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02 09:16:42 阅读3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案例分析:甲公司因采购机器设备支付定金而签发转账支票一张,金额为100万元,收款人为乙贸易公司,出票日期未填写。乙贸易公司为完成履行与甲公司买卖合同,决定向丙公司采购相应的机器设备,再转卖给甲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也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乙公司为完成在2008年10月20日前履行向甲公司交付5套EL-98075型号的拉幅定型机的合同义务,决定向丙公司采购,经双方协商一致,特定立本合同。”合同还约定了丙公司必须在2008年10月20日前履行交货义务,合同标的机器设备直接由丙公司运交甲公司。乙丙间的购销合同签订后,丙公司用五台同型号的旧机器进行翻新,冒充新机器交付给了甲公司。丙公司交货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货款余额。乙公司为支付货款,将甲公司签发的100万元金额的支票补填出票日期后背书给丙公司,其余货款由乙公司账号直接划转到丙公司账号。丙公司收到支票后,向付款行提示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账户余额不足退票。丙持相关证明向甲公司要求支付票款。甲拒绝。丙诉至法院。甲辩称:乙公司交付的货物系翻新机器,质量不合格,现已经退还给了乙公司,并要求乙公司退还全部货款。该支票的对价关系已经不存在。请求驳回丙公司的诉求。丙公司回应,称甲公司与前手乙公司前手间的抗辩理由不能对抗持票人。请问:1、甲公司签xxx时未填写出票日期,该支票是否为无效支票?2、如甲公司已经因质量问题而退货,该理由是否可对抗持票人丙公司?
参考答案:1、甲公司签xxx时未填写出票日期,并不导致该支票无效,从甲公司将支票交付乙公司时起,乙公司获得授权补记。后乙公司填写出票日期后将支票背书给丙公司在票据关系上是成立有效的。2、如甲公司已经因质量问题而退货,该理由是可以对抗持票人丙公司的。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丙公司提供的,丙公司以次充好,用旧机器翻新。对于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是明知的。既然丙公司明知出票人与前手之间的抗辩理由,仍然取得票据。那么根据票据法第13条的规定,虽然丙公司是背书取得票据,但丙公司不适用票据抗辩切断。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理由,仍然可以适用于丙公司。甲公司有权行使票据抗辩,拒绝向乙公司和丙公司支付票据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