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棋玩法规则(2)_千里马_百度空间

第三章 裁判法则

 第17条 行棋
  1、已由赛会确定先后手的比赛中,如开赛后拿错黑白棋,在第10手之前(含)允许改正。超过10手棋之后,一律不予改正。此后的编排工作以原先赛会确定的为依据。
  2、一方并未表示弃权,另一方连下两着,判第二着无效并警告一次。
  3、棋子离手,表示着子权完成。完成着子权后,再将棋子拿起下在别处,称为悔棋。发生悔棋时,由对方于下一手着手之前向裁判提出方为有效。悔棋无效,判棋子放回原处,并警告一次。如一方的棋子不慎掉落于棋盘,经对手同意后,允许其拣起后任选着点。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裁判长裁决。
  4、在使用计时器的比赛中,须于着子之后才能按计时器。着子之前或与着子同时按计时器的,判警告一次,不改变计时器读数。
  5、比赛途中如发现前面下的棋子已有移动,在双方意见一致的前提下,应将移动之子挪回原处。无法确认原处时,允许挪子于双方一致认可的点。如果双方无论如何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裁判长可根据移动之子对棋局进程的影响程度,判:
  (1)移动之子挪至合理点;
  (2)移动之子有效;
  (3)和棋;
  (4)重赛;
  (5)双方均负。
  采用电脑进行积分编排的比赛,由于编排时成绩一项不可空缺,不能判双方均负时,允许采取抽签办法决定轮次的编排。
  如有故意移子的证据,则应判移子者为负。
  6、比赛中,因非对局双方原因造成棋局散乱,经复盘,如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应按复盘次序继续比赛。如果无论如何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裁判长可根据实际情况,判:
  (1)和棋;
  (2)重赛;
  (3)双方均负。
  双方均负之后的抽签,按第三章第17条第5款的原则处理。
  如对局者确属无意中散乱了棋局,允许复盘续赛。不能复盘的,则判散乱棋局一方为负。

 第18条 提子
  1、下子后,误提对方有气之子,判误提者警告一次,将有气之子放回原处。
  2、下子后,未提或漏提对方无气之子,判未提、漏提者警告一次并提取无气之子。
  3、劫争须找劫材时未找而提劫,判提劫之手无效,弃权一次并警告一次。

 第19条 禁着点
  棋子下在禁着点上,判着手无效,弃权一次。

 第20条 禁止全局同形再现
  全局同形再现是妨碍终局的{wy}技术性原因,原则上必须禁止。
  1、禁止单劫立即回提;
  2、禁止假生类多劫循环;图三黑A位提劫为假生。

  3、原则上禁止三劫循环、四劫循环、长生、双提两子等全局同形再现的罕见特例。根据不同比赛,也可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如无胜负、和棋、加赛等。图四为本款所涉及的特例。


 第21条 终局
  1、轮到着手的一方提议终局,随之放弃着手。如果对方不同意就此终局,则应允许对方着子。放弃着手方随即恢复着手权利,对局重新开始,直至双方一致同意终局。
  2、双方已经确认终局,如果盘上尚留有可争之点,其归属按双活方式处理。例如图五A点。

                                   
图五                图六

  3、双方已经确认终局后,一方或双方即使又发现了有效手段,也不允许重新开始对局。例如图六黑A之类的有效手段。
  4、对死棋和活棋的确认,对局双方意见必须一致。如有争议,重新开始对局,由认为是死的一方先下,以实战解决。

 第22条 计时
  1、赛场和住地分离的,比赛开始时,棋手迟到不得超过1小时(含),超过这一时限判负。未超过这一时限的,在其规定时限内加倍扣除。暂停后续弈时迟到,一律打开计时器进入自然计时状态,但不设迟到判负时限。
  2、赛场和住地基本上同在一处的,比赛开始时棋手迟到不得超过15分钟,超过这一时限判负。其他规定同上款。
  3、双方迟到应按以上两款分别处理,直至判双方负。关系到下一轮抽签时,按第三章第17条第5款原则处理。
  4、在不设规定时限或规定时限很短的快棋比赛中棋手迟到,应实施按时缺席读秒。棋手在读秒过程中入座,允许参加比赛。如读秒过程告终,棋手即自动失去该局参赛资格。
  5、读秒至{zh1}1分钟超时而未着子,原则上应按判负裁决,但经读秒方申请,也可视为放弃着手权使用虚着,改判弃权一次,允许续弈,继续实施原先读秒方式。
  6、提子是着手的组成部分,包含提子的着手,必须全部提清之后方可按钟,违者判警告一次,不改变计时器读数。读秒过程中出现提子,仍视全部提清为着手结束,应照常读秒。
  7、读秒期间棋手在对方思考时间之内离席,须征得裁判员许可,每局xx一次。其余情形的棋手离席,一律照常读秒。
  8、比赛开始之后,发现计时器故障和失准,读数总和的误差超过每小时2分钟(含)的,应立即更换计时器,并参照双方已用时间按比例拨正时间。误差小于此数的,可以更换计时器但不改拨时间。单方面的时间读数改拨,须经裁判长的认可。
  9、比赛暂停时,裁判员应将前半段双方用时记录在案并经对局双方确认。续弈时如发现计时器故障和失准,并且找不到前半段双方用时书面记录时,前半段用时判为双方均摊,对执行裁判员另行教育和处罚。

 第23条 赛场纪律
  1、在比赛中下假棋、搞君子协定等xx行为,一经查实,可对有关棋局立即判负或判双方负。如现场已经宣布了比赛结果,已经按这一结果进行了下一轮抽签,甚至在经过数局之后才证实xx行为,仍允许作出部分或全部取消单方或双方成绩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允许作出今后的停赛处罚。
  2、棋手报名参赛后,无正当理由,部分或全部退出比赛除对有关棋局判负之外,允许作出今后的停赛处罚。
  3、对于比赛中严重妨碍对方思考和扰乱赛场秩序的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允许判警告一次或判负。
  4、比赛中和暂停时,当局者与其他人议论该局或者查阅有关资料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允许判警告一次或判负。
  5、比赛中违反第二章第15条第5款交谈规定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允许判警告一次或判负。
  6、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竞赛规程规定的开、闭幕式和其他礼仪性、公益性、宣传性活动的棋手,除通报批评之外,根据情节和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允许作出降一个名次发放奖金及停赛处罚。
  7、在赛场中禁止正在参赛的棋手的手机、呼机发出响声,初违者判警告一次,再违者判负。凡注视手机、呼机屏面显示内容的,一律判负。已赛完的棋手及不参赛的棋手在赛场中使用手机、呼机的,由大会通报批评。
  8、棋手在对局中违反赛会禁烟规定而吸烟者,判警告一次。再违者判负。

 第24条 警告处罚
  1、被判警告一次时,该局计算胜负时在原规定基础上,被警告方罚出一子。
  2、一名棋手在一局中,被判两次警告,则判该局为负。
第四章 比赛办法

 第25条 比赛的种类
  1、个人比赛
  2、团体比赛
  有两个以上的队参加,每队人数相等,通过事先约定的比赛方法分出胜负的比赛称为团体赛。团体赛是个人比赛的延伸,比赛类型有:分台定人制、定台换人制、临场出人制、全队轮赛制、队员总分制等。
  目前的全国团体赛一般采用分台定人制,各队按棋手段位结合近期公布等级分,排定台次,台次一经排定,比赛中不得更改。现行的职业联赛,采用临场出人制,即赛前由教练员排定出场名单,棋手可以替换,台次可以任意变动。
  在允许有替补队员的比赛中,替补细则由赛会竞赛部门制定。
  3、棋手的段位及段位赛
  段位是根据体育运动技术等级的要求,结合围棋项目实际而设置的棋手技术等级制度。职业棋手设初段至九段等9个等级;业余棋手设1段至7段等7个等级。职业段位和业余段位是性质xx不同的技术等级,职业棋手的段位主要通过全国段位赛获得,段位的晋升有专门设置的制度。而业余棋手的段位,主要通过参加地方举办的省、市、县等不同等级的比赛,及省、市、县等不同等级段位等级赛获得。参加xxxx的全国性大赛,获得相应的成绩,经批准可以获得业余6段的段位。经特别认定的业余围棋锦标赛{gj},可以获得业余7段称号。

 第26条 比赛办法
  根据参加比赛人数的多少,赛程的长短,可采用不同的比赛办法。
  1、淘汰制比赛:分单败淘汰、双败淘汰和多败淘汰三种,败局超过限度即被淘汰,被淘汰者即失去继续比赛资格。
  2、循环赛制比赛:分单循环、双循环和多循环三种,是由参赛个人或队,与其他参赛者逐一比赛的赛制。
  3、积分编排制比赛:以积分的相同或相近为主要原则而进行编排的比赛,为积分编排制比赛。由于它的轮次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增减,赛程介于淘汰制和循环制之间。
  4、积分编排加淘汰:在积分编排比赛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多败淘汰进行的比赛叫积分编排加淘汰赛。这一方法适合使用电脑编排,必须注意参赛人数和淘汰人数的比例,并且始终要保持参赛人数为偶数的原则。
  5、多局决胜制:在某些重大的比赛中,冠亚军决赛采用多局决胜制。最少为3局2胜制,最多为7局4胜制等。
  6、擂台赛:用打擂台的形式进行的团体对抗赛。参赛的人数由双方事前商定并排定出场顺序。

 第27条 成绩的计算
 1、个人赛:记分办法:每局棋的结果,在成绩表上,胜者记2分,负者记0分,和者各记1分。
  名次确定:
  ①采用循环赛制的比赛,计算成绩时,积分高者名次列前。如遇积分相同,则按下列原则依次比较,直至区分出名次。
  A、累计个人所胜对手积分,加上所和对手积分的一半进行相互比较( 胜者小分),分数高者名次列前。
  B、整个比赛,警告次数少者名次列前。
  C、如不允许名次并列,可加赛或抽签区分名次。
  ②、在采用积分编排制的比赛中,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办法区分名次:
  A、比较总得分,总得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得分计算公式为:
  总得分=个人积分+(- 轮次 ) 如总得分相同,则按上项B、C二条区分名次。
  B、比较积分区分名次,积分高者名次列前。积分相同,比较对手积分区分名次。如对手积分相同,则按上项B、C、二条区分名次。
  2、团体赛:
  记分办法:
  团体赛每人局分的记法和个人赛相同。每场比赛根据两队间局分的多少记场分。局分多者为胜,场分记2分;局分少者为负,场分记0分;局分相等者为平,场分各记1分。
  名次的确定:
  1、在循环赛制的团体赛中,各队所得场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场分相同,局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局分相同,比{dy}台棋手的局分,高者名次列前;以下依次相比,如全部一样,允许并列。
  2、在积分编排赛制的团体赛中,团体成绩根据总得分或总积分的高低区分名次,总得分计算办法与个人积分编排制比赛相同。如相同则依循环赛顺序区分名次。
  3、区分名次的加赛:如比赛不允许名次并列,可安排加赛。加赛的细则,包括局数、时限、团体人数等,由竞赛组织机构事先制定。

 第28条 棋手退出比赛
  棋手退出比赛,按下列办法处理:
  1、比赛尚未开始,有棋手退出比赛,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应重新抽签。
  2、在循环制赛中,如果棋手退出比赛,其已赛局数不足总轮次的一半,则其已赛成绩全部无效。如果已赛局数达到轮次的一半,则其已赛成绩有效,以下的比赛按弃权处理。
  3、在积分编排制比赛中,棋手退出比赛,其已赛成绩有效,以后的比赛不再编排。
  4、在对抗赛或团体赛中,棋手中途退出比赛,已赛成绩均有效,未赛部分均作弃权处理。
第五章 竞赛组织及其他

 第29条 竞赛组织
  根据比赛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比赛的筹备工作,处理竞赛中的问题,做好比赛善后工作。比赛的筹备工作主要是:
  1、根据比赛的规模和条件,聘请相应数量的裁判员,并指定裁判长。如裁判员人数较多,也可以增设副裁判长。
  2、根据报名人数,确定比赛的方法和赛程。
  3、准备比赛的场地和器材。

 第30条 裁判长的职责
  1、草拟本次比赛的竞赛补充规定,提供组委会讨论通过执行。
  2、组织裁判员学习本规则和本次竞赛规程,并进行比赛前的实习工作。
  3、对裁判员明确分工,对严重失职的裁判员有撤消裁判员资格的权利。
  4、主持比赛的首轮抽签,监督比赛的编排及成绩公布。
  5、检查比赛场地、设备及用具。
  6、及时处理裁判员上报的各种问题,处理竞赛工作出现的特殊事例。
  7、比赛结束后,向大会宣布比赛优胜名次。
  8、做好赛后总结,对裁判员写出评语。
  9、维护赛场纪律,倡导优良赛风,做精神文明的带头人。

 第31条 裁判员的职责
  1、裁判员应熟悉规则、了解规程,严肃认真,公正准确执行裁判任务。
  2、坚决服从大会各项规定,维护赛场纪律,对犯规或违纪行为做出公正判决。
  3、认真及时完成裁判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4、及时公布成绩,对难以处理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裁判长。
  5、赛前检查比赛器材,不做妨碍棋手比赛的动作,不对未完棋局议论探讨。

 第32条 比赛器材
  1、棋盘:标准的围棋盘略呈长方形。横线的等距离为2.3-2.4厘米,纵线的等距离2.45-2.55厘米,棋盘的外侧留有2.5厘米边线为宜。 棋盘的颜色应为鹅黄色,配黑色线条为宜。比赛棋盘的厚度,应在2.5-5.5厘米之间。
  2、棋子:标准围棋子的直径为2.25-2.35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为宜。比赛用棋子大小、颜色一定要统一,不得有异样的棋子出现。
  3、计时钟:围棋比赛计时钟由两个钟面,两个按钮组成,能够一停一走并可以同时停止。
  4、秒表:读秒使用一般的秒表。基层比赛可以用手表读秒。
  5、比赛用桌:一般比赛用桌高度70厘米,宽度60厘米为宜。职业的高规格的比赛,根据条件可以使用沙发配相应的茶几,大致就坐与下棋感到舒服为宜。

 第33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

  《围棋规则》还包括《附录:各种比赛方法的编排》,因篇幅所限,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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