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出租合同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就下列商铺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坐落在信宜市镇隆开发区部位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加工不锈钢门行业使 用, 房屋建筑面积36平方米,每月租金人民币肆佰元。
二、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地产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当地房地产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租赁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时间两年。
根据市场物价上涨的需要,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增加租金。租金按季度结算,由乙方在每季度的前一个月缴付下季度租金给甲方。
四、在租赁期内,甲方负责承担下列责任:
1.依约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2.租赁期内,甲方须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事前征得乙方同意。
3.租赁期届满须收回出租房屋的,应在租赁期届满前通知乙方;如该房屋继续出租的,乙方可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五、在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下列责任:
1.依约按时交纳租金。
2.将商铺转租、转让、分租应事前征得甲方同意。
3.因使用需要对商铺进行扩、加、改建或者室内外装修,应经甲方同意。
4.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水电、物质财产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5.租赁期内,乙方须提前解除合同的或合法转行其他生意的,应事前征得甲方同意。
六、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规定的条款或者违反国家、省、市房地产租赁管理的 的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额的千分之一收取违约金。
3.租赁期内任何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而单方解除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七、 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