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李庄事件远没有落幕的今天,评论得失尚为时太早。但从现有的情况看,李庄能有今天,也确有值得思考的地方。
首先,残缺的法制环境造就了祭品李庄。
尽管建国已六十周年,尽管恢复律师制度已三十周年,但中国的法制环境还远不如人意,法律人艰苦{zy1}的努力,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公权至上的现状。《律师法》遭遇尴尬就是充分的证明。按《律师法》的要求持三证无障碍会见嫌疑人、被告人的美好设定远没有实现。全国只有少数两三个省市的部分地区行得通,绝大部分省市律师对此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可望而不可及。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都无法实现,更不指望其它权利了。
试想,李庄倘若能xxx的自主调查取证,证人也可以自主作证,他何必要百般谋划证人出庭,何必安排他人贿买证人;倘若李刚能轻松自主的会见龚刚模,他何必要和奉命陪同警官大吵大闹,又何必用肢体语言、表情语言对被告人暗示;倘若刑讯逼供在中国早已绝迹,他何必要千方百计甚至不择手段谋求法医鉴定?倘若能象某些发达国家那样,法律规定辩护人不在场,不允许对嫌疑人进行审讯,那李庄现象将永远不会出现。
总之,是特殊的法制环境造就了李刚。即使李庄构成犯罪,也是被逼良为娼。
其次,重庆的打黑斗争需要李刚为祭品。
对于重庆的打黑,毋庸置疑是大快人心的,得到了包括十五万律师在内的全国人民热烈支持和坚决拥护。但打黑不能乱打,更不能黑打。
在重庆打黑的前期,已经出现辩护律师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问题。打黑的决策者和执行者,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对律师参与打黑斗争的排斥心理,认为律师是打黑斗争的绊脚石。随着打黑斗争的深入,大量案件的诉讼环节都有律师参与,众多的外地律师,特别是北京律师的不断涌入,给重庆司法机关形成了不小的思想压力。其实对重庆司法机关来说,这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是锻炼队伍、提高队伍素质的良好时机,应当变压力为动力,面对挑战、抓住机遇,把业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案件办的更加扎实,使其经得住历史和时间的检验。
然而,重庆司法机关没能抓住机遇、完善自己。相反,却选择了杀一儆百的盲目决策。
正在此时,李庄恰如其分的及时出现了。于是,你不下地狱谁下地狱!
再次,李庄自身的性格弱点,奠定了自己的祭品命运。
众所周知,李刚无疑是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思路敏捷、敢辩善变是其突出的优势,也确实成功办理过诸多重大刑事案件。但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过于强悍,就显得锋芒毕露;狂傲不羁,就容易个性张扬。
行为决定习惯,习惯决定性格,性格决定命运,这是对人xx展轨迹的准确概括。李庄也不例外。
就本案来说,会见时面对xx的强行参与,如果李庄处理的再婉转些;和被告人及其亲属的交谈李庄如果再谨慎些;和警官、法官的交流、沟通李庄如果再谦虚些,对外界的表达、表述、表现李庄如果再低调些,一切都可能不会发生。尽管重庆打黑需要祭品,进去的也未必是你李庄。
李庄啊,李庄,一位有诸多缺点的优秀刑辩律师,逃不出性格决定命运的客观规律。虽然你最终必然是无罪的,(只是时间问题)。但由于你桀骜不羁的个性,为这畸形的刑辩体制付出的代价未免太高了。在中国法制进程中,你只是祭品而不是丰碑。如若确似你所说的那样,能“用自己的自由,换取法制前进一小步”的话,大家会向你致敬。我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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