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暂估收入入账,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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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xx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

凭据的当天;先开具xx的,为开具xx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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