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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之鑫-国企“蛀虫”难逃加刑追击 [转贴 2009-11-11 20:44:50]   

  群众举报,贪官落马,一审判刑3年,缓期4年执行 群众再举报,再审改判10年

  在长沙市开福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廖耀群的办公桌上,放着一堆糖,他们是湖南省林业机械厂的老职工自发送来的。近日由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曾逢春受贿案,原审判决为3年缓期4年执行,经法院再审后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老职工xx喜悦,拍手称快。

  【案发】 前年涉嫌受贿被逮捕

  曾逢春,男,52岁,出生于湖南省桃江县。原系湖南省林业机械厂厂长、党委书记(正处级干部);原湖南林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曾在湖南省林业机械厂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大肆受贿,致使企业濒临破产。职工对其强烈不满,向检察机关举报。2007年2月8日,曾逢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立案并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执行逮捕。

  【受贿】不出资获25万分红

  曾逢春{zd0}两宗犯罪事实,一是李某“赠予”的爱地林苑A栋601号商品房,价值26.649万元。

  1994年,曾逢春担任湖南省林业机械厂厂长兼任书记。承包商李某得知厂里要集资建职工宿舍,主动找到曾家里,请求帮助,还一次次把一万、两万的钱放在其电视柜、沙发等处。1994年—2000年期间,李某4次从曾处获得工程上的“照顾”。2004年,得知李某有商品房要出售,曾提出了购买要求。李某将房落在了曾母的名下,并开具了2张共计26万元的假收据。

  二是曾逢春非法获得25万元的红利。1996年7月,省林机厂出资700万,职工出资300万成立了林苑公司,当时每股1元。2003年林机厂决定将这700万的股份以1.02元的价格向社会出让。洪某等3人找到曾某欲购买股份,曾某利用这次机会以其弟媳谭江英的名义在不出资的情况下获得100万股份。两年从中获得分红25万元。

  【初审】判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2007年9月29日,曾逢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当时价值26.6万余元的商品房因证据不完善未予认定。

  【再审】 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一审判决后,缓刑考验期内的曾逢春又神气活现地出现在机械厂。大家愤愤不平,再次向开福区检察院提供和反映情况。“务必将该案查深查透,决不能让犯罪分子存有半点侥幸!”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丁晓波检察长拍案而起。

  2008年11月23日,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调查情况后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12 月3日,市人民检察院以“曾逢春犯受贿罪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由,将该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年12月10 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原判决,指令开福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

  主管刑检工作的廖耀群副检察长亲临一线再次缜密地访查,李某最终承认当曾某得到被举报经济问题后,与李某串供。那两张房款收据确实虚构。还另外新发现了曾逢春曾收受湖南林苑置业有限公司25万元的分红贿赂。

  2009年9月16日,该案再次在开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控辩双方经过一番激烈交锋,最终法院认为曾逢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57万余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处没收10万元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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