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2006年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2010-07-25 23:18:58 阅读7 评论0 字号:

2006年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2010-02-22 14:33:24 阅读24 评论0 字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苏劳社[2005]3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和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规范和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范围,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的要求和有关规定,我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进行了调整并报劳动保障部同意,制定了《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目录》适用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不得调整或另行制定。

二、《药品目录》在2001年版省药品目录的基础上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险种适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到工伤保险;二是在保持用xx平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增补和删减;三是调整了《药品目录》的分类,对部分剂型进行了归并,明确了部分药品准予支付费用的限定范围;四是在《药品目录》中增加“凡例”,对《药品目录》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各统筹地区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西药与中成药(含民族药)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不分甲、乙类,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甲类药品严格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药品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个人自付比例。对《药品目录》限定适用症的药品,各统筹地区要制定相应的审核支付办法,加强对使用这部分药品临床依据的审核。对《药品目录》中的非xx药品,要允许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用医师xx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实际,适当放宽紧急抢救期间用药的范围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四、各地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因工负伤职工抢救期间用药管理办法。对抢救生命危急工伤职工必需的药品应该放宽用药范围,对工伤一般性xx,康复用药应严格按《药品目录》执行。

五、为了便于各地统一执行省《药品目录》,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省将组织力量,做好药品通用名与商品名、异名的对应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药品目录》药品库,并由省统一维护。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更新医疗、工伤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不得对《药品目录》的药品用商品名进行限制。

六、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xx性医院制剂,各统筹地区要在征求卫生、中医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明确支付办法,并纳入定点医院协议的范围。

七、《药品目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目前仍实行机关公费医疗及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的可参照此目录执行。

八、各统筹地区要做好新旧《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用药管理,保障职工的基本用药需求,控制药品费用支出。各省辖市要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执行《药品目录》中如遇有问题,及时报告我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凡    例

《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xx及参保人员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凡例”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使用范围限定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

一、目录构成

(一)《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品种数按编号计,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分别为1427个和1432个,中成药品种942个,民族药品种50个。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127种及1个类别,其中,单方不予支付的有99种,单、复方均不予支付的有28种和1个类别。

(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西药部分甲类品种有386个,乙类品种有1041个;中成药部分的甲类品种有137个,乙类品种有805个。工伤保险药品不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

(三)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西药中,同一通用名给药途径相同的不同剂型在同一分类中只编一个号,甲乙分类、通用名和剂型均相同的,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中成药中,正式品名、甲乙分类和给药途径均相同的不同剂型只编一个号,如藿香正气丸(颗粒、胶囊、软胶囊、片、滴丸、口服液)。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涵义。

 (四)西药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三、名称与剂型

(五)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

中成药名称采用药品标准中的正式品名。

(六)西药剂型在《中国药典》(2000年版)“制剂通则”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

归类后标注的剂型所包含的具体剂型见下表:

标注的剂型

包含的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普通片剂(片剂、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

缓释控释剂型

缓释片、缓释包衣片、控释片;缓释胶囊、控释胶囊

口服液体剂

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胶浆剂、口服液、乳液、乳剂、胶体溶液、合剂、酊剂、滴剂、混悬滴剂

丸剂

丸剂、滴丸

颗粒剂

颗粒剂、肠溶颗粒剂

口服散剂

散剂、药粉、粉剂

外用散剂

散剂、粉剂、撒布剂、撒粉

软膏剂

软膏剂、乳膏剂、霜剂、糊剂、油膏剂

贴剂

贴剂、贴膏剂、膜剂、透皮贴剂

外用液体剂

外用溶液剂、洗剂、漱口剂、含漱液、胶浆剂、搽剂、酊剂、油剂

硬膏剂

硬膏剂、亲水硬膏剂

凝胶剂

乳胶剂、凝胶剂

涂剂

涂剂、涂膜剂、涂布剂

栓剂

栓剂、肛门栓、xx栓

滴眼剂

滴眼剂、滴眼液

滴耳剂

滴耳剂、滴耳液

滴鼻剂

滴鼻剂、滴鼻液

吸入剂

xx、气雾剂、喷鼻剂、喷粉剂、喷雾剂、雾化吸入剂、雾化混悬液、雾化溶液剂、雾化吸入液、吸入性粉剂、干粉剂、干粉吸入剂、粉末吸入剂、干粉吸剂、吸入性溶液剂、吸入性混悬液

注射剂

注射剂、注射液、注射用溶液剂、静脉滴注用注射液、注射用混悬液、注射用无菌粉末、静脉注射针剂、水针、注射用乳剂、粉针剂、针剂、无菌粉针、冻干粉针

(七)有关名称与剂型的解释:

1.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2.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不同酸根或不同盐基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3.正式品名中剂型前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剂型前的部分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不同的中成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八)“备注”栏标有“◇”的药品,因其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而进行了归类,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具体如下:

1.西药部分第240号“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OTC制剂”,是指2003年12月31日之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dy}至六批非xx药目录中呼吸系统用药范围的成人用复方制剂,包括的具体品种见下表(复方成份及剂量参见非xx药目录)。

序号

药品名称

序号

药品名称

1

氨酚咖黄烷胺片

50

复方桔梗xxx糖浆(Ⅱ)

2

氨酚美伪滴剂

51

复方桔梗远志xxx片Ⅰ

3

氨酚美伪麻片

52

复方桔梗远志xxx片Ⅱ

4

氨酚美伪麻片与苯酚伪麻片

53

复方氯丙那林鱼腥草素钠片

5

氨酚那敏三味浸膏胶囊

54

复方xxx糖浆

6

氨酚烷胺咖敏胶囊

55

复方枇杷氯化铵糖浆

7

氨酚烷胺那敏胶囊

56

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胶囊

8

氨酚伪麻胶囊

57

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

9

氨酚伪麻咀嚼片

58

复方忍冬藤阿司匹林片

10

氨酚伪麻颗粒剂

59

复方锌布颗粒剂

11

氨酚伪麻美那敏片

60

复方盐酸伪xxx缓释胶囊

12

氨酚伪麻那敏胶囊

61

复方银翘氨敏胶囊

13

氨酚伪麻那敏胶囊(夜用)

62

复方愈创木酚磺酸钾口服溶液

14

氨酚伪麻那敏咀嚼片

63

复方愈酚喷托那敏糖浆

15

氨酚伪麻那敏片

64

咖酚伪麻片

16

氨酚伪麻那敏溶液

65

科达琳

17

氨酚伪麻片

66

柳酚咖敏片

18

氨金黄敏颗粒

67

美尔伪麻溶液

19

氨咖黄敏胶囊

68

美酚伪麻片

20

氨咖黄敏片

69

美敏伪麻口服液

21

氨咖麻敏胶囊

70

美扑伪麻口服液

22

氨咖愈敏溶液

71

美扑伪麻片

23

贝敏伪麻片

72

美息伪麻片

24

布洛伪麻分散片

73

美愈伪麻胶囊

25

布洛伪麻胶囊

74

美愈伪麻口服溶液

26

布洛伪麻颗粒剂

75

美愈伪麻口服液

27

布洛伪麻片

76

喷托维林氯化铵片

28

酚咖麻敏胶囊

77

喷托维林氯化铵糖浆

29

酚咖片

78

扑尔伪麻片

30

酚麻美敏胶囊

79

双分伪麻胶囊

31

酚麻美敏片

80

双分伪麻片

32

酚麻美软胶囊

81

双扑口服液

33

酚美愈伪麻口服液

82

双扑伪麻分散片

34

酚明伪麻片

83

双扑伪麻胶囊

35

复方氨酚美沙糖浆

84

双扑伪麻颗粒

36

复方氨酚那敏颗粒

85

双扑伪麻片

37

复方氨酚葡锌片

86

双扑伪麻片

38

复方氨酚葡锌片

87

伪麻那敏胶囊

39

复方氨酚烷胺胶囊

88

伪麻那敏片

40

复方氨酚烷胺颗粒

89

锌布片

41

复方氨酚烷胺片

90

右美沙芬愈创甘油醚糖浆

42

复方北豆根氨酚那敏片

91

愈创维林那敏片

43

复方贝母氯化铵片

92

愈酚喷托异丙嗪颗粒

44

复方布洛伪麻缓释片

93

愈酚维林片

45

复方酚咖伪麻胶囊

94

愈酚伪麻颗粒

46

复方甘草氯化铵糖浆

95

愈酚伪麻片

47

复方甘草xxx片

96

愈美胶囊

48

复方甘草浙贝氯化铵片

97

愈美颗粒剂

49

复方桔梗xxx糖浆

98

愈美片

以上药品,若今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非xx药目录中调整删除,则自动从该表中调出。

2.西药部分第7.2类下的氨基酸型肠内营养剂、短肽型肠内营养剂、整蛋白型肠内营养剂和疾病特异型肠内营养剂4类药品,包括符合条件的各个品种。

3.西药部分第434号的“动物源胰岛素”包括:短效胰岛素(如普通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胰岛素)、长效胰岛素(如鱼精蛋白锌胰岛素)及预混胰岛素。

4.西药部分第435号的“重组人胰岛素”包括:短效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和不同比例预混人胰岛素(如混合重组人胰岛素),不包括重组人胰岛素类似物。

5.西药部分第482号“α-干扰素”包括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所有α-干扰素及其亚型.

6.西药部分第909号“缓解消化道不适症状的复方OTC制剂”,是指2003年12月31日之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dy}至六批非xx药目录中消化系统用药范围的成人用复方制剂。具体品种见下表(复方成份与剂量请参照非xx药目录):

序号

药品名称

序号

药品名称

1

铋镁豆蔻片

25

复方消化酶胶囊

2

铋镁碳酸氢钠片

26

复方溴丙胺太林铝镁片

3

车前番泻复合颗粒

27

复方延胡索氢氧化铝片

4

复方丙谷胺西咪替丁片

28

复方胰酶散

5

复方颠茄铋镁片

29

复合乳酸菌胶囊

6

复方颠茄氢氧化铝片

30

盖胃平片

7

复方颠茄氢氧化铝散

31

甘镁颠茄片

8

复方淀粉酶口服溶液

32

海藻酸铝镁颗粒

9

复方甘铋镁片

33

硫糖铝小檗碱片

10

复方碱式硝酸铋片

34

龙胆碳酸氢钠片(健胃片)

11

复方雷尼替丁胶囊

35

龙胆碳酸氢钠散

12

复方龙胆碳酸氢钠片

36

铝镁颠茄片

13

复方芦荟维U片

37

铝镁混悬液

14

复方铝酸铋胶囊

38

铝镁加混悬液

15

复方铝酸铋片

39

鞣酸蛋白酵母散

16

复方铝酸铋片 

40

神黄钠铝胶囊

17

复方木香铝镁片

41

鼠李铋镁片

18

复方木香小檗碱片

42

碳酸钙甘氨酸胶囊

19

复方尿囊素片

43

维U颠茄铝胶囊

20

复方嗜酸乳杆菌片

44

维U颠茄铝胶囊Ⅱ

21

复方碳酸钙咀嚼片

45

维U颠茄铝镁胶囊

22

复方维U颠茄铋镁片

46

维U颠茄铝镁片

23

复方维生素U胶囊 

47

维U颠茄铝镁片Ⅱ

24

复方胃蛋白酶颗粒

   

以上药品,若今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非xx药目录中调整删除,则自动从该表中调出。

四、限定支付范围

(九)“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为限定在门诊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药品。工伤保险用药不受此限定。

(十)“备注”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xx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未作此限定的药品,既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也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十一)“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病人,在出现符合适应症限制范围的情况下,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规定支付。

《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适应症的限制,不是对该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依据病情需要,按照药品法定说明书用药。具体说明如下:

1.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应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

2.标注为“限二线用药”的药品,应有使用《药品目录》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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