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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服务】非诉法律服务|代写法律文书

文/张居秀

 一 何为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分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的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它包括司法机关依法制作的司法文书、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仲裁机关制作的仲裁文书和律师代书和自用的律师实务文书。

法律文书的种类?

法律文书的类别可依不同的分类标准而划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别:

(一)依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

(1)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侦查文书

(2)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文书

(3)法院的诉讼文书

(4)公证文书

(5)仲裁文书

(6)律师实务文书

(二)依写作和表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

(1)文字叙述述式文书

(2)填空式文书

(3)表格式文书

(4)笔录式文书

(三)依文种的不同,可分为:

(1)报告类文书

(2)通知类文书

(3)判决类文书

(4)裁定类文书

(5)决定类文书

律师实务法律文书

律师实务文书包括律师代书的法律文书和以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出具的文书两大类。

律师代书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诉状类文书、各种有关法律事务的申请书、委托书等。这是律师实务文书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出具的文书主要包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见证书。

律师代写法律文书

   {dy} 诉状类文书

   诉状,是指各类案件的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自书或委托他人代书的向司法机关提出指控、答辩或申诉等法律意见的书状。它通常被称作“状子”。符合法定要求的诉状,有引起诉讼并促使诉讼活动深入发展和{zh1}得以解决诉讼实体问题的重要作用。按常理来讲,诉状应由诉讼当事人自行书写。但古往今来,诉状多由熟悉法律的他人代书。这主要是因为只有熟悉法律才能写出符合法定要求的诉状,才能为相关的司法机关所受理,并发挥其应有的实际效用。

   1、民事、行政起诉状

   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呈送的指挥被告的书状即为民事起诉状或行政起诉状。民事起诉状或行政起诉状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将引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则依法按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审理案件,并{zh1}作出裁决,以维护法律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民事、行政上诉状

   民事、行政案件的原被告双方,不服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的要求改判的诉状,称民事、行政上诉状。它是引起二审的法律文书,对推动二审法院依法改错判或维持正确的裁决有重要的作用。

   3、民事、行政答辩状

   民事或行政案件被告或被上诉的一方,针对原告或被上诉的一方,针对原告或上诉方的指控,进行有理有据的答辩的书状,称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的答辩状。

   只要是据实依法进行的答辩,就会对法院查明纠纷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同时呈送答辩状也是维护被告或被上诉方合法权益的重要诉讼权利。

   4、民事反诉状

   民事案件被告方(包括被上诉方)就原告方(包括上诉方)同一纠纷事实或行为事实,就相反指挥内容的法律文书,被称为反诉状。反诉的内容如果符合事实和法律,就会对法庭全面了解案情事实并对双方当事人作出了公正处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5、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再审的法律文书,称民事再审申请书。

   6、刑事自诉状

   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捍诉讼时所使用的法律文书,称刑事自诉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同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凡属于上述法律规定范围以内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是他的法定代理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状,请求人民法院受理,并在依法审理后作出公正裁决。

   7、刑事上诉状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称刑事上诉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也可就民事赔偿部分抽出上诉,使用此种书状。

    8、申诉书/申诉状

    主要是指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等因不服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裁决而向司法机关(包括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递送的,要求按审判监督程序引起再审的书状。

   第二 其它法律文书申请书

   各类案件就撤诉、财产保全、复议、强制执行等问题提出申请以及民事案件中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等几类特别程序的案件提出申请的书状,称申请书。

   这些申请若符合事实和法律,则经法院受理后,对于解决上述各类问题,能走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联系方式

   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 张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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