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15个物质的名称以及常见用途如下所示: 物质名称 CAS号 常见用途 蒽油 90640-80-5 橡胶制品,橡胶油,轮胎 蒽油,蒽糊,轻油 91995-17-4 蒽油,蒽糊,蒽馏分 91995-15-2 蒽油,含蒽量少 90640-82-7 蒽油,蒽糊 90640-81-6 高温煤焦油沥青 659969-93-2 用于涂料、塑料、橡胶 丙烯酰胺 硅酸铝耐火陶瓷纤维 - 工业绝热、密封、防腐材料;电热装置绝缘、隔热材料;仪器设备、电热元件的绝缘和隔热材料;汽车行业隔热材料 氧化锆硅酸铝耐火陶瓷纤维 - 2,4-二硝基甲苯 121-14-2 制造染料中间体,xx,油漆,涂料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 84-69-5 树脂和橡胶的增塑剂,广泛用于塑料、橡胶、油漆及润滑油、乳化剂等工业中 铬酸铅 7758-97-6 可用作黄色颜料、氧化剂和火柴成分,油性合成树脂涂料、印刷油墨、水彩和油彩的颜料,色纸、橡胶和塑料制品的着色剂 钼铬红(C.I.颜料红104) 12656-85-8 用于涂料,油墨和塑料制品的着色 铅铬黄(C.I.颜料黄34) 1344-37-2 用于制造涂料、油墨、色浆、文教用品、塑料、塑粉、橡胶、油彩颜料等着色 磷酸三(2-氯乙基)酯 115-96-8 阻燃剂、阻燃性增塑剂、金属萃取剂、润滑油、汽油添加剂,以及聚酰亚胺加工改性剂 这15种物质中有5种为多环芳香族中的蒽类物质,用于制造橡胶制品,均被视为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毒性物质,15种物质中由德国提名的就有8种。消费者有权问询其消费产品所含SVHC物质的情况,并有权在45个工作日内得到答复。 ECHA有望于明年就哪些物质应纳入附件十四中优先作授权处理提出建议。成员国委员会已就此进行了讨论。ECHA目前的决定是以REACH法规第58(3)条为基础的,法规将优先处理的三个主要标准定义为:高产量;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毒性;具有广泛和分散的用途。ECHA的提议将于明年4月27-28日召开的成员国委员会下一次会议上进行复审。 上述15个物质被列入SVHC清单之后,意味着更多的企业必须为这些物质承担相应的义务,对企业的要求: 从2010年1月开始: 物质:如果物质被归入SVHC清单之中,则物质供应商需向他们的客户提供一份安全数据表(SDS)。
混合物(即配制品):如果混合物本身不被分类为危险,但是其中至少含有一种SVHC,且单个SVHC的质量百分浓度在非气态配制品中不低于0.1%,体积百分浓度在气态配制品中不低于0.2%,则供应商在收到混合物的接收者的请求时,必须提供一份SDS。 物品:物品中含有SVHC质量百分浓度超过0.1%时,则供应商需向物品的接收者提供其可获取的充分信息,或应消费者请求,在45天之内向其免费提供可获取的充足信息。 在2011年6月1日前 在物品中质量百分浓度超过0.1%,总量大于1吨/年的SVHC,必须完成向ECHA通报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