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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1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王正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dy}章总则
  {dy}条为规范市场中介组织(以下简称中介组织)的行为,提高中介组织的服务质量,保障市场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市场中介服务,对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市场主体委托,有偿提供鉴证性、代理性、信息性等服务的下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提供鉴定、审计、评估、检测、检验、公证、认证等鉴证业务的鉴证性服务组织;
  (二)提供法律事务、招投标、工商登记、专利、商标、税务、保险、因私出入境、演艺、理财、代建、监理、寄卖、拍卖、广告、经纪等代理业务的代理性服务组织;
  (三)提供婚姻、人力资源、公路运输、出国留学、信用、技术、财务、档案、家政等信息咨询的信息性服务组织;
  (四)提供多种中介服务的综合性组织;
  (五)提供其他中介服务的组织。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活动,是指中介组织接受市场主体委托,运用专门知识、技能或者掌握的信息,向委托人有偿提供鉴证性、代理性、信息性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对中介组织的管理实行政府规范引导、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行业协会自律约束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别负责对有关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已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和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
  2.财政部门负责对会计、财务等资产评估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
  3.审计部门负责对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进行监督。
  (二)主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1.民政部门负责在民政登记的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
  2.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拍卖行、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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