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出台办法约束回收行为 22点后严禁收废品

今后,省城市民将不会被废旧金属回收、切割时产生的噪音所“骚扰”。记者昨日从合肥市供销社获悉,《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出台,自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将对废品回收经营户的行为进行约束。

市区干道不设回收点

据悉,再生资源的主要品种包括废旧金属、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及其他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品等。考虑到回收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环境、噪音污染问题,此次出台的《办法》对回收站点设置作出了明确规定。铁路、港口、机场、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企业周围500米范围内及市区主次干道两侧,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已经设立的,应当逐步迁出。此外,新建住宅区也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要求预留建设社区回收亭(站)所需场地。

22点后严禁“收破烂”

近年来,一些从事废品回收尤其是废旧金属回收的经营户租用居民区的房屋从事回收、装卸活动。由于经营户切割、拆解金属产生的噪音常常会让居民区内的居民叫苦不迭,此外,少数人利用“收废品”之名行偷盗之事也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办法》为此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要加强火源、电源安全管理;22时至次日6时不得在居民区内从事收购、装卸、金属拆解活动;在回收、中转、加工处理过程中,不得占道经营。同时,经营者也应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并定期xx,严格控制噪声、粉尘、污水、异味等污染,不影响周边居民工作和生活环境。

偷盗窨井盖有法治

《办法》首次对生产线废旧金属、废旧城市公用设施和特殊行业专用器材的回收管理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回收行为,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这就从法规上对目前偷盗窨井盖、通讯光缆等不法行为进行了约束。《办法》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特种行业专用器材和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零部件;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各种危险品;国家法定的历史文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凡是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修、管理单位需要处理废旧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特殊行业单位需要处理废旧专用器材的,应当出售给指定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凡是违反规定,发现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凌玲、黄卫、钱定果)(来源: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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