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商务局文件
邵商[2010] 46号
邵东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管理实施办法
第1条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等七部门《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商建发[2010]235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为更好地做好我县家电下乡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2条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负责管理规范其下级备案销售网点经营家电下乡中标产品行为的合规性,对所发生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坚持诚信、便民、保质、快捷、周到的原则。
第3条 销售网点应在县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必须是中标流通企业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加盟及授权的网点应有统一的协议范本。
第4条 销售网点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产品价格公示栏、农民购买须知,张贴政策解答、企业承诺、退换货流程。在产品公示栏中明确公布该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具体型号和中标{zg}限价,宣传中标产品型号、价格及申领补贴流程等政策。
第5条 销售网点应设立家电下乡专柜(专区),销售经授权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在专柜(专区)不得销售其他家电产品或未经授权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
第6条 销售网点应配备家电下乡产品专销人员,其中熟悉计算机操作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第7条 基础设施完善,店面装修美观,产品陈列整齐、规范、美观;具备计算机、税控机、打(复)印机、配送车等相关工具。
第8条 搞好销售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认真执行中标产品限价政策。家电下乡产品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中标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中标产品的销售限价或变相提价销售。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违法行为,不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恶意竞争或不正当竞争。
不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中标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网络。
严把销售渠道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
第9条 销售网点必须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购买人开具xxxx,并在xx上注明产品商标、型号、实际销售价格、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第10条 规范销售信息报送和登记工作。
销售网点要建立顺畅的销售信息渠道,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及时向县商务主管部门报送销售信息。
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查看其相关身份证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
销售网点不得长期无销售信息,不得有空买空卖、替其他网点代录销售信息等扰乱系统数据统计行为,更不得将家电下乡产品交由非备案网点销售并代录销售信息。
销售网点应设立专门的家电下乡产品进销登记册备查,登记内容应分别包括进货日期、数量、型号、进货来源,销售日期、数量、型号、标识卡卡号,购买人信息等内容。
第11条 对于非补贴对象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也应当按《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规定的时间在系统中如实录入。非补贴用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必须在录入时点击“非补贴用户购买”项,相应注销产品标志卡。
第12条 代理审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当对购买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储蓄存折等基础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如因销售网点责任造成信息泄露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13条 加强产品标识卡管理。销售网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销售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应严格做到“卡随货走”、“一货一卡”,严禁“货卡分售”、“一货多卡”、“货卡不一致”、倒卖标识卡等行为。
密钥应由专人保管,限定使用范围,不得随意转借。
第14条 健全完善售后服务体系,落实售后服务。
销售网点要认真履行承诺和中标协议,执行退换货制度,负责所售家电的安装调试、使用辅导,要做到包教包会。需要送货的产品,保证送货上门。满足用户服务要求,实现县城用户24小时之内、乡村用户48小时之内上门服务。
销售网点负责家电维修、保养维护等服务,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家电产品的三包规定。
对于消费者的任何投诉,都必须认真处理。
第15条 积极准确宣传政策,加强业务培训。充分利用家电下乡政策,以丰富多样的形式,积极向农民做好家电下乡政策宣传,提高农民购买积极性;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推广工作顺利推进。
第16条 认真执行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规范促销行为。
禁止虚假、误导等违规促销行为。
禁止开展限时限量促销活动,防止因促销发生{qg}、哄抢、挤压、踩踏、火灾等安全事故,确保销售场所人身、财产安全。
第17条 销售网点严禁发生以下行为:
1) 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2) 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商标、型号,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
3) 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4) 违规销售、促销;
5) 未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格;
6) 私自留用标识卡及其复印件,留取或复印农民、国有农林场职工等补贴对象户口簿、身份证等领取补贴的有关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等;
7) 其他具有骗补动机的行为。
第18条 销售网点出现一般不良行为的处罚:
县商务主管部门立即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未予改正的,暂停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对销售网点所属下级网点发生一般不良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销售网点出现一般不良行为累计超过3次,立即取消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一般不良行为包括:第4条至第7条、第9条至第11条、第13条、第14条。
第19条 销售网点出现第17条严重不良行为的,立即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第20条 对被取消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的销售网点半年内不予再次备案。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取消后所导致的补贴领取、产品退换、售后服务等有关问题,由其上级中标流通企业负责处理。
第21条 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第22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商务、财政等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各销售网点在店内要公布县商务局投诉电话:2721591)
邵东县商务局
2010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