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将二选一
上收
下放
本报讯
民盟广东省委会在“关于缓解省属企业职工社保矛盾的建议”中提出,由于历史原因,当前广东省各地的省属国有企业(含“驻穗企业”和“非驻穗企业”)在实施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中,退休职工享受几类不同待遇:一是驻穗企业执行广州市标准;二是部分纳入省统筹管理的非驻穗企业,执行驻地标准;三是部分原实行省统筹的非驻穗企业,执行驻穗标准;四是部分企业参加驻地统筹并执行驻地标准。
养老金有“四重”标准
比如粤北韶关,驻地省企如有色金属、矿产等行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驻穗标准计发人月均约1800元,而按驻地标准计发的煤炭等企业人月均仅约1100元。
提案同时指出,现行社保政策规定养老金上调以上年度职工待遇社平总额为基数按比例调整,导致不同统筹地区间或同一统筹地区行业间社保养老金{jd1}水平的差距迅速扩大。
单一省属标准变多标准
省人保厅在答复中承认,目前,省属企业确实存在养老保险待遇多标准问题,按照驻穗或驻地的不同标准缴费,并按相应标准计发待遇,客观上形成不同省属企业退休人员之间的待遇差,其有特殊的历史背景。
省人保厅介绍,根据《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规定,“中央、省属及xx的驻市、县单位由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管理,驻穗单位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管理。”但是在1994年至2003年间,有四类企业先后以行业为单位,整体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纳入省社保局统一管理。{dy}类是省属电力、冶金、水电、地方铁路、广梅汕铁路、三茂铁路等6个行业企业;第二类是省属煤炭企业;第三类是金融、民航、石油、电力、有色等14个中央行业;第四类是广东省农信社系统。除了上述单位外,其他省属企业都按照属地原则在当地参保缴费。
据介绍,随着上述4类中央、省属等行业单位陆续纳入省社保局参保,省直待遇标准也逐渐由单一的省属标准演变为省属与驻各市的多标准。
正对两种方案进行测算
省人保厅表示,将调整完善省属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目前,可供选择的有两种方案:一是下放。将目前由省社保局管理的中央、省属单位全部下放单位所在市管理,在当地参保缴费。二是上收。将目前在市县按属地原则参保的中央、省属单位全部收回省社保局统一管理,在省社保局参保缴费。
据悉,目前,省人保厅正在对上述两个办法进行测算,在对测算结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将分别制订方案报省政府审定,以调整完善省属企业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从源头上解决省属企业养老待遇多标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