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4日,被告《中国青年报》公开发表《重庆打黑惊曝“律师xx门”》一文,引起社会极大反响。现从网上转载一封北京律师协会的起诉书。
被告郑琳虽然不是学法律的,也曾为推动中国法制的进步做出过贡献。她曾经的报道推动了一个法律的建立,为百姓带来福祉;她曾经的个案监督让法院枪下留人,挽救了一个被冤屈的生命;她曾的调查报告惊动高层,一项损害公民利益的决策被及时叫停。但是她的《重庆打黑惊曝“律师xx门”》令律师界无法原谅。开始我不相信此文出自郑琳之笔。后来知道是由于出稿仓促,未及仔细审查。不管怎么说,把“捞人”“捞钱”“xx”这些词汇用在律师身上,丑化了律师的形象。我对郑琳没有敌意,但针对《重庆打黑惊曝“律师xx门”》一文的起诉,我xx支持。
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北京市律师协会。 法定代表人:张学兵,男,该会会长。 被告人:郑琳,女,成年,中国青年报社法治社会部主任、记者,电话:010-64098254。 被告人:庄庆鸿,男,成年,中国青年报社法治社会部记者,电话:010-64098244 。 附带民事被告:中国青年报社。 法定代表人:徐文新,男,该报社社长。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郑琳、庄庆鸿侮辱、诽谤罪刑事责任; 2、判决三被告承担赔礼道歉、xx影响、恢复名誉之民事侵权责任; 3、判决被告中国青年报社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元。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2月14日,被告《中国青年报》公开发表《重庆打黑惊曝“律师xx门”一文》,署名记者郑琳、庄庆鸿。该报道文章严重背离客观公正之新闻原则,通过虚构、编造大良不实情节,记者个人主观臆断,对我会所属律师组织、律师进行了人格侮辱、诽谤。该报道记者之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侮辱诽谤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犯罪事实之一:人格侮辱,把律师执业贬称为“混迹律师界”,把律师旅行辩护职责贬称为“捞人”,把律师收费贬称为“捞钱”。 原报道“李庄,48岁,混迹律师界十余年,其所在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京城也颇有“背景”。注重“身价”的李庄此次肯来重庆打涉黑官司,除受龚刚模的生意伙伴相邀答应来‘捞人’,其实更重在‘捞钱’。” “‘捞钱’到账,李庄等人便着手实施‘捞人’”。 “李庄告诉龚刚模的亲友,自己要快速组建一支‘跨区域打捞队’。 犯罪事实之二:恶意编造所谓“捞人广告”,诽谤我会律师。 原报道“欣喜之余,李庄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此情节xx由记者编造,无任何事实依据,一句“京城同行” 把对个别律师的侮辱扩大到对我会全体律师之恶意诽谤。 犯罪事实之三:把对个别律师行为评价扩大到侮辱诽谤我会全体律师。 原报道“重庆打黑除恶一系列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到重庆代理涉黑诉讼’一时成律师界热门。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 李庄律师罪与否,尚在未定。即若已经定罪,也只是其个人之责。“许多北京律师”指谁,“潜规则”是何种规则。 该报道发表后,国内许多网络媒体予以转载。由于被告的虚假报道误导,导致众多群众、网友对我会律师组织、律师,甚至对我国律师制度产生严重负面评价,给我会广大律师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实属后果严重、情节恶劣。 综合以上事实,被告郑琳、庄庆鸿,主观上通过捏造事实在中央媒体公开发表的方式侮辱、诽谤我会所属律师组织、律师,已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郑琳、庄庆鸿之行为构成侮辱、诽谤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之行为也形成民事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我会要求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1、 中国青年报社、郑琳、庄庆鸿以公开、书面方式向我会致歉; 2、 在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及法治网、中国律师网刊载致歉启事; 3、 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 元。 我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北京律师的自律性行业组织,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反映会员诉求系我会之基本职责,谨代表我会律师事务所会员、律师会员具状告诉,请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北京市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