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暂估收入入账,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深圳会计实操培训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深圳会计培训提供欢迎光临公司网http://www.kj0755.com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xx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
凭据的当天;先开具xx的,为开具xx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