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公司一项水处理系统发明专利被宣告无效_李建伟_新浪博客

自己已有的专利申请新的发明专利            

北京某公司一项水处理系统发明专利被宣告无效

 

本报讯 (记者 李建伟  北京报道 ) 拿自己已有的专利中的技术方案,经过简单改头换面重新提起新的专利。日前,北京市某水处理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某公司)一项水处理系统发明专利,被北京市一中院认定为缺乏创造性,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宣告决定。

    2003年年129日,北京王清熙水处理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的一项“水力自动化全塑水处理系统”发明专利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97103652.7号。20041210日,该发明专利变更为北京市公司。

200795日,请求人北京市碧波水处理设备厂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供了该厂早在申请日前的1991年生产销售与该专利权相同的水处理设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司令部游泳馆投入使用的照片及购销合同,同时该厂还出具了1992年、1994年专利号分别为CN2172285YCN2109388U两项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还是某;而且1992年申请的专利目前已经保护期满,属于无效专利,技术方案已经属于公知技术领域

在口审中,被请求人某称,请求人出示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正是自己本人。并认为目前水处理系统中过滤器件普遍都是采用铸铁或者玻璃材质,而新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中,采用全塑材质是一种创新。

 经过口头审理,复审委认为,王某发明专利中的多功能溶药、除药、投药机等结构,与王某在先获得授权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相同,而且申请专利前包含该技术的产品已经在工程中公开销售使用;新专利中将过滤机和加药机全部采用全塑材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该手的使用也并没有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2008328日,专利复审委裁定ZL97103652.7号发明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王某不服该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向北京市{dy}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910月,法院作出维持复审委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在上诉期限内,王某没有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资深专利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小伍认为,《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规定,“评述发明的创造性时,要与该发明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进行对比,并未对其发明人是否为同一人做出限制”。拿已有的专利、甚至是失效的专利来申请新的专利,将造成专利审查、复审、司法审判资源的浪费,也是一种不正当手段获取专利的行为,阻碍和限制了行业技术进步。同时,他也告诫企业要把握好专利申请的时间性战略,选择好专利提交申请的合适时机,以防造成自己技术手段的提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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