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县(市)局:
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1月11日在《沈阳日报》刊登,关于调整沈阳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zd1}缴费基数的通告精神,调整从业人员社会保险{zd1}缴费基数,要求各单位立即按照通告执行。
附:
因《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09]10号)第三条“以2008年为基数,今年不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zd1}缴费基数”,文件执行期限截止到2009年的12月31日。故从2010年1月1日起,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从业人员,将原执行和原选择以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280.92元为缴费基数的,调整为以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95.33元为缴费基数。个体从业人员原选择养老保险{zd1}缴费档次月缴费额由273.73元,调整为335.53元。望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从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特此通告。
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