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与老人的抚养关系不成立,我们才是合法的继承人!”
李大海(化名)、邵红(化名)两位老人生前也许没有想到,夫妻俩去世后留下的那点财产会引发亲人间的争夺之讼。近日,玉林市玉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继承纠纷。
随着庭审调查的深入,旁听者了解到——
李大海和妻子邵红生前均是玉林某股份有限公司的退休职工,两人没有生育。随着年纪的不断增长,体弱多病的两位老人需要人来照料,如何解决养老送终问题成了他们的心病。
1993年的{yt},两个老人在与朋友聊天时,谈到了他们的心事,热心的朋友就给了他们一个建议,劝他们可以按农村过继的习俗,收养一个继儿,这样就可以有人来照顾和养老送终了。听了朋友的话,两个老人想想也有道理,于是就开始物色合适的人选。邵红老人想来想去,就想到了自己亲弟邵超(化名)的儿子邵强(化名)。经与老伴商量,两人都认为邵强比较合适,就决定收养他。
征得邵强及其父母的同意后,1994年6月8日,李大海和邵强的父亲邵超签订了一份过继协议,约定由邵红的胞弟邵超交其亲子过继给李大海,邵强的工作调出由邵超完成,调入由李大海完成。协议签订后,两个老人想法把邵强从北流调回了玉林一家医院工作。
时间进入2008年,老人邵红和李大海因病在5月和7月相继去世。在办完了老人的后事后,两位老人的遗产归属问题摆在了亲人的面前。
李大海的胞兄李祥(化名)、胞妹李云(化名)向邵强提出了他们的想法,说两位老人没有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早已去世,两个老人的财产应由他们兄妹俩来继承。
对此,邵强并不认可,他认为自己已是两个老人的继子,财产理所当然应该由他来继承,他不同意将老人的财产交出。
双方协商未果。2008年12月,李祥和李云兄妹俩将邵强告上了法庭。
“要求确认我们是李大海、邵红夫妻的遗产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老人的房屋、股票、存款、抚恤补助金、家电等财产,被告邵强要返还其非法侵占的人民币共18716.55元。”庭上,李祥、李云提出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他们认为,他们是李大海的胞兄妹,而老人没有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早已去世,他们没有{dy}顺序继承人,因此,邵红病故后其遗产全部由李大海继承,李大海病故后其遗产没有{dy}顺序继承人,依法应由李祥、李云来继承。对被告邵强是否为继承人,他们说,邵强只是邵红的侄子,不是老人的合法继承人。其利用在医院工作的便利条件,在老人住院期间,取得老人的信任,并拿走了老人家里的钥匙,骗取了老人的银行存折的密码。在老人去世后,邵强又非法侵占了老人的存款和股票,并领取了部分存款和单位发的补助款。
“我是老人的养子,又尽了全部的赡养义务,老人的全部遗产应当由我来继承!”庭上,邵强对李祥、李云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反驳。邵强说,从1994年6月8日起,自己已过继给两个老人,户口也迁入到老人的户口上,至老人去世时止,一直与老人共同生活,双方共同生活了十几年,依法已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是{dy}顺序的继承人。同时,在共同生活期间,对老人进行悉心照顾,有病有痛精心护理,特别是在两位老人前后十多次住院期间,不仅自己亲自照顾了老人,还为老人支付了巨额的医药费,想尽办法哄老人开心。在老人病重期间,除了自己照顾他们,还不惜高价请护工专门护理。老人去世,一切后事也是他操办。并且,邵红老人生前通过录像的方式立了口头遗嘱,将她全部财产归邵强所有。而李祥、李云只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且不管老人生前或死后,均没有尽过半点义务,因此,他们无权继承老人的遗产。
对李祥、李云提到要求邵强退出侵占的18716.55元,邵强认为是另一法律关系,况且领取这笔款在老人生前已征得同意,并已全部用于救助老人和办理他们的后事。
在庭审当中,邵强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向法庭提交了《过继协议》、单位证明、户口本、录像等证据。
邵强的代理人认为,按照我国《收养法》和《{zg}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规定的意见》(编者按:此“意见”早已失效,邵强的代理人不宜再适用此“意见”)的规定,应认定邵强与两位老人的父母子女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是被继承人的{dy}顺序继承人,李祥、李云主张是“认契爷”是毫无道理的。并且,在老人生前或死后,邵强已尽了全部的赡养、扶助义务,按《继承法》有关规定,老人的全部遗产应由邵强一个人继承。
到底谁有权继承老人的遗产,到了庭审的调解阶段,双方仍在争论不休。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大,无法调解,法庭将择日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