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转入、转出服务指南
(财务部分)
一、
养老保险基金转入须知:
(一)养老保险基金转入前提:
a)
被转入人员必须为北京市户口。
b)
被转入人员为在海淀区参保的职工,或在海淀区职介中心、海淀人才个人存档人员。
(二)养老保险基金办理转入手续:
凭转入人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中心“四险账户补填初审岗”窗口或分中心开具《异地转入社会保险接收函》,再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
(三)确认外省市养老保险基金转入到账手续:
1.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养老保险基金转出15天后,携带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的转移单原件,到社保中心财务部“基金异地转移”窗口查询,经确认基金到账后,打印《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一式二份)。
2. 被转入人员无参统单位,可选择职介或人才个人存档缴费,合并个人账户。合并事宜请咨询职介或人才。
3. 用人单位持《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一式二份)、异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各年缴费明细(缴费记录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被转入人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一份并加盖转入单位公章,到我区社保中心“四险账户补填初审岗”窗口或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补填手续。
如遇特殊情况,所需材料请向“四险账户补填初审岗”窗口咨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 被转入人员未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的,所有材料由本人保存。
5. 被转入人员未在海淀区参加养老保险的,需持海淀区社保基金财务开据的《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一式二份),到参保区县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四)随军配偶养老保险转入须知:
1. 随军配偶有参统单位:凭被转入人员北京市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中心“四险账户补填初审岗”窗口或分中心开具《异地转入社会保险接收函》。
注意:只转移养老保险基金,本账号不接收医疗保险基金。
2.
随军配偶无参统单位:到职介中心“随军家属”窗口新建档案后,凭被转入人员北京市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中心“四险账户补填初审岗”窗口或分中心开具《异地转入社会保险接收函》。
(五)确认xx转入养老保险基金到账手续:
1、xx将养老保险基金转出7天后,携带由xx出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原件,到社保中心财务部“基金异地转移”窗口查询,经确认基金到账后,打印《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一式二份)。
2、随军配偶无参统单位,可选择职介或人才个人存档缴费,合并个人账户。合并事宜请咨询职介或人才。
3、随军配偶有参统单位,被转入人员在本区参加养老保险,持《异地转移养老保险证明》(一式二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情况表》及《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缴费明细记录)原件,被转入人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一份并加盖转入单位公章,到社保中心“四险账户补填初审岗”窗口或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补填手续。(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转入xx时所打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需一并上交)。
如遇特殊情况,所需材料请向“四险账户补填初审岗”窗口咨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被转入人员未参加养老保险,所有材料由本人保存。
5. 被转入人员未在海淀区参加养老保险的,需持海淀区社保基金财务开据的《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一式二份),到参保区县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二、养老保险基金转出须知:
(一)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往外省市程序:
1.
将社保中心咨询台或分中心提供的《北京市养老保险基金异地转出确认表》(一式二份),加盖转出单位公章后,到转入地接收单位及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签署意见,同时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收款人全称、开户行全称、银行账号。
2.
凭已填写完整并且加盖公章的《北京市养老保险基金异地转出确认表》(一式二份),到社保中心征缴岗或分中心办理人员减少,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一式三份。
3.
持已填写完整并且加盖公章的《北京市养老保险基金异地转出确认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到社保中心财务部“基金异地转移”窗口办理基金转移。
(二)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往xx程序:
1.
将社保中心咨询台或分中心提供的《北京市养老保险基金异地转出确认表》(一式二份),加盖转出单位公章后,
到接收单位盖章签署意见,同时提供收款人全称、开户行全称、银行账号。
2.
由接收xx开具《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介绍信》原件一份(加盖师级含副师级以上单位公章)。
3.
凭已填写完整并且加盖公章的《北京市养老保险基金异地转出确认表》(一式二份),到社保中心征缴岗或分中心办理人员减少,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一式三份。
4.
持已填写完整并且加盖公章的《北京市养老保险基金异地转出确认表》、《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介绍信》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到社保中心财务部“基金异地转移”窗口办理基金转移。
三、社会保险基金转移退回须知:
(一)从xx转入养老保险费中包含医疗保险费需退回的:
1、转出xx开具退款说明原件一份并加盖转出xx公章确认。
注:退款说明中需说明转移人姓名,何时由何地转入,转移养老保险金额与医疗保险金额,总计金额,由于何种原因需要将转移到账的保险金额全额退回,写明收款人全称、开户行全称、银行账号。
2、转出xx首次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复印件一份。
3、如已经开具《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一式两份),需将一式两份全部交回。
(二)养老基金由外埠或xx转入到账后需要退回的:
1、经业务部门确认未在本市办理四险账户补填手续后,转出社保或转出xx开具退款说明原件一份并加盖转出社保或xx公章确认。
注:退款说明中需说明转移人姓名,何时由何地转入,转移养老保险金额,由于何种原因需要将养老保险转移到账金额全额退回,写明收款人全称、开户行全称、银行账号。
2、由外埠或xx转出时首次开具的转移单复印件一份。
3、转移人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4、如已经开具《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一式两份),需将一式两份全部交回。
咨询电话(财务):82071188转8231
(财务部分)
一、
(一)养老保险基金转入前提:
a)
b)
(二)养老保险基金办理转入手续:
凭转入人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中心“四险账户补填初审岗”窗口或分中心开具《异地转入社会保险接收函》,再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
(三)确认外省市养老保险基金转入到账手续:
1.
2. 被转入人员无参统单位,可选择职介或人才个人存档缴费,合并个人账户。合并事宜请咨询职介或人才。
3. 用人单位持《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一式二份)、异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各年缴费明细(缴费记录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被转入人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一份并加盖转入单位公章,到我区社保中心“四险账户补填初审岗”窗口或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补填手续。
如遇特殊情况,所需材料请向“四险账户补填初审岗”窗口咨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 被转入人员未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的,所有材料由本人保存。
5. 被转入人员未在海淀区参加养老保险的,需持海淀区社保基金财务开据的《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一式二份),到参保区县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四)随军配偶养老保险转入须知:
1. 随军配偶有参统单位:凭被转入人员北京市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中心“四险账户补填初审岗”窗口或分中心开具《异地转入社会保险接收函》。
注意:只转移养老保险基金,本账号不接收医疗保险基金。
2.
(五)确认xx转入养老保险基金到账手续:
1、xx将养老保险基金转出7天后,携带由xx出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原件,到社保中心财务部“基金异地转移”窗口查询,经确认基金到账后,打印《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一式二份)。
2、随军配偶无参统单位,可选择职介或人才个人存档缴费,合并个人账户。合并事宜请咨询职介或人才。
3、随军配偶有参统单位,被转入人员在本区参加养老保险,持《异地转移养老保险证明》(一式二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情况表》及《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缴费明细记录)原件,被转入人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一份并加盖转入单位公章,到社保中心“四险账户补填初审岗”窗口或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补填手续。(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转入xx时所打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需一并上交)。
如遇特殊情况,所需材料请向“四险账户补填初审岗”窗口咨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被转入人员未参加养老保险,所有材料由本人保存。
5. 被转入人员未在海淀区参加养老保险的,需持海淀区社保基金财务开据的《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一式二份),到参保区县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二、养老保险基金转出须知:
(一)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往外省市程序:
1.
2.
3.
(二)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往xx程序:
1.
2.
3.
4.
三、社会保险基金转移退回须知:
(一)从xx转入养老保险费中包含医疗保险费需退回的:
1、转出xx开具退款说明原件一份并加盖转出xx公章确认。
注:退款说明中需说明转移人姓名,何时由何地转入,转移养老保险金额与医疗保险金额,总计金额,由于何种原因需要将转移到账的保险金额全额退回,写明收款人全称、开户行全称、银行账号。
2、转出xx首次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复印件一份。
3、如已经开具《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一式两份),需将一式两份全部交回。
(二)养老基金由外埠或xx转入到账后需要退回的:
1、经业务部门确认未在本市办理四险账户补填手续后,转出社保或转出xx开具退款说明原件一份并加盖转出社保或xx公章确认。
注:退款说明中需说明转移人姓名,何时由何地转入,转移养老保险金额,由于何种原因需要将养老保险转移到账金额全额退回,写明收款人全称、开户行全称、银行账号。
2、由外埠或xx转出时首次开具的转移单复印件一份。
3、转移人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4、如已经开具《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一式两份),需将一式两份全部交回。
咨询电话(财务):82071188转8231
已投稿到: |
|
---|
- 评论加载中,请稍候...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