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我们在这里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由于建筑业的税率要比服务也偏低,所以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工程承包公司参与订立分包和转包合同比较合算。
A单位发包一建设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B的协助下,施工单位C通过竞标{zh1}中标,于是A与C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B公司未与甲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合同,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C支付B公司服务费用1000万元。
那么可以得出,B公司应纳营业税为1000×5%=50(万元)(城建税等附加暂不计算)。
如果B公司直接和A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然后B公司再把该工程转包给C公司,分包款为7000万元。这样,B公司应缴纳营业税为:(8000-7000)×3%=30(万元)(城建税等附加暂不计算)。
由此可见,通过税收筹划,B公司可少缴20万元的税款。
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进行工程承包合同的税收筹划关键是与工程相关的合同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同时,还要保持总包与分包合同条款的完整性。除此之外,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营业额包括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对建筑业规定了分包或者转包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