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起名新规本月实施
本月起,《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据相关人士介绍,本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字样。
   《办法》规定,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才能使用。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办法》还明确指出,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等字样。而“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的字词一律不得使用。
    另外,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先到先得。个体工商户若擅自使用已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的行为,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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