为,促进工商企业的正常发展,故商标法明定他人不得注册的事由及禁止他人仿冒注册商标之行为。(§1) 
  
问 1.2.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答 关于我国商标法基本原则说明如下:· 注册保护原则与例外: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权的取得系采注册保护制度,亦即厂商用以表彰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必须依法申请注册始能获得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我国对于xx商标的保护,亦可以排除他人不当使用而有致减损其商标识别性或信誉的情形,而不以注册为保护要件。(§2;§29;§30;§62) · 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指权利的取得系依申请的先后加以审查,故于同一或类似商品,若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提出申请者,应由先提出申请者取得注册。(§18;§23Ⅰ○13) · 属地原则,指各国商标权的取得及撤销应依各国法律规定,除非透过国际协定所承认的国际注册制度,其主张权利范围以其所属国领域为限。亦即在国内所注册保护之商标权利,原则上不得在其他国家主张权利。 · 审查原则,指我国商标注册须经审查合法始准予注册,若有违法事由将依法核驳其申请。(§15;§24;§25) · 使用保护原则:商标只要有使用意思,即可预先申请注册,惟为避免注册者长期不使用仍独占商标权,妨碍他人的申请及使用权益,与贸易有关之智慧财产权协定(TRIPS)及各国商标法,都设继续不使用满3年或5年,即应废止该注册商标的规定。我国的规定是为3年,亦即注册后迄未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已满3年者,依法即可废止该商标之注册。 · 争议机会必要原则﹕商标保护既以避免混淆为目的,故商标权得排除他人注册及使用范围,包括所谓近似商标及类似商品,我国采行注册审查原则,固可降低注册商标被争议的比例,减轻商标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争讼负担,但各国商标立法例皆同,对于注册的商标均应提供利害关系人合理提出异议或评定的争议机会。 
  
问 1.3. 商标与其他智慧财产权的差异 
答 除商标权之外,一般所称智慧财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营业秘密及积体电路电路布局等事项,专利权主要着重国家产业技术的发展及提升,而著作权则以促进国家文化发展为目的,该等权利固皆有一定存在期限,惟商标权长期继续使用所累积的商誉,得因企业永续经营的理念延展权利期间而不灭,且赋予商品极高的附加价值,堪称为企业的第二生命。· 商标指以文字、图形、记号、颜色、声音、立体形状或其联合式所组成的任何标识,用于竞争市场以表彰商品或服务来源。商标权利若非权利人拋弃或已成为市场业界所通用名称或标章而丧失识别性外,可一再延展使用其权利。 · 著作权主要保护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的创作,须由著作人个别运用智慧、技巧独立完成,故需具有原创性,而无需达到前所未有的独创性地步。著作类型包括语文、音乐、戏剧、舞蹈、美术、摄影、视听、建筑、电脑程式等著作,一般著作财产权期间存续于著作人的生存期间及其死亡后50年。 · 专利保护为鼓励发明、创新提升国家整体产业水准,须具有新颖性、进步性、实用性及产业上利用性等保护要件,赋予专利权人一定专用期间,着重其研究发展的成果,期限届满该产业技术即成为产业利用的公用财,使社会公众普遍受益。 
  
问 1.4.为什么要申请商标注册? 
答 申请人为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务,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权后,得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商标指定于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商标权人对于侵害其商标权者,得请求损害赔偿,并得请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惟在他人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标于同一或类似之商品或服务者,得不受他人商标权之效力所拘束,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务为限;商标权人并得要求其附加适当之区别标示。(§2;§23Ⅰ○13;§30Ⅰ○3;§61) 
2. 商标相关定义 
问 2.1. 甚么是「商标」? 
答 「商标」指用以区别自己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随着经济文明及行销市场的活泼及多元化,商标的型态可能为包装设计、立体实物、声音,甚至为气味等,我国规定,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记号、颜色、声音、立体形状或其联合式所组成的任何标识。但无论如何,各国商标法的{zd1}要求,它须具有能让一般商品购买人认识、辨别不同商品来源的特性,商品的普通名称或直接明显的说明,多不具有商标的特征。(§5) · 注册商标取得法律上得排除及授权他人使用的权利,除传统上商品或其包装、容器平面上所标示的商标外,另有立体、颜色及声音等特殊形态的商标。 · 立体商标:指凡以三度空间所形成的立体形状,能使购买者藉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例如商品形状或其包装、容器形状已达可区辨商品来源的识别功能者,即可注册为立体商标。 · 颜色商标:指单纯以颜色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而将颜色施于整个/部分商品、容器上或所提供服务的营业处所等,且该颜色本身已足资表彰商品或服务来源者而言,不包括以文字、图形或记号与颜色的联合式商标,即可注册为颜色商标。 · 声音商标:系指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例如具识别性之简短的广告歌曲、旋律、人说话的声音、钟声、铃声或动物的叫声等,即可注册为声音商标。 
  
问 2.2. 甚么是团体商标? 
答 团体商标,顾名思义系指表彰某个团体成员所共同使用的品牌,如农会、渔会或其他协会、团体得注册团体商标,而其成员所产制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皆可加以标示该团体商标,使该团体成员的商品或服务得与他人相区别。团体商标本质上仍属商标,其与商标主要不同在于团体商标使用,系由团体的各个成员将团体商标使用于团员的商品或服务上,而非用以表彰单一来源的商品或服务。(§76) 
  
问 2.3. 甚么是团体标章? 
答 所谓团体标章系用以表彰具有法人资格的公会、协会或其他团体的组织或会籍,即指一般会员标章而言,如狮子会、扶轮社、政党组织等皆可申请团体标章以代表该组织或其会员身分。「团体标章」乃纯粹表彰团体组织本身或其会员身分,由团体或其会员将标章标示于相关物品或文书上,故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商业活动较无直接关系,而团体商标所表彰者系其成员所提供的之商品或服务,二者本质上仍属有别。(§74;§75) 
  
问 2.4. 甚么是证明标章? 
答 证明标章系用以证明他人商品或服务之特性、品质、精密度、产地或其他事项的标志,如一般消费者熟悉的台湾精品标志、UL电器安全、ST玩具安全标志及百分之百羊毛标志等,证明标章申请人必须以具有证明他人商品或服务能力的法人、团体或政府机关为限。而证明标章之使用,即指证明标章权人为证明他人商品或服务之特性、品质、精密度、产地或其他事项之意思,同意他人于商品或服务之相关物品或文书上,标示该证明标章。(§72;§73) 
  
3. 商标如何申请注册 
问 3.1. 应向谁提出申请? 
答 商标法主管机关为经济部,而商标业务系由经济部指定其所属的智慧财产局(以下简称为智慧局)专责(网址为http://www.tipo.gov.tw/),英文名称为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简称TIPO。  
  
问 3.2. 如何申请商标注册? 
答 申请商标注册应备具商标注册申请书,并以提出的书件到达智慧局为准,若以邮寄者,则以邮寄地邮戳所在日期为准,为确认商标申请书内应载明内容,不得以传真方式为之。并应检附下列书件: · 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及商品/服务名称。 · 清晰的商标图样。 · 规费。 · 如委任商标代理人者,须检附委任书(如系外文应另检附中译本)。 · 签名或盖章;委任代理人者得仅由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问 3.3. 商标申请书有无特定的表格? 如何取得申请书表? 
答 申请人可自行上网免费直接下载申请表格使用(网址为http://www.tipo.gov.tw/trademark/trademark_table.asp)或径向智慧局4楼资料服务组柜台洽购(每份新台币15元整),电话:(02)23767164;23767165或划拨邮政0012817-7号帐户,户名「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依商标种类及态样不同,注册申请书分类如下:商标/团体商标/证明标章/团体标章4种注册申请书,并依商标样态得选择下列书表使用:(http://www.tipo.gov.tw/trademark/trademark_table_register.asp) · 一般商标注册申请书 · 颜色商标注册申请书 · 声音商标注册申请书 · 立体商标注册申请书  
  
问 3.5. 未成年人是否能申请商标? 
答 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检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书,得申请商标注册。 
  
问 3.5.1.二以上申请人想要共同取得一个商标权,是否能一起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答 二以上申请人想要共同取得一个商标权,依商标法第2条之规定,可以一起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具名,并指定其中1人为代表人(应受送达人)。未指定代表人(应受送达人)者,本局将以申请书上所列{dy}顺序申请人为代表人(应受送达人)。 
  
问 3.6. 分公司是否能申请商标?  
答 不可以。分公司因不具独立之人格,不得为权利义务之主体,应以总公司名义申请商标注册。 
  
问 3.7. 设立中的公司,可否以筹备处名义先行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答 可以。实务上认为设立中公司即为成立后公司之前身,二者属于同一主体,惟公司设立登记后,仍须补正公司设立登记资料。 
  
问 3.8. 商标注册申请是否一定要委任商标代理人? 
答 商标注册申请可以委任商标代理人办理,亦可自行提出申请。民众自行准备及检送商标申请书件,须注意符合商标法所规定的要件,若需要协助得洽询智慧局商标服务台(电话02-23767570),但不提供选任商标代理人的服务。(§8) · 民众若选择委任商标代理人,则未来有关商标申请程序及补正事项将联系该商标代理人。 ·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无住所或营业所者,则必须委任在我国内有住所的商标代理人办理。惟外国公司经我国公司法认许并设有分公司营业所者,自得记载我国营业所及其代表人,而毋庸委任商标代理人。 
  
问 3.8.1.共有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委任商标代理人办理,应如何出具委任状? 
答 基于权利单一及申请送件行为单一,共有商标注册申请案,如果委任商标代理人办理,应由申请人共同委任代理人,若申请人个别出具委任状,委任相同的代理人,应在委任状上明示共同申请之意思表示,例如:「基于与***(其他共有人)共同提出共有商标申请,委任***代理人代理共有商标之注册申请及其他事项」。 
  
问 3.9. 如何检附申请书表内的商标图样? 
答 「商标图样」主要用以表现申请人所欲申请注册的商标,并登载于商标公报以提供民众查阅,避免业界重复设计或使用。申请人应用坚韧光洁的纸张(Ex.影印纸),检附长宽{zd0}不得超过8公分;最小不得小于5公分的商标图样5张,如为彩色者,应另附加黑白图样2张,并勿使用相片纸,以免褪色或无法粘贴于注册证。(商施§8) · 申请注册颜色商标者,并需载明该颜色及相关说明。请参考申请须知内容http://www.tipo.gov.tw/trademark/921128/note/01-2颜色商标申请须知.doc)(商施§9) · 申请注册声音商标者,除以五线谱、简谱或描述说明表示的图样5张外,同时检附存载有该声音的wav档光牒片。请参考申请须知内容http://www.tipo.gov.tw/trademark/921128/note/01-4声音商标申请须知.doc)(商施§10) · 申请注册立体商标者,除检附可表现该立体形状的图样5张外,并得同时检附5张以下不同角度相同比例的视图或样本。请参考申请须知内容http://www.tipo.gov.tw/trademark/921128/note/01-3立体商标申请须知.doc)(商施§11) 
  
问 3.10. 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名称栏应如何填写? 
答 申请人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应求具体明确,以确认商标权利及刊载商标公报提供民众查询。 · 申请人应依商标法施行细则第13条附表指定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可询问商标服务台(02-23767570)或参考网路上资讯(http://www.tipo.gov.tw/trademark/trademark_law/now/trademark_law_1_4_1.asp)。 · 商品/服务名称得就实际市场交易时所常用的称呼加以列举,个案中商品/服务的名称若因系新产品或服务,或系翻译名词而无法确定者,得检具实际使用商品型录或其商品功能、用途、原材料以及所指定之商品已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等相关资料以供审查。(可参考本局出版的「商品及服务近似检索参考资料」或网路上查询http://203.69.69.28/TIPO_DR/GoodsIPO.html)。(商施§13) 
  
问 3.11. 未于国际分类中明列的商品,是否可申请商标注册? 
答 商品名称未明列于国际分类中,仍可依其性质、功能、材质等同一或类似性所归属的类别提出申请。申请前若有商品应归属类别疑义,亦可先电话询问商标处服务台(02-23767570)。 
  
问 3.12. 台湾总代理商,可否以外国原厂商标申请注册? 
答 商标乃表彰自己所生产或经纪之商品标志,总代理商为在我国促销并宣传其拣选、批售的商标商品,若得该外国原厂商标权人同意,自得以自己名义申请注册;惟若仅约定为该产品之代理行销,未经同意,自不得将该商标申请注册为自己所有,而应以该外国厂商名义申请注册。 
  
问 3.13. 商标注册得否在网路上提出申请﹖ 
答 智慧局全面电子化申请及审查规划目前尚在执行中,预计近1年内将初步完成网路上传输商标的申请功能。 

4. 缴费 
问 4.1. 申请规费如何缴纳? 
答 商标注册及其他关于商标的各项申请,应缴纳费用如下:(商§11) 申请注册费 商标/团体商标 指定使用之商品为第1类至第34类者 同类中20种以下商品 每类3,000元 
   同类中21种~60种以下商品 每类5,000元 
   同类中61种以上商品 每类9,000元 
  指定使用之服务为第35类至第45类者 每类3,000元  
 团体标章或证明标章  每件5,000元  
· 商标或团体商标,申请「一案多类」的申请规费计算方式,系每一类依据前开「一案一类」的申请规费计算方式计算出各该类应缴纳的申请规费后,再合并加总。例如:甲以一案多类的方式申请商标注册,其所指定商品及服务分别隶属国际分类第30、32、40类,第30类中所指定商品个数为18种,第32类中所指定商品个数为22种,第40类所指定服务个数为62种,则需缴交新台币11,000元整(即3,000元+5,000元+3,000元) · 缴费方式:(1) 现金。(2) 即期之银行支票、本票。(3) 邮政xx。(4) 以邮政划拨方式缴付者,受款人请书明「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帐号为0012817-7,并请务必注明「商标注册案」「申请人名称」「商标名称」「联络电话」等项目(俾便联络)。寄件地址:台北市大安区辛亥路2段185号3楼。(5) ATM转帐(合作金库代号006、帐号0877705658811)。  
  
问 4.2. 可否申请退还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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