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果品加工企业,外购的水果可以使用农产品收购xx计提进项税。同时,我公司建有水果种植基地,生产的水果供自己加工产品,但不能使用农产品收购xx。请问,果品加工企业用自产水果加工产品能计提进项税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xx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xx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xx或者销售xx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xx、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xx和农产品销售xx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根据上述规定,购进货物和接受应税劳务,符合条件的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企业自己生产的货物无法取得相应的xx,不能抵扣进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