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11 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 为进一步方便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完善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制度,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目 录 {dy}章 总 则 {dy}章 总 则 {dy}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dy}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三节 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第四章 记分和审验 第四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国家之间对机动车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